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概念] 请问CNAS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本质区别在哪?

 关闭 [复制链接]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8-2-23 15: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吴下阿蒙 于 2018-2-23 15:31 编辑

请问cnas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本质区别在哪?谢谢!在被测仪器范围上是否不同?比如计量所都是校准实验室,只要我送检的仪器,计量所都可以校准和出具校准报告。那么检测实验室呢?对送检的仪器有哪些限制吗?这方面的介绍请问在CNAS的哪个文件中可以查到,谢谢!

补充内容 (2018-3-21 14:22):
经比对省计量院CNAS认证校准参量和检测参量,已确认两者的区别。谢谢大家!有同样疑问的量友,可至CNAS官网下载资料比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2-23 19: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的对象是测量设备,检测的对象是产品。因此,校准实验室的业务是“测量设备”的特性测量,检测实验室的业务是“产品”的特性测量。当测量设备处于制造阶段时的特性测量,该测量设备属于“产品”,因此型式评价过程是在该测量设备还没有投入正式生产前的测量,当属于检测实验室的业务范围,一旦投入市场后,特别是投入使用后,该测量设备的特性测量就属于校准实验室的业务范围了。至于其它产品的测量,例如齿轮、发动机、纺织品、食品等等产品的特性测量理当属于检测实验室的业务范围而不属于校准实验室的业务范围。由此看来,检测实验室的数量要远远大于校准实验室的数量,充满在各行各业中。
oldfish 发表于 2018-2-23 19:4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来说,一般情况,校准依据JJF,检测依据GB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2-26 02: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不要混淆检测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机构能力认可,检验与检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检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检测实验室(也包括校准实验室)认可的CNAS标准编号为CNAS-CL,检验机构能力认可的CNAS标准编号为CNAS-CI,各有不同的要求。2011年前检验机构认可的十多个旧标准都称“检查机构”,2012年后改称“检验机构”。
  JJF 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讲的是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要求,不是讲实验室的认可,也不是讲机构的认可。JJF是技术的要求,CNAS-CL和CNAS-CI是体系认可的要求,JJF和CNAS的两种认可标准CNAS-CL、CNAS-CI各有各的侧重点,无法相提并论。
  JJF 1015并未规定“检测实验室通常不具备这种能力”,原文提法是“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规定这个技术机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检测实验室”与“检验机构”都是计量检测“技术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中具有同等地位,并不像有的人所说的“检测实验室通常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委托哪个技术机构执行型式评价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权力,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排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检测实验室执行型式评价的决定,个别人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权的否定没有任何约束力。
285166790 发表于 2018-2-23 16: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质都是一回事,只是在不同领域称呼不同,个人理解。
changh898 发表于 2018-2-24 17: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x86438751 发表于 2018-2-25 08: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实验室针对的是测量设备,即校准测量设备,检测实验室针对的参数,如性能实验室中的拉力、冲击等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18-2-25 08: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实验室,首先要建立计量标准,才能申请CNAS,检测实验室不需要建标但是需要通过CMA认定(质监局)才能申请CNAS.
路云 发表于 2018-2-25 12: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设备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有别于一般的普通产品。其“型式评价”并非如3楼某人所说的属于检测实验室的业务范围,它仍然属于校准领域的活动,只不过带有检验的性质,属于测量设备的定型、定等、定级的活动,有别于周期检定或校准。其依据仍然是JJF 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以及相应的形式评价大纲。检测实验室通常不具备这种能力。

CNAS对校准和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认可依据是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国家标准则是GB/T 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检验机构的能力认可依据是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而对非第三方的检测实验室则是依据CNAS-GL43∶2016《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认可指南》

路云 发表于 2018-2-26 16: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2-25 20:09 编辑

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属于计量领域的活动,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管辖,所有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均须通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授权,并不是像楼上某人所说的“委托”。至今也没有发现哪家检测机构获得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授权,所有获得授权的均为计量技术机构,这就是事实。

因此,委托哪个技术机构执行型式评价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权力,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排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检测实验室执行型式评价的决定,个别人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权的否定没有任何约束力。

