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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检测证书与校准证书/本站大神都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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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fish 发表于 2018-3-22 11: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3-21 22:15
CNAS是能力认可,不是授权。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 ...

cnas是认可(accreditation),不是授权,我之前表述有误,谢谢指正。


但是,我不认为cnas认可的计量标准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尤其是从中国目前对校准管理的现状来看。

cnas认可是自愿的行为,是对校准检测能力的认可,只有技术的准入门槛,没有行政门槛,与社会地位法律地位没关系。

当然了,如今cnas认可需要先建标(我听几个版上朋友说的),也是中国特色,也是不合理的,属于认监委(其下属合格评定中心,cnas认可)和计量司(计量建标管理)协商妥协的产物。
路云 发表于 2018-3-23 17: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18-3-21 14:23
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使用的计量标准,绝对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具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 ...

你能举出哪家获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是未建标也未经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的吗?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我个人认为就是为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用于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并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计量标准器具。在我国境内,属于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见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名录》),属于依法监管的对象。25楼量友说“CNAS认可是自愿的行为,是对校准检测能力的认可,只有技术的准入门槛,没有行政门槛,与社会地位法律地位没关系。”这只是国际的认可准则,CNAS能力认可确实是自愿行为,但在我国还必须合法。自愿不能说可以不合法,在“法”与“理”两者之间,“法”肯定是要优先于“理”。因此,对于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如果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没有建标,CNAS通常是不会受理的,除非你是“内部校准(不对外)”。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24 00: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第三方校准机构,使用的计量标准理应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没有建标,CNAS不会受理。但,获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不一定都是第三方校准实验室,第一方校准实验室(内部校准实验室)亦可。内部校准使用的计量标准不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一定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因此,25楼说,“不认为CNAS认可的计量标准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并没有错。25楼量友说“CNAS认可是自愿的行为,是对校准检测能力的认可,只有技术的准入门槛,没有行政门槛,与社会地位法律地位没关系”也没有错,这是国际的认可准则,在我国也是合法的。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18-3-25 12: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标只是企业最高标准而已,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26 11: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成28楼的观点!请认为建标了并通过了CNAS实验室认可,其计量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人,认认真真学习一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定义,认真研究一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及工作用计量标准的区别。
路云 发表于 2018-3-26 14: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楼主的问题是:那么作为第三方计量机构是否还可以出校准证书或者是按检测证书出?清清楚楚说的是第三方计量机构,获CNAS认可的第一方企业内部的实验室,或经CNAS确认的“内部校准”项目,能对外出具证书报告吗?这么低级的问题,还用得着29楼这根“搅屎棍”来教吗?我什么时候说了企事业对外最高计量标准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啦?你以为都像你这么弱智啊。

路云 发表于 2018-3-26 15: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buding65117 发表于 2018-3-24 16:28
建标只是企业最高标准而已,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 ...

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不具有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并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功能,因此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器具”的属性,它仅仅属于两类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之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28 15: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3-28 15:09 编辑

  本人在27楼和29楼是回复25和28楼的帖子,对他们的观点表示认同和赞许。
  30楼和31楼的作者既然知道“人家楼主的问题”是:做为第三方计量机构,面对建筑类行业的测量仪器校准,在没有GB、JJG、JJF 为依据的情况下,是否可参照该行业的标准,例如JGJ、JGJ/T、JG/T,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证书?那就请30楼指责和谩骂他人时,看看你自己所有的帖子有一个是回答楼主“这么低级的问题”吗?既然你对楼主问题所答非所问,你不就是自己骂的那根“弱智”的“搅屎棍”吗?
  顺带对楼主的问题发表我个人的观点是,在没有GB、JJG、JJF 为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参照该行业的标准(JGJ、JGJ/T、JG/T)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证书,但应事先征得客户的认可,最好在条件成熟时与客户及测量设备生产厂家共同起草“行业”内的校准规范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局备案。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3-28 16: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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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8-3-28 23: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3-28 03:18 编辑

那就请30楼指责和谩骂他人时,看看你自己所有的帖子有一个是回答楼主“这么低级的问题”吗?

