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听规某人的胡说八道。楼主所说的《通知》,仅仅是针对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试点城市的企业单位的试运行,根本不针对事业单位(并非12楼某人所说的针对企、事业单位)。各地的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该《通知》的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单位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不再进行考核了。但如果企业向社会开展检定的,以及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则必须通过考核并授权。也不要轻信规某人15楼所说的“可以预测今后的新计量法‘非强制检定’这个提法将‘淡出江湖’。社会上不再承认未接受政府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标准’,因此只能用于本企业内的测量设备校准。企业自建的计量标准一旦要用于向社会开展检定或校准服务,或用于企业内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该计量标准就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必须接受政府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这类没有任何根据的妄断之言。只要有“强制检定”存在,就必定有“非强制检定”并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如“仲裁检定”就属于“非强制检定”)。再说向社会开展“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或在企业内部开展“强制检定”,也并没有要求必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