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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17025审核为什么要求校准报告要带CNAS标志?其初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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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bljc 发表于 2019-9-26 16: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9-9-26 16:55 编辑

         “数字”玩意这张顶着风臭出数十公里的嘴,的确欠抽!
          前有学术流氓招骂、找骂、欠骂,被剔除出论坛管理团队;后有“数字”玩意欠抽,何其相似也,其步前者后尘,以耻为荣、遥相呼应,下场还能好到哪里去?一对孪生兄弟!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9-27 07: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小儿到处冒充计量导师,满嘴胡说八道,看都不看清楚就先喷人,只准骂人,不准被别人骂,自以为是,不会做就说 题目 有问题,各大计量院出具的检定证书,还轮得到你 指指点点 , 别说是你这个玩意,就算是 CNAS考评专家,看到检定证书 都是 承认的。
     真是好一对狼狈为奸的狗父子!!!!!!!!!!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9-27 14: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9-9-27 14:42 编辑

  大家都知道本论坛是计量技术相互学习相互探讨的平台。极个别人不愿意看到大家平等发言的气氛,一定要把论坛搅成骂街的擂台,本论坛十年前创立骂街风气的祖师爷忍不住还是跳出来大肆渲染谩骂氛围也是意料之中的必然现象,因此出现26楼这种只骂街不谈技术的帖子也不足为怪,骂人祖师爷有个把嗜好骂人的子孙也属正常。大家大可不必与这种人计较,完全可以对这种人视若罔闻,不予理睬,不要上骂街祖师爷父子或师徒希望把技术论坛办成谩骂擂台的当,让我们继续我们正常的学习和讨论。
  正如大家所说的,法定的技术机构是有能力和有资质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只是能力得到了供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认可,第三方认可的实验室容易被顾客所接受,但第三方认可不等于得到了法律上承认的资质,CNAS认可无权对法律上认可的技术机构提这提那,指手画脚,只能对接受其认可的实验室提出各种要求。反过来法律认可的实验室依法出具的证明,CNAS认可中只能承认而无权否决,如果CNAS认可还有其它要求,只能向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提出,而无权强制法定的技术机构必须做这做那。
路云 发表于 2019-9-27 16: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9-27 16:03 编辑

CNAS啥时候都没说不要求给不确定度。谁说了检定机构必须给,谁自己对号入座,帖子仍然在那里,人人都可以看到。

谁说了检定机构必须给,帖子在哪里?谁对号入座?人人都没看见,也就只有你这个“学术流氓”在这里无中生有,捕风捉影,企图节外生枝栽赃诬陷。

没有人说了“必须给”,但说“应该给”的到是有,这就是JJF10692012的第7.6.2.1条,和CNAS-CL01-G002:2018的第4.5c)款。前者是计量技术法规,后者是CNAS的应用准则,两者的表述高度契合一致,都是针对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而提出的。

我仅仅是在16楼表达了完全赞成的意见,不曾想与嗜好骂人的人观点相左,招致此人骂街的瘾恶性大发作。

“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及其溯源性信息是证明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这是众所周知的硬道理,没有人会反对,但楼主的提问是“17025审核为什么要求校准报告要带CNAS标志?”,请那位骂街嗜好者回答楼主的提问,不要转移话题。

15楼的回复是针对14楼“海浪”版主的内容的正常交流,与你这位“学术流氓”没有丝毫狗屁关系,你16楼结尾说谁在使用攻击性语言啊?自己在这里挑起事端,还好意思在这里恶人先告状。“海浪”版主的回帖中有没有涉及不确定度的内容啊?算不算转移话题呀?你认为这是转移话题,你16楼到现在扯那么多关于不确定度的屁话干什么?你除了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之外,还有什么能耐?