请问21楼最后一段哪一句不是针对楼主的问题的正面回答?又有哪一层楼的回答不是与第三方校准实验室获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有关?规某人嘴贱难耐不招骂找骂浑身就是不自在。

顺带对楼主的问题发表我个人的观点是,在没有GB、JJG、JJF为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参照该行业的标准(JGJ、JGJ/T、JG/T)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证书,但应事先征得客户的认可,最好在条件成熟时与客户及测量设备生产厂家共同起草“行业”内的校准规范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局备案。

什么叫暂时参照该行业的标准(JGJ、JGJ/T、JG/T)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证书啊?这些行业标准有一个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吗?谁允许你以第三方的名义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证书》啊?“事先征得客户认可”,那不就是第二方吗。楼主的问题到底是第二方还是第三方啊?人家问的就是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你啥时候正面回答过,作为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应该怎么做啊?答非所问,说了跟没说一样。

起草“行业”内的校准规范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局备案OK啦?不需要经CNAS认可和CMA认证就可以以第三方的名义出具证书、报告啦?你以为你是谁呀?除了混迹论坛忽悠新量友,“混九规”还能干点人事吗。

路云 发表于 2018-3-28 23: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3-27 20:41
浙江省计量行政条例规定的,
有权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浙江省地方行政规章要求第三方校准机构必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该是与计量法相吻合的(即合法的)。但要求具备校准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必须在当地行政部门备案,方能在当地开展校准工作,这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上,是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29 22: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从来不指责以平等态度毫无保留地发表个人观点的人,相反,我会欢迎并认真拜读任何发表的观点,我所指责的仅仅是在公众媒体上放肆骂人、骂街的人,这种人就是其所骂的地地道道的“学术流氓”。
  计量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也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但在国家没有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之前,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内部校准规范,因此楼主暂时参照该行业的标准(JGJ、JGJ/T、JG/T)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证书没有什么问题,在适当的时候走正规审批和备案程序转化为行业或地方校准规范也是必要的。
  谁允许你以第三方的名义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证书》啊?
  答:第三方是相对的。在CNAS认可中,实验室是第一方,校准需求者是顾客,是第二方,CNAS认可机构是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地位对实验室校准能力进行认可。另外,这种认可也不是34楼说的对实验室校准资格的允许或认证。只要合同双方同时对某个实验室的校准结果认可,这个实验室对于合同双方而言就是第三方,用不着34楼的许可。
  没有校准规范只有行业标准JGJ、JGJ/T、JG/T时,可不可以依据行业标准进行校准,作为第三方的实验室应“事先征得客户认可”。请注意此处的“客户”是实验室的客户,在“三方”中,产品需求者是甲方,产品的提供者(有校准需求者)是乙方,实验室则是第三方。“要求具备校准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必须在当地行政部门备案,方能在当地开展校准工作”,正是说相对于产品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另外,请注意“备案”不是“审批”,不是认可,不是认证,也不是评审,备案手续与上述这些手续相比,是非常简易的。
路云 发表于 2018-3-31 15: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3-30 19:46 编辑

楼上这位仅仅是发表个人观点吗,仅仅是“拜读”他人的观点吗。啥时候不是施展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胡编臆造、信口开河、从不举证的恶劣学风,来对他人的观点进行指指点点啊?自己被其他量友收集、整理晒出来的污言秽语还会少吗。臭不要脸的东西还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谈“精神文明”啊,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人还好意思谈什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底谁才是本论坛的“学术流氓”,只需关注一下楼上这位曾经不可一世的“版主”,如今被逐出论坛管理团队的“搅屎棍”,所参与的所有热门主题讨论,便有了答案。

