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1033实施指南的第11页,理解要点的内容,很明确的说明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的特性,我的理解是“分为不同使用情况存在变化的可能”,但没有说明可以直接引用,您的说法没明确的出处我个人不建议直接使用,会碰到考核老师需要解释的问题,而评定在C.3里是要求了写明评定过程的,也就是说分析是绕不开的(202页C3.3.1),不会存多很多工作的情况,能做的更符合规范为什么要做可能让考核老师询问的事呢,对吧; 关于这一点,个人有不同的看法。既然《指南》第11页提到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特性,这个不确定度特性(指计量标准的实际不确定度)就是计量标准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你测量方法的改变而改变。修正测量与不修正测量,对测量结果而言,只是误差不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应该是相同的。《指南》说“当计量标准不加修正值使用时,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其最大允许误差通过假设的分布导出。”这实际上就是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人为设定为所允许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值”,实际上就是《检定系统表》中给出的允许值。就算计量标准加修正值使用,《指南》说“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就是修正值的不确定度”,这不就是计量标准主标准器《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吗,哪里包括了什么本级测量过程所使用的配套设备、环境、方法引入的不确定度呢。规范C.3.1至C.3.2所说的评定方法,对“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评定与“检测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都是一样的,关键是第C.3.3条,明确规定了要评定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第C.3.3.1条也明确规定了评定不确定度时所选择的被测对象是“常规的被测对象”,而不是按量传关系所能获得的“最佳仪器”。这就决定了,所评定的就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真正需要评定考核的,就应该是实际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只要它能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日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再大又有什么关系呢?后者是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好坏强相关的参量,只要“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满足要求,“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只表明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差,不代表计量标准不行。 其二,正如您所说的,在常规的项目中,实际中我们也会根据使用方式不同选择使用规定的经过确认的指标进行评定而不是完全使用上一级证书给出的指标进行评定,原则上不会和直接引用的指标发生冲突; 这不就是人为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放大到所能允许的“极限值”吗。我已经说过了,这个不确定度是人为规定的“极限值”,它不具有计量溯源性(因为它不是通过溯源的实际检测数据获得的),只要经检定合格,全世界的同类计量标准都是一样的,不代表拟建计量标准的个性。这个“不确定度的极限值”也与哪家机构、用哪台计量标准、由谁检定的,没有任何的绑定关联关系。 PS最后说一下考核中的经验:现在考核更喜欢使用最大允许误差来代替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表示计量标准的技术性能,因为最大允许误差是明确规定是由相应的技术文件规定的,不是通过测量得到的(实施指南12页),这样就会和检定系统表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使用起来更为便捷和合规,也不会被考核老师抓住问题。 所以说这就是法制计量的“检定”的思维模式,它是以各级测量的误差限来控制量传比的,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到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是不同的,其“测量误差”逐级放大,但总误差可控。“校准”则不同,从理论上说,校准每一级都应该是修正测量,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到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其测量结果的“误差”的估计值是一致的,都是零,只是各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自上而下逐级扩大。所以“校准”的计量溯源性侧重点,是控制各级“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否则的话,检定与校准有何区别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