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附录C根本就不存在第C.1.7条,有的人是没学习JJF1002还是不怀好意故意造谣,本人不加评论,至于“将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可选项在《检定证书》中提供给客户”,还是可以的。

一个小小的笔误(误将英文字母“G”错敲成了“C”),也值得你像捞到一根救命稻草,像打了鸡血似的如此大作文章吗?你此举是不怀好意还是存心恶意,我想大家也都心里有数。

但“可以”不是“必须”,不是强制性要求,除非检定规程有规定,提不提供不确定度都是法定检定机构的权利,任何人包括送检单位和CNAS机构都无法强制。

这不是废话吗。什么叫“可以”呀?检定规程若有规定,那不就是强制性的、必须的吗。你怎么不说“‘可以不给’不是‘必须’的,除非检定规程有规定。需不需要不确定度,是客户的权力与自由,任何人包括承检机构都无权强行禁止”啊。

JJF10697.2.2.2条怎么说的就应该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但7.2.2.2条的全文(包括正文和两个注)都没有要求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检定证书上给出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相反,检定的概念强制要求检定证书必须明确给出检定合格与否的结论,并不要求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校准的概念恰恰相反,强制要求必须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要求给出校准合格与否的结论。这和扯不扯,牛逼不牛逼没有任何瓜葛。

该条款是有关客服的条款,与检定/校准的定义有什么关系呀?现在讨论的是客户提出在《检定证书》中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一合理要求时,承检机构是否应该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你算不算转移话题呀?

JJF10697.6.2.1条说检定证书应包括不确定度是因什么要求而对谁提出的要求?我的回答是,请你看清楚条文的全文。这一条讲的是测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两件事,既包括所有测量设备的校准,也包括测量设备中的那极少一部分(需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

哪里看出来的这个“应包括不确定度”是针对极少数检定呀?自拍脑袋正经歪念瞎编臆造出来的吧。

条文要求“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应包含包括了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和(或)一个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规定要求的结论。”。这个要求是对检定和校准的综合描述,如果结合国家对“检定”和“校准”规定的定义,拆成两句分别描述检定和校准的话就应该是:对于测量设备的校准给出的校准证书应包含“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和(或)一个是否符合校准规范中规定要求的结论”(请与JJF1071-20105.12i款对照);对于计量器具的检定给出的检定证书“应包含一个是否符合检定规程中规定要求的结论”(请与JJF1002-20105.11.2条对照)。

纯粹就是正经歪念。条款正文啥时候说了“应包含包括了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这部分意思只针对检定,不针对校准呀?JJF10715.12l款啥时候说了“和(或)一个是否符合校准规范中规定要求的结论”呀?这个“结论”你是怎么个结合对照出来的?JJF10025.11.2条啥时候说了“不必给出不确定度”啊?JJF10697.6.2.1条说应当包括不确定度的依据是出自该条款吗?对什么对?你眼睛是不是得了斜视啊?部分检定规程要求要求《检定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又是依据哪门子法呀?

CNAS标准给出了“索取”和“自行评估”两条路,你却无任何理由也拿不出任何依据,强行拒绝为客户提供不确定度和(或)原始数据这两项客户的合理需求,这不是“牛逼”是什么?

路云 发表于 2019-9-27 16: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9-27 16:14 编辑

检定要不要给出不确定度,难道是由你这个注水计量师来决定的?我见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能通情达理,都能满足客户的这一合理要求,在《检定证书》中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或提供原始检测数据供客户自行评估。你一个不学无术的“注水计量师”算是个神马玩意儿嘛。与其“师爷”是一对无赖。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9-27 16: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0.5mm 的 2级 计量师 见过几个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 检定证书 ?
你这么牛,你去 国家院试试 ,看看 他们 有没有空搭理你 。
CNAS考评专家看到 检定证书 ,绝对不会对此 提出 异议的,就你这玩意,在这里叽叽哇哇,什么叫 证书没有不确定度就评不了 不确定度了,
检定证书上没有不确定度怎么就不能评定不确定度了? 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这些计量指标,哪个不能用来评不确定度?
还有脸提 CNAS管 法定计量机构,你是活在梦里吧
路云 发表于 2019-9-27 1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一个“注水计量师”懂个屁。国家计量院只要客户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都能够得到满足,你以为人家都像你这个无赖一样牛逼不讲理呀。