计量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也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但在国家没有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之前,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内部校准规范,因此楼主暂时参照该行业的标准(JGJ、JGJ/T、JG/T)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证书没有什么问题,在适当的时候走正规审批和备案程序转化为行业或地方校准规范也是必要的。

这也叫第三方计量机构干的事儿,自己不懂装懂还好意思在这里自拍脑袋瞎编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来误导大家。JGJ、JGJ/T、JG/T哪一个是校准规范?哪一个又经CNAS能力认可啦?看看CNAS是怎么说的吧:

a.png

b.png

第三方是相对的。在CNAS认可中,实验室是第一方,校准需求者是顾客,是第二方,CNAS认可机构是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地位对实验室校准能力进行认可。

所以会被量友戏称为这是在“对猪弹琴”。第三方居然还整出个“相对的”来,我说得清清楚楚是“第三方校准机构”,此人东扯西绕偷换概念将CNAS认可机构说成是第三方,真是愚钝至极,不可教也。用“第三方校准机构”为关键词百度一下总是可以的吧,可这位“搅屎棍”就是教不乖,给脸不要脸。

没有校准规范只有行业标准JGJ、JGJ/T、JG/T时,可不可以依据行业标准进行校准,作为第三方的实验室应“事先征得客户认可”。请注意此处的“客户”是实验室的客户,在“三方”中,产品需求者是甲方,产品的提供者(有校准需求者)是乙方,实验室则是第三方

既然承认实验室是第三方,那要不要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或经CNAS能力认可?“事先征得客户认可”就成为“第三方”啦?你征得甲、乙双方的客户认可了吗?哪家第三方计量机构是这么做的呀?狗屁不懂。

“要求具备校准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必须在当地行政部门备案,方能在当地开展校准工作”,正是说相对于产品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另外,请注意“备案”不是“审批”,不是认可,不是认证,也不是评审,备案手续与上述这些手续相比,是非常简易的。

除了个别地区在国家法律找不到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对校准这一市场行为强行制定这一地方行政规章外,大部分地区都没有这一强制性规定。既然具备校准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校准机构,你政府行政部门没有任何理由拒之门外不备案,又何必多此一举死抱着法制计量“检定”的思维方式,不加区别的一刀切呢?不就是“官本位”的思想作怪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31 18: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37楼的骂街砖家先不要“施展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胡编臆造、信口开河、从不举证的恶劣学风,来对他人的观点进行指指点点”,甚至天天施展骂街本事吧,“谁才是本论坛的学术流氓”,用不着我评价,也用不着你评价和狡辩,只需看看本主题帖中每个人发表的帖子所用语言就一清二楚了。
  对于CNAS实验室认可而言,检测与校准的对象不同,因此分为检测实验室认可和校准实验室认可是非常明确的,不用给你上课吧。建议37楼的骂街砖家还是认认真真学习学习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吧,上面清清楚楚写道:
  4.3.2检测标准及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但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的方法确认,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4.3.3当校准方法仅引用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中的附录时,在校准方法名称后应注明其对应的附录编号和名称。如:依据《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程》JJG 351 附录 1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校准“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请注意4.3.2的用词是“原则上”,并非完全排除检测标准及方法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通过实验室的有效工作,仍然“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4.3.3举例说明了用检定规程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的例子可供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而无国家校准规范时,填写申请书参考。
  供需双方之外的实验室,无论是否通过CNAS认可或CMA认证,相对于供需双方外的第三方地位,任何人也否定不了,无非是这个“第三方”在法律上和顾客心理的地位高低不同,CMA认证的检测实验室或政府授权的检定机构具有法律认可的地位,CNAS认可的实验室具有公认的能力,但顾客愿不愿意送其检测/校准,最终还是要得到这两方,特别是送检方对你这个第三方的认可。他们两方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或校准结果,他们不需要法庭上裁定,也用不着其它顾客的认可。所以你只要承认“对校准这一市场行为”“大部分地区都没有这一强制性规定”,“政府行政部门没有任何理由拒之门外不备案”也就足够了,其他的话你说的再多,都是无用的或无关紧要的话。
路云 发表于 2018-4-1 14: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3-31 18:31 编辑

