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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交流] 法律实施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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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宝988 发表于 2022-7-20 11: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经常在一些企业看到建反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现象,却无人查处。各位大佬,这样的法律现象(违法了,无人管)多吗?其它法律实施过程中是不是也有很多这种现象呢?
附计量法摘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letkey 发表于 2022-9-9 12: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很多单位或者使用人都不知道有这个要求,而且产品是经过检定、检验合格才可以出厂的,所以合格证印肯定是有的。
 楼主| 吴玉宝988 发表于 2022-9-10 22: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letkey 发表于 2022-9-9 12:28
或许很多单位或者使用人都不知道有这个要求,而且产品是经过检定、检验合格才可以出厂的,所以合格证印肯定 ...

有些新采购的测量设备还有出厂合格证,过个半年一年,连出厂合格证也遗失了。另外,即使有出厂合格证,也要经过检定,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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