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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深圳计量院的改革 开创了国内事业单位改革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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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18-12-15 18: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亮点概况:理事会管理的院长负责制,市场薪酬绩效制度,独立经营权。

原文如下:重点地方红色标注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8年11月20日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检测院)的管理和运作,推动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提升市检测院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优化市检测院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检测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市检测院的举办单位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市检测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社会公益公共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不断促进深圳产业发展。

  市检测院应当坚持专业化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和科研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致力于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检测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五条  市检测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单位代表、市检测院职工代表以及社会人士组成,其中社会人士占理事会成员人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政府部门代表参加。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指定,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理事由举办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议事规则,审定市检测院章程或者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定市检测院的战略规划、重大业务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审定市检测院的用人规模;

  (四)审定市检测院作出的重大投资、融资决定;

  (五)审定市检测院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六)审定市检测院和所设立企业的发展及管理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长或者三名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长应当自提议或者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前款规定外,由市检测院章程规定。

  第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发理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五)行使市检测院章程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市检测院设院长一人,作为检测院法定代表人。

  院长为理事会的当然理事,不得担任理事长。

  市检测院可以按照职数和岗位设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作为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院长经理事会审议后提出人选建议,由举办单位按照人事管理规定聘任。

  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院长提出人选建议,经理事会审议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由市检测院章程规定,聘期届满可续聘;但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检测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领导管理层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拟订市检测院章程或者章程修改草案;

  (三)组织拟订市检测院的战略规划、重大业务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组织拟订市检测院的用人规模;

  (五)组织拟订市检测院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六)设立、调整市检测院内设机构,按照规定聘任、解聘内设机构管理人员;

  (七)负责市检测院日常管理,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八)按照管理权限将相关事项报理事会审议或者审定;

  (九)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由执行机构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技术服务与业务拓展

  第十五条  市检测院应当为政府监管提供下列技术服务:

  (一)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研究制订深圳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食品及其他物品的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应急检测、风险监测、仲裁检定、质量鉴定等;

  (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通过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市检测院应当积极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优化公共检测平台服务质量,完成下列技术服务:

  (一)承担国家、省、市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供技术孵化与成果转化;

  (二)开展国内外实验室间的合作与共享,为产业提供高新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制订高新技术标准;

  (三)开展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标准宣传贯彻、认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与培训;

  (四)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第十七条  市检测院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从事下列技术服务:

  (一)计量与检测仪器装备的研究开发;

  (二)国际国内市场准入规则的研究、国际国内标准的制订或者修订;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计量、检测与认证;

  (四)货物检验、工厂审查等第三方核查;

  (五)其他相关的质量技术服务事项。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市检测院利用其国有资产出资设立企业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审核批准手续;但是与计量强检、食品监督抽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公共检测平台等业务有关的资产不得用于出资。

  市检测院应当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事业。

  第十九条  市检测院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条  市检测院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举办单位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人事薪酬

  第二十一条  市检测院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岗位管理、人员招聘、薪酬管理、年金管理、绩效考核等人事管理配套制度,并接受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检测院可以参照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结合机构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薪酬分配方案,建立工作人员薪酬评估、调整、激励机制。

  市检测院的工作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经理事会审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检测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实行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检测院应当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举办单位、理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检测院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检测院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举办单位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市检测院进行社会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检测院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主动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政策依据、运作状况、检测能力、公正性承诺、组织结构、发展规划、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及招聘信息等;

  (二)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三)年度报告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年度报告;

  (四)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依法应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低于”“以上”“过半数”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jamdi 发表于 2018-12-15 18: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连所看到估计要哭晕在厕所了~
ssylqx 发表于 2018-12-16 09: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jamdi 发表于 2018-12-15 18:38
大连所看到估计要哭晕在厕所了~

相比之下,大连的步子较大,更多的考虑了市场经济!深圳的改革稍温柔些!深圳能够考虑到以人为本,发扬了民主,也充分尊重了大法,在新的计量法没有实施的情况下,这一步是一个很好的过渡期!!!深圳能做到这一步实属不易!!!!点赞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8-12-16 11: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当婊子还要立牌坊。既要盈利收费市场化运作,还想着保留自己事业单位性质。
ytxiaoxiaoyu 发表于 2018-12-16 12: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算什么改革,跟没改也没什么区别,国家的改革的方向是不保留经营性事业单位,你这不以盈利为目的,还是要参与市场经营的,楼上说的对,既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本以为特区的改革会大胆一些,步子迈的大一些,真没想到的是这样,看出来改革的阻力有多大,相比下大连,云南的改革方案才是真的改革,符合 国家的改革大方向。
ytxiaoxiaoyu 发表于 2018-12-16 12: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ssylqx 发表于 2018-12-16 09:47
相比之下,大连的步子较大,更多的考虑了市场经济!深圳的改革稍温柔些!深圳能够考虑到以人为本,发扬了 ...