请注意4.3.2的用词是“原则上”,并非完全排除检测标准及方法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通过实验室的有效工作,仍然“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4.3.3举例说明了用检定规程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的例子可供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而无国家校准规范时,填写申请书参考。

说此人智商有问题还又死不承认。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第4.3.2条是什么意思都看不明白,还在这里大粪教屎。什么叫“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的方法确认,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啊?请问楼主所说的JGJ、JGJ/T、JG/T这些行业标准中,哪一部标准有独立的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呀?没有你凭什么来出具《校准证书》啊?即便是有,那也得经CNAS认可才行,即使是检测,那也得经CNAS认可后,才能以第三方的名义出具《检测报告》。自己不懂,又要装着很懂,既不虚心学习,还要死不认错,还要变本加厉的狡辩,不提供证据的“搅屎”。看看下面的证据吧,什么叫“有独立的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

1、GB/T 230《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a.png


2、GB/T 231《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b.png


3、美标ASTM E18-17《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Rockwell Hardness of Metallic Materials》(金属材料洛氏硬度标准试验方法)附录A1Verification of Rockwell Hardness Testing Machines》(洛氏硬度计的检定)

c.png


而第4.3.3条则是没有正式对应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只是引用相关规程/规范附录部分的检定/校准方法。所举的例子表明,没有“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可依据JJG351-1996《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附录1《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进行检定或校准。像这样的例子还多得很,如:JJG101-2004《接触式干涉仪检定规程》附录A《测帽的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JJG747-1999《里氏硬度计检定规程》附录A《标准里氏硬度块的检定》等等。但无论是4.3.2条还是4.3.3条,校准的依据必须是检测标准中独立的校准方法,或是引用相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附录中的检定/校准方法,绝不可能依据检测方法来出具《校准证书》,而且校准项目也必须经CNAS认可后,才能以第三方校准机构的名义出具《校准证书》,加盖CNAS标识。

但顾客愿不愿意送其检测/校准,最终还是要得到这两方,特别是送检方对你这个第三方的认可。他们两方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或校准结果,他们不需要法庭上裁定,也用不着其它顾客的认可。所以你只要承认“对校准这一市场行为”“大部分地区都没有这一强制性规定”,“政府行政部门没有任何理由拒之门外不备案”也就足够了,其他的话你说的再多,都是无用的或无关紧要的话

放着有能力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不选,却偏要去选择没有资质或能力的所谓“第三方”计量机构,天底下有这样的甲、乙双方(第一、二方)的案例吗?其《计量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是怎么制定和评审出来的?你究竟是来参与技术讨论的还是来存心搅局的?备不备案是一码事,也没有有效资质(是否是真正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是另一码事,你懂不懂?不懂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少在这里搅局误导大家。



补充内容 (2018-4-1 10:58):
注:JJG351-1996《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已被JJF1637-2017《廉金属热电偶校准规范》替代,旧版附录1的内容在新版中为附录C。

补充内容 (2018-4-1 11:06):
更正:倒数第二句中“……,没有有效资质……”应为“……,没有有效资质……”。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3 20: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4-3 20:17 编辑

