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0-26 11:11 编辑
从JJF1033-2016附录C的第C.1.6条可以看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年复一年的做下去,最终都要走到其最大的极限值。与其这样,不如首次就直接用人为规定的被测对象的重复性的极限要求去套算不就完了嘛。
从CNAS的上述标准看,CMC定量表征的是校准机构的最佳测量能力,或者说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不包含被测对象“料”的不确定度分量,只由人、机、法、环四因素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正是由于评定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定,所以才需要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即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来进行CMC评定。在这方面,国防军工的建标考核依据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第5.9条和第5.10条,以及军事计量的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第5.2.8条和第5.2.10条,都与国际惯例和CNAS标准相吻合。JJF1033所评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恰恰是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第5.2.12条所评定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仅作为范例,不作为评判测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依据)。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由人、机、料、法、环五因素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且与被校对象“料”的自身计量性能强相关。相同的校准过程,“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应该因被校对象的性能差异而异。因此校准机构日常校准所出具的《校准证书》中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通常是不会优于“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除非被校对象可以取代原评定CMC时的“最佳仪器”。 个人认为,JJF1033-2016的第C.1.6条的表述是很无厘头的。什么叫“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是测得的重复性,则应当依据新测得的重复性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如果评定结果满足仍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符合要求,并可以将新测得的重复性作为下次重复性试验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如果评定结果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不符合要求。”如果我换一台重复性稍好一点的被测对象重新做重复性试验呢,评出来的结果是不是就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啦?这到底是计量标准不行,还是被校对象不行啊?言下之意就是计量标准只能满足对合格的被校对象开展检定/校准,不能满足对不合格的被校对象开展检定/校准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