现在谈的是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扯什么用最大允差去套算出来的,全世界都一样的不确定度啊。那是上级机构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吗?那是人为规定的,以不确定度表征的合格计量器具的最低要求的极限值。这也能成为上级机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证明?注水计量师就是注水计量师,连校准的基本原理与要求都拎不清。要是这个检不检都能套算出来的最低技术要求极限值都能算“计量溯源性”证明,那JJF10697.6.2.1条,和CNAS-CL01-G002:2018的第4.5c)款还要说“检定证书应包含不确定度”干什么?还要求合格评定机构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索取干什么?岂不是废话。痴人说梦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9-28 02: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提醒那个一贯骂人的社会流氓,本论坛不是骂街擂台,请你收敛骂人的恶习。现在摒弃你臭不可闻的骂街语言,仅对你在29、30、32楼对技术问题的提问,我的回答如下:
  1.你承认了你多次说过法定机构“应该给(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到是有”,那么请问你的用意是什么,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依据法规不给不确定度,你怎么办?要不要依据CNAS标准自行评估不确定度?
  2.首先对你能够承认你“将英文字母G错敲成了C”一个点赞,尽管你羞羞答答扭扭捏捏避重就轻地狡辩只是个“小小的笔误”,众所周知计量工作是极其严谨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麻痹大意,错了就是错了,难道别人指出你的错误就是“像捞到一根救命稻草”,“像打了鸡血似的如此大作文章”,“不怀好意”,“存心恶意”吗?你这也叫承认错误的态度?即便不存在的C.1.7改为G.1.7,原文也是“还可有附加说明部分”,并无“应该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而且该条最后还特别强调了“G.1.7为可选择项”,并非“必备项”,说明你学习国家规范仍然是马马虎虎,不管规范怎么说都采取刻意向自己的观点方向理解。
  3.检定的定义就没有必须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即便你所说的“应该给”都没有。你还可以查一下数以上千的国家检定规程,到底要求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有多少个,我相信你会做除法,会做比例,哪里看出来的这个“应包括不确定度”是针对极少数检定,你不会笨到得不出结论。
  4.只要你承认“可以”不是“必须”,不是强制性要求,那就足够了,我不再解释。
  5.JF1071第5.12条l款写得清清楚楚校准证书至少应包括“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JJF1002-2010的5.11.2条规定检定证书的内容没有提及任何“不确定度”的字样,因此明确告诉我们“不必给出不确定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9-28 02: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6.你承认CNAS标准给出了“索取”和“自行评估”两条路,没规定法定检定机构必须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连“应该”的字样都没有,这就是“依据”。法定机构依据这个规定给出了规定给出的全部信息,无需再拿任何理由,即可拒绝提供其他信息,更不能提供原始数据。对法规规定之外的额外要求,有的法定机构给,有的不给,给不给是法定机构的权力。怎样给,要附加什么条件给,需双方协商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客户不能强制法定机构必须给,法定机构不给不确定度信息,也不能像30楼那样骂法定机构“牛逼”,“是个神马玩意”,是个“无赖”。强制别人给出法律并不要求给出的东西,和抢劫没有什么两样,这种人才是真的“牛逼”、“无赖”,才真的“不是神马玩意”。
  7.CNAS-CL01-G002:2018的第4.5条讲的是“CNAS承认的……计量溯源性”,其c)款说的正是我国的强制检定。我国的强制检定规定必须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而并不规定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C)款并没有“检定证书应包含不确定度”的说法,CNAS无权要求法定机构的检定证书“应包含不确定度”。32楼大肆恶毒污蔑“注册计量师”为“注水计量师”的情况下,按自己的想法故意篡改CNAS标准是可耻的。请这位嗜好骂人的人认认真真地看清楚第4.5条C)款,CNAS要求的是溯源性证明,也就是实验室的能力证明,不确定度是检测能力的重要证明,因此CNAS要求的只是如果未包含不确定度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请骂街者讲点文明礼貌,嘴巴不要太臭,不要乱骂注册计量师,不要乱骂法定检定机构,不要乱骂积极参加本论坛讨论的任何一位量友。
路云 发表于 2019-10-6 00:0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没有谁骂街,本论坛也不是恶劣学风的演技场,识相一点就别在这里穷装一副道貌岸然的正人君子像了。

1.你承认了你多次说过法定机构“应该给(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到是有”,那么请问你的用意是什么,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依据法规不给不确定度,你怎么办?要不要依据CNAS标准自行评估不确定度?

