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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计量法2017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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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0 21:11: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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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计量法2017修订稿》
对修订者说:产品质量与法规息息相关,所以看到征求意见稿后,真想为之出力。可看到半截,实在看不下去了,不是因为槽点太多,而是点连成线,线连成面,是槽面太多,无力吐槽。
为民尽力,理当知无不言,为求效率,本文从面上吐槽,以尽绵力。
1.修订版征求意见时要求发表意见者提供理由,修订版是对原版的修订,为何不写明理由?
2.规程执行尚需宣贯解说,说明理由。法律条文的稿件本身没有说明理由却征求意见,是准备征收无效意见还是怕人们理解太容易而对征求意见稿有的放矢?
3.错误太多,条款之间衔接不够,整体达不到立法宗旨,这是我个人意见。劝修法的人多自查,多谨慎,这个工作要么造福子孙,要么遗祸子孙,慎重吧。
4.如果把一部不严谨的法律稿件征求意见要求审查通过,那是转圈丢人。如果正式实施有大量遗憾的律条,获罪于子孙事小,遗祸子孙事大。会有一个好处留给子孙,写论文有标的了。
5.举个明显错误的例子说明一下
第三十一条(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不得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没有国家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为求效率,合同都是简洁的,简洁的理由是法律法规托底,一般会说"未尽事宜,以法律为准",哪有反过来让合同给法律法规托底的?
哪种定量包装可以躲开计量监督?怎么会遗漏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不是应该的?为求精确,法律要求得松,合同订立得严不可以吗?为求效率降成本,法律要求严,合同订立得松不可以吗?

反了,制作律条的目的性反了,法足为了服务于民,而不是民为了法而生存。     
发表于 2017-11-30 22: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能看到计量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 2017-12-1 08: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说了,计量就是一群不专业的人在瞎搞。既然自己不专业可以请教法律界人士嘛,再不行可以看看发达国家的计量法律吧?何必 闭门造车 呢
hblgs20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7-12-1 08: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计量法修订了这么多年总是出不来,是不是都得了便秘,该用点开塞露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 14:08: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塞北的雪 发表于 2017-11-30 22:35
怎么能看到计量法征求意见稿

等相关专家提供吧,我提供的话来就存在稿件来源的可靠性问题了。
发表于 2017-12-1 14: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7-12-1 16: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坐等计量法修订版的出世吧
发表于 2017-12-4 08: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现在确实很尴尬。。。。。
发表于 2017-12-29 14: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中国家规定的允许值是最低标准,合同约定可高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如果没有国家规定,通过合同约定
发表于 2017-12-29 14: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一条只要前面一句即可:第三十一条(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不得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08:24: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ylawer 发表于 2017-12-29 14:59
个人认为这一条只要前面一句即可:第三十一条(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 ...


国家不应规定最低标准,而应规定默认标准。因为最低标准无法兼顾效率。如果人们约定以非可计计量单位交易(比如一堆,一块,一些)不被禁止,则设置最低标准无意义且显得幼雅。

默认标准是指在双方无约定时,视为以国家标准为标准。
如果交易双方无合同,比如超市货架的预包装商品,可以认为包装说明为双方约定,包装说明没有计量准确度标注的,视为双方无约定。

"短缺"二字不能用,有的产品或服务超量是不允许的或者是不利的,比如药品,比如配料表中的有害物质。短缺无法涵盖超量,应改为允差一类词汇。

据以上,三十一条我觉得应这样改:
         第三十一条(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差量不得大于生产者、经营者承诺差量。
         无承诺差量的,视为以国家推荐的允差量为承诺差量。
         承诺差量标注在包装上的,应与商品量同字体连续标注,且同一商品各包装上所有标注商品量位置处都须标注承诺差量,各处标注承诺差量应相同,若各处标注不等,以有利于采购方的标注值确定为承诺差量,若有商品量未连续标注承诺差量,国家推荐的允差量参与承诺差量的比较确定。(此段目的:只要允差量标注不醒目,采购方可以视为以国家规定允差量为承诺差量。)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08:2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条就有这么多漏洞,可见修订的粗劣。所以不能着急,恶法不如无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10:2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ylawer 发表于 2017-12-29 14:59
个人认为这一条只要前面一句即可:第三十一条(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 ...

像三十一条这种条款,如果设置最低标准,就可能与合同法相抵触。
而且这种条款更像实施细则,不应该在计量法中出现。可能与包装相关技术文件重复,致使二者不一致,甚至多者不一致。一让民众无所适从,二再修订文件时如果到处都有重复条款,谁也没法再修订。
所以这条是否可改为商品量服务量应计量准确。然后放权要求某部门按照某个控制流程制定细则以达个某个目的。细则则可就某个控制流程放权给下一级文件。这样枝叶端小的修改不需涉及根端(计量法)的修改。
思考原理:数据结构。数据库端修改数据不应危及主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10:25: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求意见稿中,有很多类似很细这种情况,都应去掉,改为放权。像罚款多少,随着物价变化,就要修订计量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10: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如果经常修改,怎么保证技术文件可靠?所以尽量一步到位。就像美国宪法,一次制定,再无大动,只有追加条款。
发表于 2018-1-1 16: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7-12-30 10:29
计量法如果经常修改,怎么保证技术文件可靠?所以尽量一步到位。就像美国宪法,一次制定,再无大动,只有追 ...

