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5-7 17:26 编辑
对于同型号或同等级(电子仪器)的大批量校准,不确定度的预评估是很多实验室的通常做法。至于您说的某台重复性很差的被测仪器,肯定是要单独评定不确定度的,使用预评定的U值是绝大多数情况。如果按您所说,每台都单独评估U,对于大批量校准是不现实的,比如数字多用表需要校准几十到上百点。因为对于大多数电子仪器,同型号的重复性大都类似,且重复性不是主要分量。当然理论上您说的都对,但实际中不太好执行。 这就是我在25楼所说的“你作为要求不高,这么处理风险不大而为之,那又是另当别论。这不是‘校准’定义的原始本意”的意思。我不清楚你们进行预评估选择被校对象的原则是什么,是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进行预评估,还是选择计量性能最差的被校对象来进行预评估。最差差到什么程度才具有代表性(代表大多数同类被校对象)?你不用实际的检测数据,来评定出每台仪器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又是凭什么来判断被校仪器的不确定度不会超出你那MPEV呢?如果已经评出来了,那还是问题吗?直接将评定结果给客户不就完了嘛。其实这个在JJF1059.1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评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其实也多花不了多少时间,我们单位都是用Excel做了不确定度的评定模板,只需将原始检测数据录入,“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自动算出。我想,没有哪家校准机构忙得连数据敲入的时间都没有吧。 “用被校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MPE,来套算出一个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个是谁说的?我没说过。“仪器的不确定度”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概念不同,值也不同,前者要比后者大,甚至大不少,几乎不会有二者数值相等的情况。 我没有说是你说的。但从你的表述看,用最大允差MPE求得的全世界都一样的所谓“仪器的不确定度”,那就是“套算”。“仪器的不确定度”和“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看你怎么去理解,站在仪器的校准机构角度说,“仪器(被校对象)的不确定度”就是他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你所理解的“仪器的不确定度”与定义的原义还是存在偏差的,你的理解实际上是仪器不确定度的最低要求(即合格判据),它并不需要通过校准获得,所以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而我说的数值上相等,是指“仪器不确定度的最低要求(即:以扩展不确定度U表征的极限要求)”与“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两者数值上相等。 我之前说,不少电子仪器作为标准器时,这个电子仪器的不确定度就是用的MPE;否则,是很难得到该电子仪器实际的仪器的不确定度的。因为这个仪器的实际的不确定度大体包含2方面(使用校准证书的修正值):上次的校准不确定度+从上次校准至今的稳定性,第1个校准证书上有,但第2个就不容易得到,所以用MPE作为仪器的不确定度虽然略有些放大,但总体说是最简单可行并可靠的方法。 说来说去,你还是离不开用MPE套算。电子仪器作为计量标准,你完全可以在每次送检时,向承检机构说明在使用中需要用到不确定度,要求承检机构在证书中给出“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吧,承检机构也不可能无理由拒绝吧。而且“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通常是不包括仪器长期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的(见上面截图的注2)。 8508A的说明书里基本可佐证了,对于电子仪器,仪器的不确定度基本就是MPE。您说的表述不规范,不确定度没有正负,是因为在中国的体系中确实U没有正负号,但在国外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和澳大利亚,U都是带正负号的,可能是表示全宽吧(中国的U是半宽)。至于表述规范,我觉得目的主要是不能有歧义,表述形式不必太刻板(考试除外) 您一直坚持认为仪器说明书给出的不确定度技术指标就是“仪器的不确定度”。那根据您的这一逻辑,仪器说明书中给出的“最大允许误差MPE”,是不是就可以认为这就是这个仪器的实际“示值误差”呢?显然没有道理。计量特性的要求归要求,实际特性归实际特性,两者不容混淆。 不确定度不是不允许使用“±”,只是要求在单独使用时不允许加“±”(见JJF1059.1第5.3.4条),在其它形式的应用场合,最好应添加说明性文字(见JJF1059.1第5.2.2.2条和第5.3.1条)。 U=0.31%就是您给修约的啊,而且1059中并没有要求0.31%必须修约为0.3%。 不是我要修约,而是最终不确定度的修约通常只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只有在不确定度首位是1或2时,才要求保留两位有效数字(见JJF1059.1第5.3.8.1条注,以及各条款给出的示例)。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是遵循这一规定去执行的。我只是说量友给出的这一信息不是那么规范,给出0.3%就更合规,没有其他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