  请那个只会骂人的资深计量工作者看清楚我说的话,“请注意4.3.2的用词是‘原则上’,并非完全排除检测标准及方法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通过实验室的有效工作,仍然‘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4.3.3举例说明了用检定规程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的例子可供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而无国家校准规范时,填写申请书参考。”引号中都是CNAS-EL-03原话。如果你看不懂什么是我说的“通过实验室的有效工作”,就该虚心请教,而不是在这里发泼和骂街。JGJ、JGJ/T、JG/T这些行业标准中有没有关于校准的规定条文,请你自己去看标准,不要在这里凭空撒野。
  为了避免供需双方发生争议,天底下甲、乙双方(第一、二方)一起协商决定送共同信任的第三方机构送检,即放着通过了CNAS认可的有能力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不选,偏要去选择其它“第三方”计量机构的案例多得是,只有39楼这样只知道骂街的砖家才孤陋寡闻。
路云 发表于 2018-4-3 22: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4.3.2的用词是‘原则上’,并非完全排除检测标准及方法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通过实验室的有效工作,仍然‘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4.3.3举例说明了用检定规程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的例子可供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而无国家校准规范时,填写申请书参考。

是我没看懂“原则上”,还是你在这里正经歪念的曲解“原则上”啊?你涉足过CNAS吗?你亲自参与过CNAS整个能力认可的全过程吗?不懂就谦虚一点,不要在此说这些外行话。标准原文说得清清楚楚,可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的,只有检测标准及方法中的有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是作为检测标准及方法的独立附录、章节时,才允许向CNAS提交申请认可。并且填写的校准依据不是“《××检测(或试验)方法》”,而是“《××检测(或试验)方法》附录ב×××的检定/校准’”。啥时候说了检测标准及方法可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呀?

JGJ、JGJ/T、JG/T这些行业标准中有没有关于校准的规定条文,请你自己去看标准。

我是没看见哪部标准里有独立的附录或章节,专门谈及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到底是我在这里凭空撒野,还是你在这里无理“搅屎”啊?

为了避免供需双方发生争议,天底下甲、乙双方(第一、二方)一起协商决定送共同信任的第三方机构送检,即放着通过了CNAS认可的有能力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不选,偏要去选择其它“第三方”计量机构的案例多得是,只有39楼这样只知道骂街的砖家才孤陋寡闻。

你见多识广,既然案例多得是,随便说一两家出来给大家听听,好让我亲自验证一下你是不是在吹牛,不丢人吧?拿不出证据,那就证明你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学术流氓”,存心恶意搅屎的“学术无赖”。记住,这不是“骂街”,而是你欠骂、找骂、招骂。

mrshgq106 发表于 2018-4-4 08: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法制计量,一个是民间互认,不搭界的
woosize 发表于 2018-4-4 09: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3-19 17:47
这个规定没有依据吧,拍脑袋来的吧

换句话说,如果我不建标,不备案,对外开展校准了,省局依据什么法律 ...

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4 12: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先生在谈到我国《计量法》修改紧迫性时,提到的《计量法》第一个弊端就是“调整范围过窄”,“本质上就是一部器具法”,“一个例子就是,计量的校准市场已经大量出现,但是在《计量法》里连这个词汇都没有”。这说明我国未来的《计量法》的发展方向不能仅仅管计量器具,还应该管测量过程,管计量数据,法律该管的要强化,该放的权要放,计量法除了应该规定强制检定,还应该规定计量校准。总有一天计量法会把术语“强制检定”简称为“检定”,而把“非强制检定”统一划归为“校准”的范围给予规定。
  正如42楼所说“一个是法制计量,一个是民间互认,不搭界的”。法制计量规定的强制检定容不得有的人所说的那样想送哪检就送哪,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供需双方共同商定送某个并非法定检定机构的第三方,因为这个第三方得到了双方的认可,而不是单方认可,尽管单方认可的那个机构可能是法定机构,但另一方出于种种原因不信任它,这是市场行为,由市场调节,受合同法覆盖。这种案例多得是,没得到相关方的同意,没必要为了迎合某个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懂的那个人的好奇心而将人家的名字公布在公众媒体上,这种案例到处都有,还是孤陋寡闻的骂街者自己去询问和查找吧。
路云 发表于 2018-4-5 15: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先生在谈到我国《计量法》修改紧迫性时,提到的《计量法》第一个弊端就是“调整范围过窄”,“本质上就是一部器具法”,“一个例子就是,计量的校准市场已经大量出现,但是在《计量法》里连这个词汇都没有”。这说明我国未来的《计量法》的发展方向不能仅仅管计量器具,还应该管测量过程,管计量数据,法律该管的要强化,该放的权要放,计量法除了应该规定强制检定,还应该规定计量校准。总有一天计量法会把术语“强制检定”简称为“检定”,而把“非强制检定”统一划归为“校准”的范围给予规定。

