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9-25 10:59 编辑
1级注水计量师也开始跳出来帮师爷搅屎啦。啥时候轮到法定计量机构对CNAS的规定有权指手画脚啦?CNAS-CL01-G002:2018的第4.5条c)款要求向谁索取看不懂吗?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有没有权利向法定计量机构索取呀?索取不到该怎么评估你拎清楚了没有?拎清楚了说出来给大家听听。 没有谁吃饱了撑着逼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出不确定度,当有需求时不可以向承检机构提出这一合理要求吗?啥时候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强行拒绝客户的合理需求啊? 有没有实际意义客户比你这个“注水计量师”要清楚得多,可笑的是你这位不学无术的“注水计量师”。 CNAS关注的,就是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CNAS-CL01-G002:2018的第4.5条c)款的注释1已清楚的表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证明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所以无论是检定还是校准,都要求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JJF1069第7.6.2.1条说检定证书应包括不确定度是因什么要求而对谁提出的要求啊?当承检机构不愿提供不确定度,客户退而求其次要求提供原始数据自己评估,你是怎么执行JJF1069第7.2.2.2条的?你怎么不扯呀?继续牛逼是不是? 楼主的问题就是ISO 17025的审核,又不是法制监管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测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没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符合该国际标准的哪一条哪一款呀?根据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附录C第C.1.7条之规定,将“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可选项在《检定证书》中提供给客户不可以吗?违法了吗?这一条款的规定算不算超出检定规程的范围?“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可不可以视为是“检定结果的表达形式(或参量)之一”?
补充内容 (2019-9-27 14:09):
笔误更正:最后一段中的“附录C第C.1.7条之规定”应为“附录G第G.1.7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