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5-6 23:03 编辑
1. 请您举个例子,在说明书中给出的“仪器不确定度的有关信息”是什么? 是以“不确定度”参量表征的最低极限要求(合格判据),其功能相当于“最大允差MPE”。 2.3.4. 在大量校准同一型号仪器时,我们给出的校准U经常是预评定出来的,且每台仪器都是一样的。虽然理论上每台仪器的校准U都不一样,但为了提高效率且满足每台仪器,我们完全可以给出一个恰当的校准U的数值作为这个型号仪器的校准U,既每台仪器的校准U都相同。 我只能说你这是以提高效率为借口,行偷懒之实。与“校准”定义的本质是相悖的。请问,如果日常校准时遇到一台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象,你也以这个你预评估出来的,全世界都一样的所谓“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该被校仪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吗?是不是用该仪器进行的下一级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一台新购置的,重复性很好的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校仪器对同一被测量进行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即“可靠性”或“可信度”)会是一样的呢?显然没有道理。看来你们只要预评估出一个万能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是就没有“不确定度”不合格的被校对象啦?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人、机、料、法、环各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被校对象“料”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必定与被校对象自身的性能好坏强相关。“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理应因不同的被校对象而异。除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如:“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或以单侧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因无法反映被校对象自身的稳定性)的情形适应预评估外,其他情况其实都不太适用于预评估,尤其是以多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的情形。因为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本身就是一个因不同被校对象而异的分量,怎么可能以不变应万变呢。从道理上也讲不过去呀。当然,你作为要求不高,这么处理风险不大而为之,那又是另当别论。这不是“校准”定义的原始本意。“校准”定义说“……,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这里的“相应示值”指的就是被校对象的示值。“计量溯源性”定义也说得很明白:“……,校准链中每一项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这都表明,在“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相同的情况下,实际“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应该是因被校对象的不同而异。在我们单位,力值、硬度和扭矩参量的检定/校准,都是以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的。就像“示值重复性”这一参量一样,每台被校对象的每一个被校点的“示值重复性”测量结果都是不一样的。你不可能为了提高效率,整一个统一的“示值重复性”来作为所有同类被校对象的“示值重复性”测量结果吧。同理,“不确定度”与“示值重复性”的功能相当,都是定量表征测量结果离散程度的指标,只不过是以不同的表达形式表征而已。不可能测量结果的“示值重复性”不同,而“不确定度”却相同。 5. MPE也是如此,理论上每台仪器的不确定度都不同,但我们用MPE代表了这一型号的仪器的水平。如果不用MPE作为仪器的不确定度,大多数情况是无法得到仪器的不确定度的。 你这说的是这台被校对象用于下一级测量,评定下一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时,当只知道所用的仪器是合格的,并且也不知道该仪器上级机构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用户只能以最大允差MPE来对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进行B类评定(规范的做法就是向上级机构索取该仪器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进行B类评估,或索取原始校准数据自行评估)。但作为实施本级校准的校准机构而言,你不应该用被校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MPE,来套算出一个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吧。套算出来的东西,哪里谈得上“计量溯源性”呢。你没有实施校准之前就可以套算出来,送到任何一家校准机构都是这个结果。这个套算出来的所谓“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其实质就是被校对象的不确定度极限要求(即合格判据)。 6. Fluke的数字多用表8508A的说明书中的uncertainty居然被您解释成“一个人为规定的合格判据”,那说明书里为啥要用uncertainty这个词? 从你晒出的截图看,我估计他就是换汤不换药,将原来的“最大允许误差MPE”改称了“不确定度”,而且极不规范。“不确定度”本身就没有正负号的说法,可它却以“±(ppm Reading+ppm Range)”表示之。其实以“不确定度”表示的技术要求(即最低极限要求,也就是“合格判据”),在数值上与“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基本上是一致的,但这不是测量仪器实际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它不具有“计量溯源性”。对于“量传比”的概念,那是对量值传递(或校准)活动的溯源性要求,并不是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5. 您先把U=0.31%修约为0.3%,然后再用修约后的0.3%计算出0.029kV,最后用0.029kV让测量结果末尾多了一个“0”,就这样还“再正常不过了”, 我都懵了~ 不是我先修约,而是“习惯失眠”量友给出的数据按JJF1059.1的要求,就应该是Ur95=0.3%,这哪里有错呢?U95=0.029 kV的又错在哪里呢?保留两位有效数字不合规吗?量友给出的测量结果(仪器示值)9.53 kV可不可以认为是已经修约了的数?在修约之前它是不是处于(9.525…~9.534…)kV之间的某数?根据末位对齐规则,修约至小数点后第三位有什么错(注:因“习惯失眠”量友未给出修约前的数据信息,我只能在它后面添加“0”。如果秀月前是9.5268…kV,那么最终末位对齐的修约结果就应该是9.527 k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