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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内容理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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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09: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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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以上两条大家是如何理解的?我的理解是:第十二条明确了可以由企业确定管理范围,不列入这个范畴就可以不纳入计量管理;但是第二十五条又是不得使用违规的计量器具,这个计量器具的定义就有点过于宽泛了吧。


请大家也发表下意见和见解

发表于 2019-1-29 22: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这两条有关联:第十二条针对的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单位可以按国家规定来“规定本单位的...目录和检定周期”,单位可自行(也可外请)检定,并不是说让单位随意规定,以达到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发表于 2019-1-31 13: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综合两点来看:第12条是讲单位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单位可自行(也可外请)检定,强制检定的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实施。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到第三方计量检校机构进行,以达到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我的理解也许不对,见谅!
发表于 2019-1-31 15: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第十二条说的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是需要把所有计量器具名称和相应的检定周期都明确列出来,并不是说可以随意自定管理范围和周期长短。
发表于 2019-4-12 22: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阅读后,支持LHJ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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