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体系] 开展校准工作资质?CNAS认可校准能力清单之外的项目可否

[复制链接]
陈河 发表于 2020-2-26 09: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2-7 17:36
现行的计量法根本就不涉及校准,哪来的备案要求啊?

广东省的要求,至于其他地方是否有同样的规定,我就不知道了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15-09-10 09:16:00 【字体:大 中 小】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

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9月10日以粤质监〔2015〕63号发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备案。

  第三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监督和指导下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计量校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和引导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备案,促进社会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 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并向省质监局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一份: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含电子版本);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

  第六条 省质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备案回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格式见附件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合法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或者更正的材料。

  第七条 依法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新增或者更换最高计量标准的,应当于领取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提交《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格式见附件4);封存或者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省质监局应当公布变更后的机构信息,撤销计量标准的,发证机关还应当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对其用于计量校准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核,确认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参加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量值比对活动,每项最高计量标准在其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引导计量校准委托人主动查询被委托人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自觉抵制未依法备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计量校准机构转委托计量校准业务的,接受转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并依法备案。

  第十二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计量标准运行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含机构备案信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和取消备案信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并对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逐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市、县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计量校准机构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并依法处理下列情况:

  (一)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时的条件的,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提请省质监局及时更新该机构备案相关信息或者公告取消其备案;

  (二)未依法备案的,督促和引导其依法备案;

  (三)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其改正;

  (四)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1.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的;

  3.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校准报告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2.承诺书;3.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情况公告;4.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此略。
路云 发表于 2020-2-26 17: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河 发表于 2020-2-26 09:02
广东省的要求,至于其他地方是否有同样的规定,我就不知道了

目前除广东、浙江两地出台了校准备案的土政策,其他地方出台的管理办法有,但尚未见到要求备案的强制性规定。校准在我国的顶层法律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对校准活动的管理要求,即没有明确计量校准的合法性地位。地方规章中说“依据计量法(或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可以说是无稽之谈。

现在国家正在制定《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从征求意见稿看,将来可能会采取校准机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该《办法》的起草说明中也说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以设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也可以设立在相关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服务网站上。这一做法也有利于计量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在去年1225日,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 245号),估计这些地方土政策都是被清理的对象。

 楼主| ANNE1234 发表于 2020-3-12 08: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专家的回复,学习到了!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5-28 16: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杰出青年 发表于 2020-1-16 10:02
当然是可以的,在浙江只要你建标,过不过CNAS都无所谓,但过了CNAS有这个品牌效应会让客户更加认可就是了 ...

我的理解是,如果是建标的计量标准,正常只能做公司内部的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如果想要对外,需要取得当地市场监督局的计量授权。否则对外出具的证书是无效的。
杰出青年 发表于 2020-5-28 16: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5-28 16:16
我的理解是,如果是建标的计量标准,正常只能做公司内部的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如果想要对外,需要取得当 ...

不是计量授权,就是你本身是第三方机构,建立了计量标准,通过了建标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也就是备案了,就可以对外出具证书了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5-29 09: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杰出青年 发表于 2020-5-28 16:21
不是计量授权,就是你本身是第三方机构,建立了计量标准,通过了建标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也就是备案了 ...

我了解的广东地区是建标后,需要在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可以对第三方出具证书好像。但是山东地区,我公司建标只能对内,不能对外。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5-29 10: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5-29 09:27
我了解的广东地区是建标后,需要在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可以对第三方出具证书好像。但是山东地区,我公司建 ...

山东地区 有 这种规定吗?

广东省,浙江省出台的计量校准行政法规 已经是 对 第三方 校准 最严的 政策了 、、、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5-29 14: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5-29 10:39
山东地区 有 这种规定吗?

广东省,浙江省出台的计量校准行政法规 已经是 对 第三方 校准 最严的 政策了 ...

我是山东的,我公司申请的计量建标。当地市场监管局说我们只能对企业内部做,不具备对外的资质。而且根据《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所以我觉得以上做法并没有不妥。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5-29 16: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5-29 14:20
我是山东的,我公司申请的计量建标。当地市场监管局说我们只能对企业内部做,不具备对外的资质。而且根据 ...

法无禁止皆可为,
计量法也没有规定不能对外 开展 校准啊?
x86438751 发表于 2020-6-2 16: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2-11 14:07
出具的校准证书没有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说明这一校准行为与CNAS没有任何关系,CNAS就没有 ...