到底有没有法规约束,看看事实吧:

a.png

b.png

到底是谁在这里吹牛不打草稿呀?有哪家检测机构能够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量函[2008]150号《通知》中评估评分标准的要求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了哪家检测实验室执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决定啊?是不是你规矩湾一言九鼎很有约束力呀?不懂却偏偏要在这里装懂“搅屎”。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2-26 23: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承认了“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属于计量领域的活动,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管辖,所有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均须通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授权”,也算是此人的一个进步吧。
  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是不是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还是劝某人去读读自己在8楼推荐的JJF 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吧。其第2页第一行就写得清清楚楚“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并委托进行……”,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并委托,请问哪一个“技术机构”的所谓“型式评价”能够获得法律承认?
  另外建议某人认真研究一下什么是“技术机构”,什么是“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技术机构除了检定机构、校准机构,包不包括检测机构、检验机构?在某人眼里只有检定和校准机构才是计量技术机构,那么从事商品量检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型式评价等机构算不算计量技术机构,商品量检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型式评价等活动也是计量检定和校准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2-27 19: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不仅仅是楼上所说的那么一点点事,除了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测量设备的校准的实验室(常说的计量所、计量院),还包括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这些技术机构就是常说的质检所、质检院即各个领域的测试所、测试院等,几乎每一种产品都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技术机构,测量设备作为一种产品也没有什么例外。例如,有关质量法定量包装的测量设备型式评价,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完全可以“委托”有相应检定/校准能力和资质的计量检定技术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商品量和商品包装产品计量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技术机构执行型式评价,“委托”哪个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权力,任何个人或技术机构无权干预,更不允许个别人在这里“搅屎”。
chuxp 发表于 2018-2-28 11: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路云量友的观点。

        承担型式评价工作的实验室比较特殊,须经国家质检总局专门的考核和授权,获得授权的实验室具有规定的名称,叫作:国家(某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实验室具有型式评价专用章的编号。
       目前全国约有近200个实验室获得授权,这些实验室均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尚无校准或检测实验室获此资质。

看看实例
E6AD802F-B008-4222-AF6C-17D81E04F253.jpeg
chuxp 发表于 2018-2-28 11: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查询到授权的实验室具体情况
4EC0DD31-9B78-4192-B54A-E2FB4EF18DFC.jpeg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2-28 13: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13楼所说“承担型式评价工作的实验室比较特殊,须经国家质检总局专门的考核和授权”,此话不假,但申请考核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绝非有人所说的仅仅是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机构,并不排斥检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计量技术机构。
  第二,从14楼复制粘贴的部分“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分类查询”表格来看,证明被考核通过并授权的型式评价实验室既有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计量院),也有检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测试院、检测中心等)。
  第三,根据JJF 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生产商需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评价,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后,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不是说生产商可以绕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随意向“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分类查询”表中的任意一个实验室做型式评价。国家规范所说的“委托”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管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必须程序,14楼复制粘贴提到的“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分类查询”表,相当于一个组织的“合格供方名录”,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自己的型式评价“合格供方名录”选择哪个技术机构执行这个生产商的某种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合同”,仍然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权力。
路云 发表于 2018-2-28 14: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2-27 18:57 编辑

注什么意呀,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瞎编臆造,就是楼上这位惯用的伎俩。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管辖的吗?这分明是政府质监部门所管辖的单位,却偏偏要扯到计量行政部门。哪家检测机构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授予了定量包装测量设备的型式评价实验室的资质呀?哪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如此特权,可以“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量包装测量设备的型式评价试验啊?无论哪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格供方名录”,都逃不出国家计量授权查询系统,除了这根“搅屎棍”之外,没有哪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敢于做出这种违法之举。

某些授权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名曰“测试院”、“检测中心”,实际上要么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么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只不过某些机构是以检测为主,同时又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项目,这不就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吗。单纯的检测实验室,通常都不可能会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从事测量设备型式评价试验的实验室,肯定配备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楼上某人除了拍脑袋编故事还能拿得出什么证据呀?

chuxp 发表于 2018-2-28 14: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关于“当测量设备处于制造阶段时的特性测量,该测量设备属于“产品”,因此型式评价过程是在该测量设备还没有投入正式生产前的测量,当属于检测实验室的业务范围,一旦投入市场后,特别是投入使用后,该测量设备的特性测量就属于校准实验室的业务范围了。”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错误说法,检测实验室没有从事型式评价工作的资格。

