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上有对压力试验机设备的要求,1%的精度。请问下,校准证书能给出1%合格的结论吗? 《校准证书》通常是不作符合性判定,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的。它没有给出合格的结论,你可以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判定啊。您的问题是没有理清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区别。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而言,如果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那么究竟是以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还是以非法治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其选择决定权在用户。当以法定计量要求(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时,“检定”与“校准+计量确认”等效。 当检测方法要求所使用的试验机的准确度为±1.0%时,如果用户的试验机的准确度是±0.5%的,假如企业以检定方式溯源,承检机构的检定结果超出了±0.5%的要求(但未超出±1.0%),给出的是“不合格”的结论,出具的是《检定结果通知书》,你怎么办?继续使用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承检机构擅自作降级处理出具《检定证书》,则又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之规定。 当测量设备不是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要求(法定要求)作为合格判据时,企业合理的操作方式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行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