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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关于不确定度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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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仙猫神猫圣 发表于 2019-6-29 09: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不同的规程规范,测量次数有一次两次三次或者n次的,我现在主要是遇到要求测两次的参数时,评不确定度时只能用极差法,两次的极差系数较小,算出来A类分量就会比较大,再加上两次重复性较大时,扩展不确定度经常会大于允差的1/3,如果自行增加测量次数,又偏离了规程规范的方法。这种情况各位同仁有没什么见解?
encounter 发表于 2019-6-29 10:23: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结果要求用一次两次三次或n次的,与评定重复性时的测量次数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俩码事。重复性该测几次就测几次,咱们国家的要求是一般10次,至少6次,如果限于测量特殊性不能测那么多次的,可以用合并样本标准差。
 楼主| 猫仙猫神猫圣 发表于 2019-6-29 14: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ncounter 发表于 2019-6-29 10:23
测量结果要求用一次两次三次或n次的,与评定重复性时的测量次数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俩码事。重复性该测几次 ...

在做不确定度评定或者CMC时那至少要6次没错,就是在平时实际校准过程中如果才两次呢
计量-沈 发表于 2019-6-29 17: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评定由测量仪器误差引起的不确定度时  除以√2
好像是的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7-1 07: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时 校准时,如果 该类 仪器的 测量结果的 重复性 不是相差太大的话,可以引用 你 预先 对 该类 仪器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这在 新的CNAS中 有 明确 说明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7-11 01: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说到点子上了,一定要区分测量结果要求用的测量次数,与使用A类评定方法评定不确定度时重复试验的次数,两种测量次数没有必然联系。
  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方法需要做重复性试验计算出实验标准差,重复试验的次数一般不得少于10次,最起码也不能少于6次,重复试验次数越多越好。用A类评定方法评不确定度时只重复测量一两次就计算标准偏差,肯定是错误的。楼主说的这个一两次其实是获得测量结果的测量次数,是检验规范、试验规范、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规定的测量次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测量次数,一次不准多也一次不准少。
  没有哪个标准或哪个人规定用A类评定方法评定不确定度的重复试验次数,重复试验次数一般只规定最少不得少于多少次,重复试验次数越多越好。但,测量结果要求用的测量次数必须按检验规范、试验规范、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规定的测量次数,测量次数一次不准多也一次不准少。
cy581100 发表于 2019-7-12 08: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测2次的取平均值得话,是不是要除以根号N。如果规程没有规定测几次的话,那个N咋取呢
1.PNG
cy581100 发表于 2019-7-12 08: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7-11 01:22
  2楼说到点子上了,一定要区分测量结果要求用的测量次数,与使用A类评定方法评定不确定度时重复试验的次 ...

最起码也不能少于6次,重复试验次数越多越好。用A类评定方法评不确定度时只重复测量一两次就计算标准偏差,肯定是错误的。楼主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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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6次的话,是不是不能用贝塞尔公式,只能用极差法。
2.PNG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7-12 11: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用贝塞尔公式求实验标准差,重复测量次数应该10次以上,越多越好,最起码不得少于6次。重复测量次数10次以下时,用极差法求实验标准差比用贝塞尔公式要好得多。虽然8楼给出了重复测量2次就可以计算实验标准差的极差系数,一般来说也很少有人只测量2次来计算实验标准差。楼主所说的“遇到要求测两次的参数”,明显是指规定的测量结果必须测量2次,并非求实验标准差的重复试验次数。重复试验次数一般由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者自行确定,标准和规范不会规定。不确定度评估者如果想用白塞尔公式计算实验标准差,考虑到工作效率和试验成本那就测量10次为好,如果想用极差法求实验标准差,那就重复试验4次至6次为好。显然白塞尔公式法比极差法费工费时,但求得的实验标准差质量会比极差法高。
  计算出实验标准差后,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获得测量结果的测量次数,计算出平均值为测量结果时的实验标准差。如果规定获得测量结果的重复测量次数为N,就要用前面重复试验得到的实验标准差S除以除以√N。楼主规定的测量次数为2,那就是S/√2。
  8楼复制粘贴的计算公式使用了符号n,这个n与求实验标准差时重复试验次数的n符号相同,要注意两个n意义完全不同,我们最好用两个不同符号加以区分。建议保持白塞尔公式不变,重复试验的次数使用符号n,规定的获得测量结果的实际测量次数用N,这样的话8楼的公式就可以改为u(x均)=s(x均)=s(xk)/√N≈R/(C√N)≈R/(√n·√N)。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7-12 14: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7楼公式(7)中的两个n,也应该加以区分。公式有两个分式,其中前者分母只有一个n,这个n应该是规定的获得测量结果的测量次数N。后者分母有两个n,(n-1)中的n是为了计算实验标准差进行重复性试验时的重复试验次数,另一个n则是规定的获得测量结果的测量次数N。国家标准将两个不同含义的测量次数使用了同一个符号n,的确很容易令人曲解,建议把规定的获得测量结果的测量次数的n改写为N或m,以示区别。只有规定的获得测量结果的测量次数与为了计算实验标准差进行重复性试验时的重复试验次数相等时,N=n,或m=n时的极其特殊时,才可以写成同一个符号n。
路云 发表于 2019-7-19 20: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猫仙猫神猫圣 发表于 2019-6-29 14:19
在做不确定度评定或者CMC时那至少要6次没错,就是在平时实际校准过程中如果才两次呢 ...

2楼所说的重复性,是指对测量设备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的预评估(见JJF1059.14.3.2.6条“预评估重复性”)。在做该重复性试验时,通常都是选择一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以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测量设备的性能。一般要求测量次数n不少于10次,用贝塞尔公式得到的“实验标准偏差”是“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日常检定是以m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的话,那么就将该“实验标准偏差(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除以m,得到“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该“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可视为测量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作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

而你所说的日常用极差法(测量次数大于1,假设为m)求得的“实验标准偏差”仍然是“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是以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那么仍然要将该用极差法求得的“实验标准偏差(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除以m,得到“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即“平均值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但该分量应该视为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与前面的测量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便得到“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即“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如果还有其它不确定度分量,可以继续合成,得到最终的“测量结果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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