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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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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5: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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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_20191104154845.png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级序号

二级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监管方式

范围及

说明

1

1

体温计

体温计

P+V(其中玻璃体温计只做型式批准和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用于医疗卫生

2

2

非自动衡器

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

P+V

用于贸易结算

3

3

自动衡器

动态汽车衡                    (车辆总重计量)

P+V

用于安全防护、贸易结算

4

4

轨道衡

轨道衡

P+V

用于贸易结算

5

5

计量罐

铁路计量罐(车)

V

用于贸易结算

6

船舶液货计量舱(供油船舶计量舱、船舶污油舱、污水舱、运输船舶计量舱5000载重吨以下)

V

用于贸易结算

7

立式金属罐

V

用于贸易结算

6

8

称重

传感器

称重传感器

P


7

9

称重

显示器

称重显示器

P


8

10

加油机

燃油加油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9

11

加气机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2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3

液化天然气加气机

P+V

用于贸易结算

10

14

水表

水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11

15

燃气表

燃气表G1.6~G16

P+V

用于贸易结算

12

16

热能表

热能表DN15~DN50

P+V

用于贸易结算

13

17

流量计

流量计(口径范围DN300及以下)

P+V

用于贸易结算

14

18

血压计(表)

无创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9

无创非自动测量

血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5

20

眼压计

眼压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16

21

压力仪表

指示类压力表、

显示类压力表

P+V

用于安全防护

22

压力变送器

压力传感器

P+V

用于安全防护

17

23

机动车

测速仪

机动车测速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18

24

出租汽车

计价器

出租汽车计价器

P+V

用于贸易结算

19

25

电能表

电能表

P+V

用于贸易结算

20

26

声级计

声级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21

27

听力计

纯音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8

阻抗听力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2

29

焦度计

焦度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3

30

验光仪器

验光仪、

综合验光仪

P+V

用于医疗卫生

31

验光镜片箱

P+V

用于医疗卫生

32

角膜曲率计

P+V

用于医疗卫生

24

33

糖量计

糖量计

P+V

用于贸易结算

25

34

烟尘粉尘

测量仪

烟尘采样器

P


35

粉尘采样器

P


36

粉尘浓度测量仪

P


26

37

颗粒物

采样器

颗粒物采样器

P


27

38

大气

采样器

大气采样器

P


28

39

透射式

烟度计

透射式烟度计

P+V

用于环境监测

29

40

水分

测定仪

烘干法水分

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41

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42

原棉水分测定仪

P+V

用于贸易结算

30

4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

P+V

用于安全防护

31

44

谷物

容重器

谷物容重器

V

用于贸易结算

32

45

乳汁计

乳汁计

V

用于贸易结算

33

46

电动汽车充电桩

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V

用于贸易结算

34

47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5

48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非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6

49

医用

活度计

医用活度计

V

用于医疗卫生

37

50

心脑电

测量仪器

心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51

脑电图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52

多参数监护仪

V

用于医疗卫生

38

53

电力

测量用

互感器

电力测量用

互感器

P+V(500kV(含)以下)           P(500kV以上)

用于贸易结算

39

54

测绘仪器

手持式激光

测距仪

P


55

全站仪

P


56

测地型GNSS

接收机

P


40

57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氧化硫气体

检测仪

P


58

硫化氢气体

分析仪

P


59

一氧化碳检测

报警器

P


60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

分析器

P


61

烟气分析仪

P


62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P


63

甲烷测定器

P


注:P表示型式批准,V 表示强制检定。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doc

119.5 KB, 下载次数: 43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第48号强检目录.pdf

446.41 KB, 下载次数: 279

发表于 2019-11-4 16: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目录与型评目录合并,变化很大
发表于 2019-11-4 16: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19-11-4 16:44 编辑

没仔细看没仔细看
发表于 2019-11-4 16: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kv错了,应该是kV!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 收起 理由
admin + 2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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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6: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下就是说60kg以上的非自动衡器就不接受强检了吗?
发表于 2019-11-4 16: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46项强检了,还有17项型式评价。
发表于 2019-11-4 17: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超过这个范围的用于贸易结算非自动衡器不属强检计量器具范围吗?
发表于 2019-11-4 17: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靠否?意图是什么,什么时候实施
发表于 2019-11-4 18: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项貌似不完整。不知道总局的意图是啥?有知情人不,给大家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19-11-4 20: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啊
亮点:
1.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
2.医院放开了
发表于 2019-11-4 20: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1-4 21: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化 放管服  。活跃市场。增加计量的市场化范围。法定计量院所的人员将会逐步减少。即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事往企转更多。事参公转公会减少。
发表于 2019-11-4 23: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xtz 发表于 2019-11-4 17:53
可靠否?意图是什么,什么时候实施

即刻实施啊,今天刚发布的,我就来这里看看,大家的留言
发表于 2019-11-4 23: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rookie1025 发表于 2019-11-4 21:42
深化 放管服  。活跃市场。增加计量的市场化范围。法定计量院所的人员将会逐步减少。即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

有道理,感觉确实在挤压省市级以下计量机构的工作覆盖范围,最终这一级的计量单位会被“消化”掉
发表于 2019-11-5 08: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wal 发表于 2019-11-4 17:00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60kg,分度值不小于1mg)。超过这个范围的用于贸易结算非自动衡 ...

都已经说这么明显了,还看不懂?
发表于 2019-11-5 08: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不走强检了是吗?
发表于 2019-11-5 08: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tianjing00000 发表于 2019-11-5 08:16
以后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不走强检了是吗?

企事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器肯定还是要强检的
发表于 2019-11-5 08: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的仪器越来越少了。估计走二类的会比较多。公益类概率减少。
发表于 2019-11-5 08: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tianjing00000 发表于 2019-11-5 08:16
以后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不走强检了是吗?

这是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 应该还是 强检的
发表于 2019-11-5 08: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又温习了一遍计量法!
发表于 2019-11-5 08: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5 08:07
都已经说这么明显了,还看不懂?

可否告知呢?谢谢
发表于 2019-11-5 08: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银首饰店用于称金银的电子天平呢,也是贸易结算,但是按专业来说天平不是非自动衡器。
发表于 2019-11-5 08: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量油尺不算强检了喔。
发表于 2019-11-5 09: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规定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属强制检定,计量法还没修改,部门一纸文件就修改强检范围是否涉嫌违法
发表于 2019-11-5 09: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想知道,现在金行的电子天平和企业用的地磅是否还属于强检的。以前是这二种属于贸易结算,都是免费检定的。请专家指导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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