新年好~

因为目前计量法与民众关系最密切的就是商品量的计量。计量对科学技术的基础和基础性的工作属于深层次的。目前考虑到实际需要,新增了商品量计量,想法是规定最低标准,合同可以自行约定,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这个确实可以通过规章可以达到目的。

另外,老法是因为规定的比较基础,所以出台的细则很多,需要法结合细则一起看。这次是把细则吸收到了法中,因此法条显得比较多和杂乱。这也是我们下一阶段想解决的。

一部计量法30多年来没有大修,确实也是一部经典的法。不过没有大修的原因,也是计量属于基础性的法律,潜移默化在影响大家。

在修法的过程中,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也希望能够多跟您学习。
发表于 2018-1-1 16: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像三十一条这种条款,如果设置最低标准,就可能与合同法相抵触。”这句话,我是不赞同的。合同要尊重双方的约定,但销售的商品,并不是简单的合同双方,生产者、销售者、平台商、消费者,消费者处于底端。如果生产者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利用合同规避法律风险的话,将最低标准放大,一方面会造成市场上量值的不稳定,另一方面极限负偏差值也是对消费者不利的。
发表于 2018-1-1 16: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7-12-30 08:24
国家不应规定最低标准,而应规定默认标准。因为最低标准无法兼顾效率。如果人们约定以非可计计量单位交 ...

您这条的改法有点像台湾度量衡法的写法了,与目前整体的语言不太搭。也可以精简第三款,在规章中明确。不过表达中需要处理双方约定低于国家允差值的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0: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mylawer 发表于 2018-1-1 16:24
您这条的改法有点像台湾度量衡法的写法了,与目前整体的语言不太搭。也可以精简第三款,在规章中明确。不 ...

道理就是道理,道理不能以“与目前整体的语言不太搭”为由改成不讲道理。

三十一条没有限定条件,也就意味着所有交易都要遵循该条款。你们没有考虑不合适的情况吗?只要有一种情况不合适,法律就不合适。我举个例子
我卖豆腐渣,每次称量完毕装到袋子里,当初和买方约定好了,湿的多少斤一袋,因为放置时间不同含水量不同。价格也便宜,卖的时候数袋子就行。难道新法规发布了,我必须称量重量,我应该按照什么含水率来称量?是不是最近一批出的豆渣要烘干再卖?

再举个例子,有人卖甘蔗,湿的时候称量后分成一段段的,几段一个包装,如果要保证重量,就要防止水分蒸发,难道非要用塑料袋真空包装吗?短期内卖的不能用环保包装吗?这条法律是为了打击环保吗?

感觉你们考虑问题太幼稚。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0: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mylawer 发表于 2018-1-1 16:20
对于“像三十一条这种条款,如果设置最低标准,就可能与合同法相抵触。”这句话,我是不赞同的。合同要尊重 ...

将最低标准放大,只要双方认可,有何不可?效率和认真是抵触的。要认真就没有效率,要效率就不能较真。问题都是效率和较真的折中,你敢保证国家标准是效率和较真的最优值吗?
难道所有商品都是较真重要吗?效率不重要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10: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mylawer 发表于 2018-1-1 16:15
新年好~

因为目前计量法与民众关系最密切的就是商品量的计量。计量对科学技术的基础和基础性的工作属于 ...

新年好。
不是向谁学习的问题,只要认真思考,计量就没有什么了不得的难题。
生活无忧,就要提高一下精神追求啊。不歪楼了,认真认真再认真。别人都可含糊,修订法律不可含糊。
原法如果没问题,也不会产生那么多问题,以至于中国成为造假大国,大家相互投毒。所以修法是必要的,但一定要毕其功于一役,将来你们就载入史册了,不是功臣传就是罪臣传。

欲毕其功于一役,应先抓框架。框架就是计量法的目标,而不是细节。细节和框架混杂,制定、修改、学习计量法就都不方便。
发表于 2018-1-2 17: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ylawer 于 2018-1-2 17:33 编辑
狼烟 发表于 2018-1-2 10:15
道理就是道理,道理不能以“与目前整体的语言不太搭”为由改成不讲道理。

三十一条没有限定条件,也就意 ...


逻辑是有国家要求的,要高于国家最低要求。没有要求的,双方自行约定。您举得例子,应该国家没有相关要求,属于双方约定。对于因保存造成的计量不准确,属于民事合同调整。当然,本身计量准确性也是鼓励通过民事来解决,行政机关是最小化参与。
发表于 2018-1-2 17: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1-2 10:19
将最低标准放大,只要双方认可,有何不可?效率和认真是抵触的。要认真就没有效率,要效率就不能较真。问 ...

会不会出现这个情况,我卖白酒,500ML,我在标识上使用+-100ML的字样,实际都按400ml去装。
发表于 2018-1-2 17: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狼烟 发表于 2018-1-2 10:27
新年好。
不是向谁学习的问题,只要认真思考,计量就没有什么了不得的难题。
生活无忧,就要提高一下精神 ...

框架目前还要调整,征求完意见应该还会修改。
 楼主| 发表于 2018-1-2 20: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mylawer 发表于 2018-1-2 17:28
逻辑是有国家要求的,要高于国家最低要求。没有要求的,双方自行约定。您举得例子,应该国家没有相关要求 ...

1、        三十一条要求计量准确。那么怎么算准确怎么算不准确,如果没有标准,自行约定却没有自行约定的前提下,交易双方都会赖上计量法,那就是扯皮式打官司,因为有起诉理由,“要计量准确”,法官又无标准可衡量,这样写的法律是要处理纠纷,还是要引起纠纷?
2、        如果标准以供应方自行承诺,就有了标准,没有约定责任不在法律,因为法律要求约定。
3、        “对于因保存造成的计量不准确,属于民事合同调整。”这句话说明三十一条是无用条款,因为几乎所有东西都有含水率或者锈蚀或者其他损失,既然计量不管这些,等于三十一条放开一个最大口子,那还要三十一条干嘛?完全无效了嘛。
4、        既然“行政机关最小化参与”,为何要设置强制性的最低要求,为何不是设置推荐性的默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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