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18 10:15 编辑
规矩湾说:期间核查要证明的是“校准状态”,还是校准状态的改变情况?你对教材文字划红线的第二段清清楚楚地告诉你,期间核查是指:“为保持测量仪器校准状态的可信度”做的一种核查,是“核查系统效应对测量仪器示值的影响是否有大的变化”(注:这句话是你刻意对教材的解释不划红线而加以忽略的关键语句)。 你就直接告诉大家,怎么来对脱离了实验室控制,经长途物流运输后返回实验室的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进行首次核查(假如已经发生了变化)? 人人都看得出你划红线突出的教材这两段文字含义,不是你所解释的核查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有多大以及仪器示值误差是否合格。人人都知道要获得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有多大以仪器示值误差是否合格,只能通过检定、校准或比对这三种量值溯源方式,但要监控在用仪器的“校准状态是否有大的变化”,期间核查足矣。我真诚地告诫一贯概念混淆者,在你的脑袋里一定是把“校准状态”与“校准状态的变化”也混淆了。 不知道谁在这里概念混淆。我让你核查了仪器误差有多大吗?仪器误差有多大变化,你什么时候首次核查出了仪器误差有多大变化呀?不要跟我说后续核查,也不要跟我说未脱离实验室控制的仪器设备。就针对我第二段所说的情况正面回答。 前面自己刚刚“默认”,后面马上完全否定,真比川剧《变脸》变得还要快!“假如我现在怀疑示值误差有可能发生了变化,应该怎么核查呢?”,答案很简单,“重新送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只能核查“与原有校准状态发生的变化大小”,你连“原有校准状态”都怀疑,摧毁了期间核查的基础“默认刚校准完的状态没有错”,还在这里谈论“期间核查”,岂非太可笑? 脱离了实验室控制,经长途运输后返回实验室时的状态,还能与刚校准完时的校准状态划等号吗?如此常识性的概念都拎不清,那为什么所有的期间核查操作指南不规定脱离了实验室控制返回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都必须送检呢?还“答案很简单”呢,把脱离了实验室控制后返回实验室的状态,都会默认成“刚校准完时的状态”,你规矩湾是不是有神功附体呀?举个极端的例子,假设物流途中经野蛮装卸摔碰,导致仪器失准了呢,你是不是还“默认”所测得的值是刚校准完时所复现的量值呢?就凭你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测一组数据,就能断定它没有失准?荒谬透顶。 重新送检定或校准,那也得先进行“期间核查”,验证“示值误差”计量特性是否发生了变化,确定了仪器误差已经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补救举措。而不是不进行“期间核查”,闭着眼睛送检。请不要将“检定/校准”与“期间核查”混为一谈。 直接正面回答, 随便从垃圾堆里捡一块“废铁”,或者随便从路边捡一块鹅卵石称一个值,只要它的值是稳定的,它就是最佳核查标准,路云先生非要花大价钱买准确度高于被核查对象的测量设备用作核查标准,那是他的权利,没人干涉,但无论他花多少钱,买的物品准确性多高,要当核查标准使用的前提条件,仍然和那个“废铁”、“鹅卵石”一样,即其稳定性必须高于被核查对象。如果后续核查结果一直保持初次对被核查对象核查的这个值,就说明被核查对象的原有状态值没有变化,核查结果就应该OK啦,一贯概念混淆的路云先生认为没有道理,因为他混淆了稳定性与准确性,造成了稳定性与准确性不分。 就用你那块垃圾“废品”,同时对A、B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仪器进行“期间核查”,A的核查结果一直保持在350(计量单位略,下同),B的合成结果一直保持在390,你的意思这两台仪器都OK?都满足使用要求?日常工作随便用哪一台进行检测试验都行? 直接正面回答,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第7章“设备准确性(或(示值)误差)的期间核查”、CNAS-TRL-006 :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第3.3.3条“设备期间核查方法”、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第5.1.3.2条“核查标准的数据已知”的概念有没有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