跟新计量法没什么关系,新法没出来,现在计量公司也已经多如牛毛了,主要是不想割自己的肉,大连的改革阻力太大了,现在的形势谁会放弃体质呢,那个特检院的改革就是例子,都是笑话!
ssylqx 发表于 2018-12-16 12: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sylqx 于 2018-12-16 13:03 编辑

是体制内的老同志全明白,不考虑一下他们的具体情况行吗???不过我相信,市场经济一定会推动计量有更加彻底的改革!这一次始终没有把强制和非强制分开!!缓冲十年差不多了吧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2-17 07: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ytxiaoxiaoyu 发表于 2018-12-16 12:14
这个算什么改革,跟没改也没什么区别,国家的改革的方向是不保留经营性事业单位,你这不以盈利为目的,还是 ...

到嘴的肥肉,谁舍得扔掉?
nyydmjvo 发表于 2018-12-17 08: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jamdi 发表于 2018-12-15 18:38
大连所看到估计要哭晕在厕所了~

哭晕也无力回天了。。。。。。
256088523 发表于 2018-12-17 09: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nyydmjvo 发表于 2018-12-17 08:38
哭晕也无力回天了。。。。。。

大连改革现在什么情况?待遇方面是不是提高了一些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18-12-17 15: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技术机构改革真是五花八门,各显神通,难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不应该出台一个技术机构改革指导性意见吗?
moreface 发表于 2018-12-17 16: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clq 发表于 2018-12-17 16: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基本的强检与非强检应该分开,不然公正性是无法保证的!
5466 发表于 2018-12-17 19: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改革真的是有点换汤不换药的意思了,但是想想也明白,谁能愿意放下体制内的工作呢?编制最值钱啊!
海狼 发表于 2018-12-18 17: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18-12-17 15:57
当前技术机构改革真是五花八门,各显神通,难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不应该出台一个技术机构改革指导性意见吗 ...

质检总局大约是2013年颁布了一份经国务院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文件,明确提出质检所和特检所转企业,计量所如果只介入经营性业务,只从事法制计量工作,则不属于检验检测行业,不转企业,从计量所划分出来的校准,则属于检验检测,要转企业。文件要求2017年底必须完成,呵呵。
zhatv123 发表于 2018-12-18 17: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改革很好,希望我们这里也是这样改
天蛇地鸟 发表于 2018-12-20 09: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海狼 发表于 2018-12-18 17:00
质检总局大约是2013年颁布了一份经国务院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文件,明确提出质检所和特检所转企业,计 ...

文件拿出来晒晒!同时找下是谁批准的文件。因为我们计量讲究追根溯源!!!
方建国 发表于 2018-12-20 09: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深圳市的改革,个人感觉:与不改一样,换汤不换药。
第十五条:前款所列事项,通过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事定费?如何定,是政府出钱吗?购买服务,是政府发布的,技术机构进行投标进行的的吗?难道指定服务方吗,只能由深圳市院中标吗?那招投标岂不成了摆设?
深圳市的改革给人的感觉是:既想在体制外挣钱,又不愿放弃体制内的财政拨款。
我认为改革应该两个方向:1技术机构被严格关在体制内,在《计量法》修改后,把强检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技术机构彻底放弃市场,只为政府服务(其实政府在计量方面离了技术机构,是无法想象的:计量行政部门和计量执法部门的绝大多数工作都必须有技术机构的支持)和执行强检工作。2技术机构和政府彻底分离,成为第三方,和现有的第三方一样。
盘锦悟道 发表于 2018-12-20 10: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14〕8号

发布日期:2014-2-21

生效日期:2014-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21日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

中央编办 质检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职责,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坚持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本行业相关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三、重点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一)推进部门和系统内整合。

1.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同一地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业专业领域类别分步推进交通运输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交通运输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指导的国家级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农业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统筹研究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稳步推进。推动行业协会所属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国资委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指导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电力、石油、煤炭等类别,分类研究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能源局、国资委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烟草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烟草局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粮食局分别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推进跨地区整合。

加强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类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整合不同市(地)相关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

要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完善标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五)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六)研究完善产业、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及配套文件,对事业单位转企在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整合工作涉及的共性问题,妥善提出处理意见,为加强人才培养、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政策支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有关要求,在实施国家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同一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技术联盟,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升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能力。鼓励开展试点探索,加强对整合试点单位的政策扶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组织实施

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确保落到实处。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工作进展。中央部门间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由中央编办统筹协调。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由质检总局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队伍稳定。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整合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海狼 发表于 2018-12-20 16: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蛇地鸟 发表于 2018-12-20 09:08
文件拿出来晒晒!同时找下是谁批准的文件。因为我们计量讲究追根溯源!!! ...

http://www.aqsiq.gov.cn/ztlm/2014/rzjgzh/zcwj/
http://www.aqsiq.gov.cn/ztlm/201 ... 313587437805057.pdf
zzy3018 发表于 2019-3-1 14: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步是一个很好的过渡期!!!深圳能做到这一步实属不易
zzy3018 发表于 2019-3-1 14: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改革机构进行中
amvon 发表于 2024-7-17 18:05: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ytxiaoxiaoyu 发表于 2018-12-1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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