        型式评价工作,必须由“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来进行。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2-28 18: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检定/校准实验室等技术机构是不是属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而是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说了算。另外也请某人搞清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到底指的是什么机构,其机构名称叫什么,不要试图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从政府质监部门所管辖的单位中剥离,变成了政府质监部门所管辖的单位管辖不到的单位,而实验室则有的是政府质监部门所管辖的单位,有的不是政府质监部门所管辖的单位,不管该实验室是不是政府质监部门所管辖的单位,政府质监部门所管辖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都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有的人讲不出道理就一定会将其骂人的本事拿出来,大显骂街本领,但谩骂绝不是技术讨论,只有“技术流氓”、“搅屎棍”才会显示其谩骂的嗜好。
  一个实验室不管它属于什么机构,“名曰测试院、检测中心”,而不名曰“计量院(所)、计量中心”,它就必然有不同于“计量院(所)、计量中心”的地方和原因,其研究重点和对象必然与“计量院(所)、计量中心”有所不同,但它们却都同属于“计量技术机构”,谁也否定不了测试院、检测中心也属于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格供方名录,都逃不出国家计量授权查询系统”,就像企业的合格供方名录都逃不出企业的供方查询系统一样,不值得大惊小怪,但这个技术机构要进行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同样都逃不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受理和“委托”,没有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受理和委托,即便是“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格供方名录”中的技术机构进行的型式评价,也是无效的,得不到哪一级哪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认可。
  “单纯的检测实验室,通常都不可能会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纯属屁话,但并不能否定单纯的检测实验室,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可能性,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否定单纯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资质的考核和授权,以及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执行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
路云 发表于 2018-3-1 00: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本就是质监系统下的一个职能部门,管的就是计量相关的具体业务,国家质监总局下属有计量司,省局下面有计量处。这两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啥时候管了检测业务啦?哪家纯粹的检测机构归他们管啦?哪部检测领域的技术法规是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沾边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无论怎么监督管理,都不可能超出计量职能的范畴。

不知道是谁在这里拿不出事实就蛮不讲理,施展此恶劣学风本身就是“搅屎”,是名副其实大家一致公认的“学术流氓”。所谈内容无一不是自拍脑袋胡编臆造出来的,还奢谈什么“技术讨论”呀。

一个实验室不管它属于什么机构,“名曰测试院、检测中心”,而不名曰“计量院(所)、计量中心”,它就必然有不同于“计量院(所)、计量中心”的地方和原因,其研究重点和对象必然与“计量院(所)、计量中心”有所不同,但它们却都同属于“计量技术机构”,谁也否定不了测试院、检测中心也属于计量技术机构。

纯粹从事检测任务的检测实验室也属于“计量技术机构”吗?你单位的理化实验室是不是也是“计量技术机构”呀?连概念都拎不清,还有什么好扯的。

我明明说的是无论哪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合格供方名录”,都逃不出国家计量授权查询系统,其意思清清楚楚的表明,小家的“合格供方名录”逃不出大家的“计量授权查询系统”。可从这位“学术流氓”嘴里出来却偷换概念变了味,变成了“企业的合格供方名录都逃不出企业的供方查询系统”,即自家的“合格供方名录”逃不出自家的供方查询系统。如此耍滑头想糊弄谁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哪家计量技术机构,都不会去委托无任何资质授权的检测机构去实施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用不着你在这里不懂装懂的杞人忧天。

“单纯的检测实验室,通常都不可能会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纯属屁话,但并不能否定单纯的检测实验室,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可能性,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否定单纯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资质的考核和授权,以及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执行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