以上加粗加下划线部分根本就不是刘兆彬先生的原话,而是这位“混九规”信口开河自拍脑袋添油加醋捏造出来的。以下截图是中国计量测控论坛发布的专访报道,大家看看刘兆彬先生所言,有没有“总有一天计量法会把术语‘强制检定’简称为‘检定’,而把‘非强制检定’统一划归为‘校准’的范围给予规定”的意思。大家千万别被这位“学术流氓”、“混九规”给忽悠了。

a.png

无论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都属于法制计量。校准也不是俗称的“民间互认”,所谓“民间互认”是不具有第三方公正属性的一、二方行为,仅受《合同法》约束。具备第三方公正属性的校准是“国际互认”,不是你这位“混九规”想抹黑排斥所能得逞的。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供需双方共同商定送某个并非法定检定机构的第三方,因为这个第三方得到了双方的认可,而不是单方认可,尽管单方认可的那个机构可能是法定机构,但另一方出于种种原因不信任它,这是市场行为,由市场调节,受合同法覆盖。这种案例多得是,没得到相关方的同意,没必要为了迎合某个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懂的那个人的好奇心而将人家的名字公布在公众媒体上,这种案例到处都有,还是孤陋寡闻的骂街者自己去询问和查找吧。

也只有这位“学术无赖”才会在这种专业性的计量技术论坛,说出这种连初涉计量的人恐怕都不会说出来的话,何况还是干了几十年的计量人,将受合同法约束的一、二方校准行为,与第三方校准行为混为一谈。

这种案例到处都有,我怎么就没看见呀?有谁看见了晒出来给大家开开眼界。你不见多识广吗,公布名字怎么啦?丢人啦?使人家的名义和利益受损啦?是你没必要公布,还是不敢公布?还是你信口开河、自拍脑袋瞎编臆造,根本就是杜撰出来的。你除了会施展这种造谣、编故事之类的下三烂伎俩来忽悠误导大家,还会干什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10 16: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是刘兆彬老师说的话还是我对刘老师观点的理解,请看清楚有没有引号,再在这里呼喊嚎叫。
  有的人连什么是“第三方”都不明白,只知道在公众媒体上大行谩骂之道,建议他还是收敛其骂街行为,静下心来去查查“第三方”的定义吧。
路云 发表于 2018-4-10 23: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0 03:26 编辑

楼上这位“混九规”已经不止一次的在多个主题讨论中施展这种断章取义、裁剪拼接、移花接木、节外生枝、偷梁换柱的卑鄙下三烂伎俩,这都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靠你这位“拧种”德性的横竖嘴能狡辩得了的吗。你怎么不以“第三方检测”或“第三方校准”为关键词,将百度结果截图晒出来给大家看呀。用得着你这位“学术流氓”来教吗?所有人都清楚什么叫“第三方检测”,什么叫“第三方校准”。也只有你这位“学术无赖”,将什么屁资质都拿不出的“规氏第三方检测/校准机构”视为“第三方”。

禁锢之灵 发表于 2018-8-23 13: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zzzhang 发表于 2018-3-20 08:19
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处罚,你没脾气吧

浙江省局可以限制本地校准机构,抬高本地校准行业准入门槛,但是,省局未必能限制外地的校准公司;说的难听点,市场已经放开,你不让本地的做,外地的公司一样进来哄抢市场。
醉卧疆场 发表于 2019-9-17 09: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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