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2-11 00:01 编辑
比如我们很多送检计量器具要求检定机构出具检定证书,最后还是校准证书,这是常态。 这种情况通常是被检器具不合格,出不了《检定证书》,承检机构通常都会出具《校准证书》,让用户去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要么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判死刑。 比如我们送检前在委托中要求按照3等检定,检定机构也按照我们的要求去做,此时会有几种情况,大部分量块满足3等,部分不合格,证书的结论是不是3等,不合格的在证书中标注。看好,这时封面的结论是3等(我们这里的证书结论在封面)。 1、检定规程所说的“大部分”如何界定?多少才算大部分?多少才算小部分? 2、量块是不是除了大部分不满足最低级别要求时,才会对整套量块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任何等别或级别的整套量块,都可以降级出具《检定证书》? 3、《检定证书》封面的结论部分如此表述,个人觉得是极不规范的,规范的结论表述应该是“部分量块(见检定结果表)可作3等使用”。 很多时候,使用计量器具单位连计量特性要求都不给检定机构的,检定机构是本着经济合理原则,按最低标准去进行标准器的检定,如果都按最高级,大部分标准器会都不合格,这样也不经济。 这就是送检单位的问题了。你连“拟检等别/级别”(原始“合格判据”)都不告诉承检机构,承检机构只能按照“首次检定”,给量块定等/定级(相当于“标定”)。这与“降级”是两码事。降级后能否满足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不是承检机构说了算,决定权在送检单位(客户)。规范的操作是使用单位先走“降级”审批流程,更改测量设备计量台账的“准确度等级”信息,以及测量设备的准确度等级标识。然后再以低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送检,承检机构根据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进行符合性判定。 对于量块这种计量标准器具,如果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该属于强制检定类计量标准器具。在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以“校准”方式溯源的。 论坛本来就是大家各自举证,平等交流学习,没有谁去主动招惹数字某人,此人就是嘴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