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用户名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帖子

[法规]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三种核称方法怎.....

[复制链接]
铑柒 发表于 2022-2-21 09: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 (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 (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国亚实验室认证 发表于 2022-3-28 17: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
yuanxu2021 发表于 2024-12-2 07: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6-12 18:04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