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4-29 22:11 编辑
reeren 发表于 2020-4-29 9:46
在进行不确定度评定时,考虑重复性引入的分量时,常常会做10遍。但实际有些参数往往只做6次或3次。此时如果要给出新的不确定度,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做10次),这新的评定过程是否要附加作为原始记录的一部分?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由所使用的测量标准的重复性1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1,另一部分是由被校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2。通常情况下分量2要大于分量1,所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与被校对象自身的重复性好坏强相关的。从理论上说,不同性能的被校对象,其“重复性分量2”应该是不同的。你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是评定“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时,评定“测量过程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不应该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通常情况下“测量过程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都是通过预评估得到。当测量过程无法将“测量标准的重复性”与“被校对象的重复性”分开单独进行评定时,应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校对象,以将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将至最低,这样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校准机构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代表了校准机构的测量能力。 你进行了10次测量获得10个测量结果,用贝塞尔公式求得的,是单次测量结果的实验标准偏差s(x),即“单次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如果日后的测量过程是进行的是n次测量(n<10),取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那么应该以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s(x)/√n表征(见JJF1059.1第4.3.2.6条)。 对于采用预评估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日后所有同类型同规格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做法,个人认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这个所谓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代表每一件被校对象实际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除非是以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与不同的被校对象自身的性能好坏无关。试想,如果被校对象的性能很差,“示值重复性”远远超出了正常范围,你还能用预评估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该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