究竟谁在这里说屁话呀,“通常”两个字看不懂吗?啥叫“通常”啊?单纯的检测实验室建立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就成了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吗?这都不懂,还扯什么蛋啊。可以申请,哪家申请获得授权了,拿出证据来呀?凭你拍脑袋说,不就是屁话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1 19: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啥时候管了检测业务啦?”,看来19楼的“流氓”除了具有强烈的骂街嗜好,会骂人“学术流氓”、“搅屎棍”、“扯什么蛋”外,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该不该管检测活动,该不该管检测市场都不知道了。说多了他也不明白,还是建议他先去研究一下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该管理的CMA是个什么行为,CMA认证的实验室是什么实验室吧。
  “企业的合格供方名录都逃不出企业的供方查询系统”,即自家的“合格供方名录”逃不出自家的供方查询系统。说对了,自家的合格供方名录不会到别人家的“计量授权查询系统”去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合格供方”当然也应该到自家的供方查询系统去挑选以确定向哪一家技术机构“委托”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这种最浅显的道理也的确用不着他“在这里不懂装懂的杞人忧天”。
  “单纯的检测实验室建立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就成了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吗?”,19楼又“在这里不懂装懂的杞人忧天”混淆概念了。某实验室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是计量法规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一项管理职责,对实验室“授权”为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服务,“授权”某技术机构从事商品量检验的实验室、“授权”从事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的实验室、“授权”从事某种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实验室,“授权”从事某种产品质量检验的实验室(包括汽车检验、齿轮检验、食品检验、……),这是法律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另一项职责,“单纯的检测实验室建立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成了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严重混淆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两种不同管理职责,还要责问他人“这都不懂,还扯什么蛋啊”,是不是自己也太不懂装懂,还要“凭自己拍脑袋说,不就是屁话了”吗?
  至于那个反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前提的人,我们不禁要问,任何一个授权技术机构是不是都可以不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就可以接受某企业的型式评价申请,对其某种特定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型式评价吗?我就不说了,还是请这个有强烈骂街嗜好的人自己认真想想,再对着镜子乱放炮乱骂吧。
路云 发表于 2018-3-2 00: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天到晚抱怨别人“骂街”,厚颜无耻的“文明居士”居然也开始骂街了,要做婊子就不要成天想着立牌坊。

CMA”是什么?楼上自己都是一知半解,还在这里正经歪念。“CMA”以前是指中国计量认证(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201653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认实[2016]33号通知,正式配套发布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将“CMA”赋予新的含义,表示中国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强制认证(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其中包含了计量认证的内容。这就是“CMA”认证的依据。《准则》只是涉及有对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方面的要求,丝毫不涉及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展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内容。再说了,该《准则》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吗?明明是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评价许可,啥时候说了要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来管呀?到底谁在这里不懂装懂瞎扯蛋呀?

“企业的合格供方名录都逃不出企业的供方查询系统”,即自家的“合格供方名录”逃不出自家的供方查询系统。说对了,自家的合格供方名录不会到别人家的“计量授权查询系统”去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合格供方”当然也应该到自家的供方查询系统去挑选以确定向哪一家技术机构“委托”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这种最浅显的道理也的确用不着他“在这里不懂装懂的杞人忧天”。

这可谓是木鱼的脑袋笨的出奇。自家的“合格供方名录”是怎么出来的?不需要通过国家计量授权查询系统去验证确认是否具备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资质吗?你所谓的规家“合格供方名录”是你规矩湾拍脑袋瞎编出来的吧?

某实验室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是计量法规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一项管理职责,对实验室“授权”为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服务,“授权”某技术机构从事商品量检验的实验室、“授权”从事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的实验室、“授权”从事某种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实验室,“授权”从事某种产品质量检验的实验室(包括汽车检验、齿轮检验、食品检验、……),这是法律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另一项职责,“单纯的检测实验室建立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成了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严重混淆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两种不同管理职责

这不是屁话是什么。除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其它检测项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用于对外开展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难道还用于日常检测吗?啥叫“授权的记录技术机构”呀?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区别何在?

至于那个反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前提的人,我们不禁要问,任何一个授权技术机构是不是都可以不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就可以接受某企业的型式评价申请,对其某种特定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型式评价吗?

自己爬上楼去找一找,我啥时候说了可以不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就可以接受某企业的型式评价申请,对其某种特定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型式评价啦?你啥时候拿出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资质授予了哪家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非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证据呀?自己有招骂、找骂、欠骂的嗜好,不挨骂你不觉得难受吗?



