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U的允许值啊,虽然不是U的实际值,但没有脱离用“U/k”的方法评定,而不是用“MPEV/根号3”的方法评定。 这哪里不是用“MPEV/√3”是评定方法呢,无非就是“MPEV/√3”用的是本级测量仪器(或测量标准)的MPEV,假设的是均匀分布;而“(MPEV/3)/2”用的是被校对象的MPEV,假设的是正态分布,仅此而已。但无论如何都不是该仪器的实际不确定度,而是人为规定的,这一类合格仪器的最低不确定度极限要求(可接受的不确定度极限值)。 这样的话,如果一台仪器的误差很大,但是它示值稳定,“误差的不稳定波动范围”很小,是不是可以说它“量值准确”? 不可以说它“量值准确”,只能说它“量值稳定可靠”。准确程度,是用“误差”来定量表征,不是“示值重复性”、“示值变动性”或“不确定度”这类定量表征离散程度的参量的功能。反之,假如某仪器的系统误差的估计值(示值误差的平均值)很小,但示值(或误差)不稳定,“示值变动性”很大。那是不是用该仪器进行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就一定准确可靠呢? 我们通常说看一个机构的测量能力,主要是看他的测量范围和给出的测量结果的U,并没有您所说的误差+U,如认可委官网公布的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如果一个机构测的不准,但是像您说的“误差的不稳定波动范围”小,那能说他的测量能力高么? 这就是“检定”与“校准”理念的差异。真正的校准就是修正测量,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直至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都是相同的,只是各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自上而下逐级扩大。而不像检定,是以误差限来控制的,测量过程通常是不修正测量,所以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到最末一级的测量结果,不仅误差逐级扩大,不确定度也逐级扩大。这就是为什么JJF 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第6.7条和第6.8条只对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提出要求,而没有对最大允许误差提出要求的原因。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只要“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小,误差再大都可以通过修正的手段解决。经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就是准确的、可靠的。但并不是说你做不修正测量,“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也会变大。 到目前为止,我只看到过您“修正前的测量结果就是10.0 mm,误差-0.5 mm,U=0.1 mm,k=2;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就是10.5 mm,误差0.0 mm,U=0.1 mm,k=2。”这样报告测量结果,没有在其它任何地方看到过如此报告结果的。您查看的不确定度国标讲的应该不是这个意思。您可以找找现实中有没有这样报告的,看看有谁将测得值y报告成“修正前的测量结果就是10.0 mm,误差-0.5 mm”“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就是10.5 mm,误差0.0 mm”。 我们现在是在讨论修不修正的两者测量结果的表达方式。实际怎么可能同时用两种方式来表达测量结果呢。按理说修正测量的结果是无需给出“误差”的(除非被测参量是“误差”),只需给出测量结果10.5 mm,U=0.1 mm,k=2就够了。对于不修正测量,就应该将测量结果的误差告知客户。国标GB/T 27418-2017第D.2.4.5条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在我们所接触的不确定度培训教材里,也是这么要求的:
我说的就是仪器误差,不是测量误差。按JJF 1001,仪器示值误差定义为“测量仪器的示值与对应输入量的参考量值之差”。是不是您认为这个示值修正了就不是它的示值了。 请您看看“示值”的定义:
这是经修正后的“量值”吗? 关于您贴出的另一主题的链接,我当时已经表明了我的观点。今又仔细看了一下,除了测长仪、标准玻璃线纹尺、影像测量仪三项测量标准应提供溯源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信息而未提供外,其余的几项如:激光干涉仪、标准厚度块、标准温度计均属于溯源证书没有提供不确定度信息的情况。至于为什么前三项该提供而不提供,还是已经提供了也弃之不用,只有向规程/规范起草人求证了。或者您直接问起草人,溯源证书已经给出了仪器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可不可以直接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