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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证书与校准证书/本站大神都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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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16: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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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第三方计量机构,在面对建筑类的行业去校准仪器时,在证书方面没有GB JJG JJF 这些规程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证书内的规程是否可以参照该行业的标准去出证书,例如JGJ JGJ/T JG/T,如果可以作为出证书的依据,那么作为第三方计量机构是否还可以出校准证书或者是按检测证书出?求各位大神解惑。
发表于 2018-3-20 10: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zzzhang 发表于 2018-3-20 08:19
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处罚,你没脾气吧

那你得确定这个质监局有权利有胆量把这个规定写进“行政管理条例”才行,而且这个应该是公开的,可以在官网上查到的吧,有的话就贴出来看看。

“校准”就不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发表于 2018-3-16 08: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具校准证书,不需要建标吗?
发表于 2018-3-16 09: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大神回复,帮顶
发表于 2018-3-16 11: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照行业标准,但要根据具体通过项目及一致的技术标准来加标
发表于 2018-3-16 12: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第三方计量机构,在面对建筑类的行业去校准仪器时,在证书方面没有GB JJG JJF 这些规程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该行业的标准去出证书,但是必须和用户协商一致认可,并且需要技术负责人组织校准方法确认后开展工作。作为第三方计量机构在能力范围内可以出校准证书
发表于 2018-3-17 21:5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3-16 08:55
出具校准证书,不需要建标吗?

非法定计量机构校准不需要建标
发表于 2018-3-18 09: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3-17 21:59
非法定计量机构校准不需要建标


对社会出具校准数据  至少得有CMA或者CNAS吧
不建标的话 怎么考核?
发表于 2018-3-19 10: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8-3-18 09:31
对社会出具校准数据  至少得有CMA或者CNAS吧
不建标的话 怎么考核?

非法定机构,对外校准,可以是非cnas授权的,客户认可就行啊。

校准不是法制计量范畴,可以不考核。

cnas认可的校准需要cnas来考核。

法定机构的校准受计量部门考核委考核。
发表于 2018-3-19 11: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GB JJG JJF 这些规程作为依据”的文字描述不妥,GB是国家标准、JJG是国家检定规程、JJF是国家校准规范。
发表于 2018-3-19 16: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3-19 10:55
非法定机构,对外校准,可以是非cnas授权的,客户认可就行啊。

校准不是法制计量范畴,可以不考核。

浙江省质监局规定,凡是对外出具校准证书的第三方机构,都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并在省局备案,方可开展校准工作
发表于 2018-3-19 17: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3-19 16:58
浙江省质监局规定,凡是对外出具校准证书的第三方机构,都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并在省局备案,方可开展校准 ...

这个规定没有依据吧,拍脑袋来的吧

换句话说,如果我不建标,不备案,对外开展校准了,省局依据什么法律法规罚我?
发表于 2018-3-20 08: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3-19 17:47
这个规定没有依据吧,拍脑袋来的吧

换句话说,如果我不建标,不备案,对外开展校准了,省局依据什么法律 ...

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处罚,你没脾气吧
发表于 2018-3-20 08: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8-3-19 11:23
“GB JJG JJF 这些规程作为依据”的文字描述不妥,GB是国家标准、JJG是国家检定规程、JJF是国家校 ...

校准可以依据检定规程,可以依据校准规范,当没有规程或规范的可以依据国家标准、一些公开认可的校准方法或者双方同意的校准方法。所以没什么不妥之处
发表于 2018-3-20 10: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zzzhang 发表于 2018-3-20 08:22
校准可以依据检定规程,可以依据校准规范,当没有规程或规范的可以依据国家标准、一些公开认可的校准方法 ...

         您谈及的这些没有错!大家实际工作中正是这样做的。

         但对我谈及的“不妥之处”您可能没有看清楚。我讲的“不妥之处”是指楼主讲的 “GB JJG JJF 这些规程作为依据”的文字描述不妥,JJG是规程大家都清楚;但GB是标准,JJF是规范,把标准(GB)和规范(JJF)也称作规程,肯定“不妥”吧?!
发表于 2018-3-20 14: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3-20 10:51
那你得确定这个质监局有权利有胆量把这个规定写进“行政管理条例”才行,而且这个应该是公开的,可以在官 ...

其实浙江的这个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缺乏上位法支撑的,其实是有点底气不足的,当时也是作为一种监管模式的探索,各地的这些尝试也都是为了新计量法积累经验,不一定将来就按这个路子走下去,还有更多其他的管理模式,就看将来计量法如何改了,到时候就不用争论了。
发表于 2018-3-20 15: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历 发表于 2018-3-20 14:24
其实浙江的这个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缺乏上位法支撑的,其实是有点底气不足的,当时也是作为一种监管模式的 ...

看来还这这么做了,写进了“管理条例”。我个人认为这样不妥当,被质疑了很难服众。
发表于 2018-3-21 11: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8-3-20 10:44
您谈及的这些没有错!大家实际工作中正是这样做的。

         但对我谈及的“不妥之处”您可能 ...

是的。是的。是的
发表于 2018-3-21 15: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3-17 21:59
非法定计量机构校准不需要建标

非法定计量机构,做校准也是需要建标的。
发表于 2018-3-21 16: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仪器计量检测-赵 发表于 2018-3-21 15:22
非法定计量机构,做校准也是需要建标的。

你说的是目前申请cnas认可的校准才需要建标吧~ 普通的校准是不用建标的

而且cnas认可需要先建标这个也是中国特色,也是不合理的,二者没必然联系。

申请cnas认可属于自愿行为,不申请也能校准。
发表于 2018-3-21 22: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3-21 02:17 编辑
oldfish 发表于 2018-3-18 14:55
非法定机构,对外校准,可以是非cnas授权的,客户认可就行啊。

校准不是法制计量范畴,可以不考核。

CNAS能力认可,不是授权。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必须满足计量法的要求,这些计量标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因此对申请认可的校准机构而言,CNAS也是有建标要求的。只有内部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不能对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没有建标的强制性要求。

楼主所说的情况是第三方计量机构依据行业标准(非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实施校准(检定肯定是不行),出具《校准证书》不是不可以,而是不能以第三方的名义,只能以第二方的名义出具《校准证书》。所出具的证书也不能盖“CNAS”标识,也不能出现“本机构获×××认可或授权”之类的声明表述,也不能盖有授权使用范围限制的“检定/校准专用章”。这种行为只需供需双方认可,仅受《合同法》约束。

发表于 2018-3-22 08: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仪器计量检测-赵 发表于 2018-3-21 15:22
非法定计量机构,做校准也是需要建标的。

目前浙江省就是这么规定的
发表于 2018-3-22 10: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3-21 22:15
CNAS是能力认可,不是授权。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 ...

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使用的计量标准,绝对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具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要市场局办法证书的。第三方机构没有。CNAS只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它不管你对谁出数据。
发表于 2018-3-22 10: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首先要满足客户需求。一切皆有可能。
发表于 2018-3-22 11: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3-21 22:15
CNAS是能力认可,不是授权。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 ...

cnas是认可(accreditation),不是授权,我之前表述有误,谢谢指正。


但是,我不认为cnas认可的计量标准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尤其是从中国目前对校准管理的现状来看。

cnas认可是自愿的行为,是对校准检测能力的认可,只有技术的准入门槛,没有行政门槛,与社会地位法律地位没关系。

当然了,如今cnas认可需要先建标(我听几个版上朋友说的),也是中国特色,也是不合理的,属于认监委(其下属合格评定中心,cnas认可)和计量司(计量建标管理)协商妥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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