补充内容 (2018-3-1 18:10):
更正:倒数第三段倒数第二句“授权的记录技术机构”应为“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2 19: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这位以骂街嗜好著称的人终于明白CMA的含义“表示中国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强制认证(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其中包含了计量认证的内容”,且“只是涉及有对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方面的要求,丝毫不涉及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展检定/校准的内容”,这就说明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与校准实验室有着重要的区别而又都是计量技术机构,都属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管的范围。那么再回过头来看JJF 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规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实验室是什么样的机构呢?是“技术机构”,不排斥检定/校准实验室,也不排斥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因此14楼复制粘贴的部分“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分类查询”表中,被考核通过并授权的型式评价实验室既有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计量院),也有检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测试院、检测中心等)。这个他自己提供的表格用事实给了他自己关于CMA“丝毫不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内容”当头一棒。
  啥叫“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呀?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区别何在?
  答:这两个问题非常简单,人人都知道,请不要在这里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转移本主题帖话题,故意进行你自己所骂的行为“搅屎”,本人不会陪着你进行毫无意义的游戏。
  你啥时候说了可以不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就可以接受某企业的型式评价申请,对其某种特定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型式评价啦?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资质授予了哪家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非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证据呀?
  答:你如果能够真正承认型式评价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这就足够了,勿需多言。某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予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权力,这家机构就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授予了某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或从事型式评价的权力,还称其为非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这种违反逻辑的事压根就不存在,还用得着拿什么“证据”吗?看来只有你这种人才需要拿违反逻辑而不存在的“证据”。
  对于长期骂街的流氓,自然有强烈的骂人嗜好,要阻止其骂街除非太阳从西边出来,骂街是其本性,喜欢骂就跳着脚骂吧。
路云 发表于 2018-3-2 21: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原文明明是说“《准则》只是涉及有对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方面的要求,丝毫不涉及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展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内容。”可从楼上这位“学术流氓”嘴里出来,就成了“只是涉及有对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方面的要求,丝毫不涉及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展检定/校准的内容”,故意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这几个字给删了。这种毫无学术道德的恶劣学风、下三烂阴招,不知道施展了多少回了,大家都已经见怪不怪了。

某人连什么是“计量技术机构”都搞不懂,有计量要求就是“计量技术机构”了吗?哪家企业没有计量要求?哪家商家没有计量要求?搞搞清楚,检测检验机构到底是属于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范围,还是属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啥叫“计量技术机构”啊?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是什么?此人除了概念混淆到浆糊之外,没其它能耐。但却又脱掉裤子打老虎,胆大脸皮厚。

啥叫“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区别何在?这样的问题答不上来,却又死皮赖脸的不认错,还要找借口说别人“转移话题”。这是转移话题吗?与楼主的问题无关吗?不是因讨论引伸出来的吗?没人要你陪,趁早闭嘴滚远一点。

某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予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权力,这家机构就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这才是正解。既然承认违反逻辑的事压根就不存在,也就没必要在歇斯底里的狡辩了,直接承认获得“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资质授权的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而没有一家单纯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就完了嘛。

要改掉某人喜招好挨骂的强烈嗜好,的确除非太阳从西边出来,此人不找骂、招骂,浑身骨头都会不自在。

maohongyu 发表于 2018-3-2 21: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区别,就是校准和检测的区别。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3 00: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问题是“CNAS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本质区别在哪? ”,24楼的回答简捷而明确“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区别,就是校准和检测的区别”。
  23楼作者说“《准则》只是涉及有对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方面的要求,丝毫不涉及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展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内容”。我反驳他的观点,“只是涉及有对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方面的要求,丝毫不涉及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展检定/校准的内容”,并非“故意”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这几个字给删了,因为众所周知CMA只涉及检测实验室,不涉及检定/校准实验室,而授权型式评价的实验室可以是检测实验室,也可以是检定/校准实验室,还可以是检验机构,所以在22楼第一自然段的最后,我特别明确地告诉了他“他自己提供的表格用事实给了他自己关于CMA丝毫不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内容”当头一棒。但,真的很遗憾,此人除了充分展示其骂街嗜好和水平外,就是不直接回答楼主的提问,也从来不认真把别人的回帖看清楚,偏偏在这里拐弯抹角、转移话题、东拉西扯、洋洋洒洒地大篇文字,试图模糊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界限,将它们划等号,类似于23楼这种骂街水平极高,无心技术讨论和学习的人的帖子不回也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5-4 03:3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