您说的很对,但是即使申请仲裁,委托方很难举证因为校准单位原因导致委托方损失,一般校准单位都会以出门概不负责多为推脱,即使打官司要赢也很难,所以在选择校准单位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该机构的实力。
路云 发表于 2020-6-2 18: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5-28 16:16
我的理解是,如果是建标的计量标准,正常只能做公司内部的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如果想要对外,需要取得当 ...

企业建立了最高计量标准,并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就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无需另外授权。

1、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需要授权(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2、向社会开展检定(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也需要授权(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既没有获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也没有通过CNAS能力认可,擅自对外开展的校准业务,就不能视为“第三方”行为,也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出具的数据也不具有“公正性”。仅仅是校准服务的委托方与承校机构之间的双方互认的一、二方行为。

路云 发表于 2020-6-2 18: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0-6-2 16:05
您说的很对,但是即使申请仲裁,委托方很难举证因为校准单位原因导致委托方损失,一般校准单位都会以出门 ...

正常情况下是不会闹到这一步的。我所见过的案例是,检定机构根本就没检就敢出证书,我们取回时发现问题后立即上他们检定室,要求承检机构提供检定原始记录,结果他们拿不出,给逮了个正着。最后他们所长亲自登门道歉,并免费接送重新检定。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6-22 16: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5-29 16:33
法无禁止皆可为,
计量法也没有规定不能对外 开展 校准啊?

是否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呢?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6-22 16: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6-2 18:11
企业建立了最高计量标准,并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就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 ...

这个说法我是认可的。但总是听到只要建标就能对外校准这种说法,所以产生疑惑。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6-22 16: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6-2 18:49
正常情况下是不会闹到这一步的。我所见过的案例是,检定机构根本就没检就敢出证书,我们取回时发现问题后 ...

这说明他们出的证书有明显漏洞,如果业务很熟练,出的证书很难看出是不是伪造。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6-22 16: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6-22 16:10
是否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呢?

等待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 出台 。

那就变成 有法可依 了 。
路云 发表于 2020-6-22 16: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6-22 16:13
这个说法我是认可的。但总是听到只要建标就能对外校准这种说法,所以产生疑惑。 ...

不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校准,没有人管,也没有任何处罚的依据。

changchunshi 发表于 2020-6-23 06: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2-11 14:07
出具的校准证书没有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说明这一校准行为与CNAS没有任何关系,CNAS就没有 ...

按照CNAS-R01:2019/5.1.14 “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 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因此对于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认可范围内出具校准证书即使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按规定也应遵守CNAS相关规定。
有些第三方的校准实验室,误以为校准证书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也没有认可状态声明,就以为CNAS无权管辖,这是错误的认识。
路云 发表于 2020-6-23 15: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changchunshi 发表于 2020-6-23 06:51
按照CNAS-R01:2019/5.1.14 “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 应按照 ...

该条款仅仅是CNAS要求获认可实验室在其获认可范围内,不使用认可标识,或不声明认可状态,都要按CNAS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但是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按照CNAS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CNAS却没有给出任何一条罚则。

事实上,实验室不以第三方的身份开展检测/校准活动(就相当于没有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证书/报告,这种情况CNAS的确是拿不出任何处罚的依据。现实当中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但CNAS并未对任何一家实验室进行过处罚。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6-23 16: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6-22 16:49
不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校准,没有人管,也没有任何处罚的依据。

只需业主认可。不过我所在的行业,真没见过这么随意的。
路云 发表于 2020-6-23 16: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6-23 16:26
只需业主认可。不过我所在的行业,真没见过这么随意的。

现实当中企图忽悠的机构并不少见,尤其是在检测领域。市场上对检测机构的不良口碑也是经常有所耳闻。CNAS官网公示的那么多受罚的违规检测机构,不都是违反了CNAS规定,却又以第三方身份出具了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检测报告》吗。如果他不在证书/报告中盖CNAS认可标识,也不带认可状态声明(即不损害CNAS声誉),怎么可能会受到CNAS的重罚呢。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6-24 10: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6-23 16:53
现实当中企图忽悠的机构并不少见,尤其是在检测领域。市场上对检测机构的不良口碑也是经常有所耳闻。CNAS ...

我经常碰到的情况是:CNAS附件里不包含的项目,出的校准证书,虽然没改CNAS章,但是后面却有CNAS声明,后来了解到这个也是不行的。CNAS声明与章有同等效力。
路云 发表于 2020-6-24 11: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6-24 10:29
我经常碰到的情况是:CNAS附件里不包含的项目,出的校准证书,虽然没改CNAS章,但是后面却有CNAS声明,后 ...

你说的没错。这个在CNAS官网的“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解答”中就早有规定:

a.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5-6 02:5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