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0-29 22:46 编辑
JJF1033-2016引言中第二条仅仅是说明名称的变更,并没有说其目的是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我早就说过,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将新旧两版的规范放在一起对比就可以看出,其重复性试验的过程、方法和步骤没有任何变化。并非某人所说的“是根本上的改变,而不是文字上的改变 。”这就是完完全全彻头彻尾换汤不换药的文字变化。 我觉得这个叫法比原来更合理一些,理由是原来叫“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这个叫法是没有考虑试验过程中被检器具自身带入的重复性的,现在换个叫法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既考虑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也考虑到了被检器具自身的重复性带来的影响,名称更科学一点而已。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从理论上说,本来就不应该考虑被校对象自身重复性的影响。考虑了,那就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与被校对象强相关,往往被校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中的主要贡献分量。正是由于绝大多数的校准过程无法将被校对象自身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定,所以才需要将被校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选用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进行评定)。这样得到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校准机构的“最佳测量能力”(即:校准机构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CNAS-CL01-G003:2018《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第6.2条b)款及“注”(见20楼截图1)就已经说得相当清楚了:当没有“现有的最佳仪器”,或者来源于“现有的最佳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对CMC有显著影响时,可以在CMC中不包含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如由上级机构对计量标准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将评判被校对象是否合格的判据,作为评判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依据,我不知道这个所谓的“更科学”科学在哪里。难道一台0.1级的计量标准,满足了对0.3级的被校对象开展检定/校准,还不见得能满足对准确度等级更低的(如1.0级)被校对象开展检定/校准吗? 您可以看一下附录C C.1.6 如果重复性数据不理想,让评定出来的不确定度达不到检定或校准的要求,重复性试验判不合格。那计量标准要修或者需要更换,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至少你计量标准复评审别想过了。 您的没有搞清楚,到底是计量标准的问题,还是被校对象的问题,就妄加断言这就是计量标准有问题,需要修理或更换。您怎么不想一想,如果换一台被校对象呢,也许就达到了要求呢。这又作何解释?难道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是随被校对象的性能而异的吗? “检定”与“校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思路。“检定”通常是以误差限(如“准确度等级”之比或“最大允差”之比)来规定或控制量传比的,没有特别强调离散性指标,通常都是作不修正测量。从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到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并不要求相等,只要求总误差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而“校准”通常是作修正测量,从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到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是完全相等的。所不同的是各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自上而下逐级放大。何谓“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各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与实施测量过程的机构的人、机、料、法、环相关联的DNA,同一被校对象不同的校准机构、用不同的计量标准,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应该是不相同的。并不是拿一个最低要求的极限值,就说各家机构都满足,能力都一样。这与用60分的及格线,就说全班同学的考试能力和水平都一样有什么区别?这完全就是概念混淆。
补充内容 (2019-10-30 07:32):
不要从表面上看新版JJF1033的“重复性”名称更科学,旧版就已经考虑了被校对象的重复性特性,所谓“常规的”就是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