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楼某人不懂装懂,没有一处是引用官方权威的证据,全部都是自己自拍脑袋胡编臆造杜撰出来的。谁的U,谁的MPEV还用得着这位连“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分不清的人来宣传吗。 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是上级机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个U与上级机构“检定/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近似相等,你的计量标准给你的“检定/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要以你的计量标准的MPEV为“有用信息”评估得到,不是上级机构的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
有何证据证明上级机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个U与上级机构“检定/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近似相等?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校对象,其中一台重复性很好,另一台重复性很差,两者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会一样吗?上级机构的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本就可以直接按B类评定的方法,求得下一级测量过程由该测量设备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谁规定了你的计量标准给你的“检定/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分量要以你的计量标准的MPEV来套算出一个全世界都一样的“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啊?这明明就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值,是以不确定度表征的合格判据,并非计量标准“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否则的话要进行预评估干什么?要进行重复性试验干什么?看看JJF1059.1-2012是怎么说的吧:
楼主并没问测量能力指数Mcp的计算。对于Mcp=T/(2U)=T/(3U1),其中U=√(U12+U22)来说,U是测量(检定/校准是测量的一种)结果的不确定度,U1是测量所用测量设备(检定/校准时指计量标准)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U2是所用测量设备以外的要素(环境、人员)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这些不知从哪阴间里搜出来的东西,三番五次的论坛里忽悠新量友。与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完全无关的U,根本反映不了被校对象自身的计量性能,这也能称其为“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后面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根本就不值一驳。 检测领域与计量领域分明是测量领域的两个分支,说计量领域属于测量领域还差不多,啥时候说了测量领域也是计量领域啦?什么标准里说了测量领域的控制限T,就是检测领域的控制限T,也是检定/校准领域里的控制限T啦?“混九规”又想在这里偷换概念将“测量领域”偷换成“检测领域”,将“检定/校准领域”与“检测领域”混为一谈。通常情况下,除了计量标准的标定(或者叫“定值”)属于计量领域的范畴外,“计量”与“检测”这两种测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已知量的测量,而后者是对未知量的测量。刘兆彬先生啥时候表达了要“打破检定/校准与计量检测之间的深壑高垒是我国计量振兴与发展的必由之路”的意思啊?把证据截图晒出来给大家看看,否则就是信口开河的胡说八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