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4 11:45 编辑
因此,尽管被测量的值末位数无限延伸情况客观存在着,但示值就是仪器的指示值,所谓仪器“化整前的示值”根本就不存在。 23楼某人说此番话自相矛盾。前半句说“客观存在”,后半句就说“根本不存在”,纯粹就是胡说八道。以下是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表述:
“化整前的示值P”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呀?你看不到就代表不存在是不是?那真值也测不到,是不是也不存在呀?看不到,不可以用尽可能准确可靠的方法来进行定量的检测与评估吗? 关于“鉴别阈”,请不要与“分辨力”相混淆。定义中的形容词一个使用了“最大”,另一个使用的是“最小”,一个是受“噪音”、“摩擦”、被测量变化或如何施加的影响,另一个是在设计时就确定的,完全不受影响。与“仪器指示的”值末位数长短有关的,应该是“分辨力”不是“鉴别阈”。 又是一处自拍脑袋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胡说八道。看看术语定义原文是怎么说的吧:
到底受不受“噪音”、“摩擦”的影响啊?“最大”与“最小”完全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表述的,前者是站在不可察觉到变化的角度而言,后者是站在可察觉到变化的角度而言,实际两者表征的都是同一个量值。当察觉到变化的瞬间,得到的量值就是不可察觉到变化的“最大值”,同时也是可察觉到变化的“最小值”。就如同人们称“垂直度”一样,也有人将该参量称其为“不垂直度”这有何区别吗?自己不懂,却要装懂。 至于“仪器最终示值误差的修约,不是按照仪器分度值来修约,而是根据‘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末位来进行修约”,其实,“仪器最终示值误差的修约”肯定与“仪器分度值”密切相关,分度值只有0.1mm,仪器最终示值误差修约到0.001mm只能是骗人的把戏而已。但“根据‘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末位来进行修约”的说法有一定道理。JJF1059.1就明确规定测量结果的末位数与其测量不确定度末位数对齐,这种“对齐”是相互的,这是因为归根到底都与仪器的“分辨力”或“分度值”有关。“分辨力”或“分度值”的末位数为小数点后1位,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就不可能达到小数点后3位,“仪器指示的”测量结果最终值同样也不可能达到小数点后3位,否则就可以判定为“假账真算”。 这不是废话吗。分度值只有0.1mm,最终扩展不确定度的首位能评到小数点后第3位去吗?JJF1059.1所规定的修约方向就是测量结果的末位向不确定度末位对齐,到了规某人嘴里就成了“相互的”,“分辨力”或“分度值”的末位数为小数点后1位,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就不可能达到小数点后3位。谁跟你扯到后3位啦?你怎么不说后两位呀?后两位难道也不可能吗?从头到尾都在鼓捣别人“真账假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