什么叫我承认啊?这是计量技术法规和CNAS标准里的原话,你是装瞎还是装傻呀?难道你还想不承认?不给怎么办?退而求其次,给原始检测数据让客户自己评也行啊。前面说过的话这已经是第几遍啦?要继续装傻装到什么时候呀?

我啥时候羞羞答答扭扭捏捏不认错啦?抓住一处小小的笔误大作文章,到底想达到什么目的?言下之意无非就是想说我这是有意而为之,你这不是捞到一根救命稻草是什么?你这不是承心恶意是什么?计量工作极其严谨,来不得半点麻痹。说的比唱的还好听,你啥时候认过错啊,你不一直自封为是“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拧种”吗,你不一贯以永远有理的墨索里尼自居吗。

3.检定的定义就没有必须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即便你所说的“应该给”都没有。你还可以查一下数以上千的国家检定规程,到底要求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有多少个,我相信你会做除法,会做比例,哪里看出来的这个“应包括不确定度”是针对极少数检定,你不会笨到得不出结论。

定义没有必须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规定,那为何有的规程还要求必须给呀?是不是吃饱了撑的?如果规程都要求给了,那还叫“应该给”吗?那何为“必须给”呀?你都笨到了如此地步,还有什么好扯的。

4.只要你承认“可以”不是“必须”,不是强制性要求,那就足够了,我不再解释。

你有那个能耐解释吗?“可以不给”不是“必须不给”,同样也不是强制性的拒绝理由,你否定得了吗?当客户的要求合情合理的,他就可以给,而且也有给的先例,你嘴硬有什么用。

6.你承认CNAS标准给出了“索取”和“自行评估”两条路,没规定法定检定机构必须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连“应该”的字样都没有,这就是“依据”。

这也能叫“依据”,啥时候强制规定了法定检定机构既不允许满足客户索要不确定度的合理需求,也不允许为客户提供原始数据让客户自行评估呀?需不需要不确定度难道不是客户的权力吗,你强行剥夺客户的合理的需求选择权,你和抢劫又有何区别呢?客户的两条合理需求方案,都被你无理强行拒绝,你不是“牛逼”是什么?你不是“无赖”是什么?

7.CNAS-CL01-G002:2018的第4.5条讲的是“CNAS承认的……计量溯源性”,其c)款说的正是我国的强制检定。我国的强制检定规定必须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而并不规定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C)款并没有“检定证书应包含不确定度”的说法,CNAS无权要求法定机构的检定证书“应包含不确定度”。

c)款说得清清楚楚:强制检定的检定证书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34楼这位向来就是歪嘴胡说正经歪念。请问什么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客户拿什么数据来评估上级机构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是全世界的校准机构对任何仪器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用最大允差绝对值除以√3套算出来的?你都笨到了如此地步,还有药制吗?



lhy118 发表于 2019-10-6 1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看到这种不和谐的语句自己的心里都感觉特别的不好。各位都是计量界的专家、前辈,各位网友对你们学识的渊博、对技术知识一丝不苟的态度和对广大网友提出的问题都好无保留、积极的回复的热情所感动,得到了广大计量网友的认可和肯定,我是比较喜欢看两位专家、前辈所回复的技术性贴的,一是比较及时、快,二是讲的比较细,把每款条文号都能给出来,可以看出在每一次回复贴时都是经过查找资料、深思熟虑后才回复的,自己就从中确实学到了很多知识,两位对待技术问题都是很严谨、负责任的,但技术上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实属正常,理是越辩越清,正是经过这种辩论使我们看到了对待这个问题的不同的要求和观点,不仅找到了正确的答案,也拓展了知识视野,提高了技术水平。鼓励大家在本论坛上多发表不同的见解,讨论技术问题本身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但应该在一个比较好的氛围里,即使争的面红耳赤,也实属正常,但不要带上攻击性的语言、带上和讨论技术问题不和谐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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