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质量] 强检目录有感

[复制链接]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5 08: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的强制检定目录到现在也两年多了,道理都懂,但执行过程中有一个很大的感触,跟大家探讨一下。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为什么环境监测的压力表跟安全防护的汽车衡不属于强检范畴?问题可能不太成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8 15: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感觉跟计量法的表述有点冲突。
laohu110 发表于 2023-5-9 09: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压力表基本上都是强检,不认可的纯属为了收费而折腾。汽车衡估计你说的抓超载等的静态电子汽车衡,这个嘛!收5毛钱过磅费就是贸易结算啦!!!
guojuang 发表于 2023-5-9 10: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压力表,我理解的,有主动加压过程压力指示的强检,只指示状态压力的非强检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5-9 15: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举个例子,
环境监测的压力表是怎么个 环境监测法?
安全防护的汽车衡是怎么个 安全防护法?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0 08: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5-9 15:54
楼主举个例子,
环境监测的压力表是怎么个 环境监测法?
安全防护的汽车衡是怎么个 安全防护法?

环境监测的压力表由于业务有限,不是十分了解。但安全防护的汽车衡工作中确实接触过,交通执法部门的电子汽车衡,用于判定车辆超载的。就属于安全防护的汽车衡,按最新的强检目录,应该属于非强检。但按照计量法是不是可以另做解读呢?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0 08: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laohu110 发表于 2023-5-9 09:21
压力表基本上都是强检,不认可的纯属为了收费而折腾。汽车衡估计你说的抓超载等的静态电子汽车衡,这个嘛! ...

这个角度看问题我还真没想过。。。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5-10 09: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0 08:45
环境监测的压力表由于业务有限,不是十分了解。但安全防护的汽车衡工作中确实接触过,交通执法部门的电子 ...

交通执法部门的电子汽车衡判定汽车超载 ,  那不属于 安全防护 。
应该属于 行政执法类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0 14: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5-10 09:01
交通执法部门的电子汽车衡判定汽车超载 ,  那不属于 安全防护 。
应该属于 行政执法类计量器具的强制检 ...

行政执法类的强制检定,依据是什么?是对方行政执法类的文件要求吗?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0 15: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查了一下,2001年发布,2022年最后一次修订的《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本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以及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实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但暂时还没有找到其他的文件支持。
       但即使这样,该表述也与计量法的表述基本相同,因为近几年的强检目录都规定了具体的使用领域,比如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等。不像以前的强检目录,只列出了计量器具名称,没有规定使用领域。
路云 发表于 2023-5-12 23: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0 08:45
环境监测的压力表由于业务有限,不是十分了解。但安全防护的汽车衡工作中确实接触过,交通执法部门的电子 ...

但安全防护的汽车衡工作中确实接触过,交通执法部门的电子汽车衡,用于判定车辆超载的。就属于安全防护的汽车衡,按最新的强检目录,应该属于非强检。

你理解错了。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附录所列出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这类汽车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a.png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5 09: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3-5-12 23:11
但安全防护的汽车衡工作中确实接触过,交通执法部门的电子汽车衡,用于判定车辆超载的。就属于安全防护的 ...

      一开始确实像您说的这样认为的。但后期又研究了目录,发现汽车衡应该属于非自动衡器,在最新的强检目录中只有贸易结算才算强检,所以才有了这个讨论帖。说到底,我还是认为安全防护的汽车衡应该纳入强制检定范围的。尤其又属于执法类的计量器具。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5 11: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又查了一下文件,在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确实提到了“执法监督”类工作计量器具的字样,但是在2019年的强制检定目录文件中被废止了。
路云 发表于 2023-5-15 1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5 09:53
一开始确实像您说的这样认为的。但后期又研究了目录,发现汽车衡应该属于非自动衡器,在最新的强检 ...

二级目录已经限定了,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超限超载称重)的汽车衡是“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而不是“非自动衡器”。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5 13: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3-5-15 13:43
二级目录已经限定了,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超限超载称重)的汽车衡是“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而不是“ ...

国家已经出台对应强检目录的技术规范明细了,数字指示秤(电子汽车衡)属于非自动衡器,只存在贸易结算的强检用途。
路云 发表于 2023-5-16 01: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5 13:50
国家已经出台对应强检目录的技术规范明细了,数字指示秤(电子汽车衡)属于非自动衡器,只存在贸易结算的 ...

不是跟你说了吗,用于检查汽车超限超载的不是数字指示秤(电子汽车衡),而是动态汽车衡

b.png

我没有看到你所说的“强检目录技术规范明细”,我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上公布的强检目录中查到的:

a.png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6 15: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3-5-16 01:37
不是跟你说了吗,用于检查汽车超限超载的不是数字指示秤(电子汽车衡),而是动态汽车衡。我没有看到你所说 ...

明白了您的意思了,那交通执法部门使用电子汽车衡来处罚超重车辆,只能算非强检了。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6 15: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感觉新的强检目录在强制检定的界定上,与计量法中强制检定的表述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因为早期的强制检定目录只列举了计量器具种类,而没有规定具体用途。
路云 发表于 2023-5-16 20: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6 15:09
明白了您的意思了,那交通执法部门使用电子汽车衡来处罚超重车辆,只能算非强检了。 ...

您所说的电子汽车衡,可能不是用于执法检测的,而是用于对检测到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复称的。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09: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3-5-16 20:53
您所说的电子汽车衡,可能不是用于执法检测的,而是用于对检测到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复称的。 ...

    也就是说,执法还是以动态汽车衡为准?电子汽车衡只是辅助。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5-17 09: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09:10
也就是说,执法还是以动态汽车衡为准?电子汽车衡只是辅助。

这怎么可能。
静态地磅称重比动态汽车衡准确多了,你说 执法部门会以哪个数据为准?
路云 发表于 2023-5-17 09: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09:10
也就是说,执法还是以动态汽车衡为准?电子汽车衡只是辅助。

个人认为,尽管静态汽车衡的准确度高,但检测的速度慢效率低,不适宜快速检测。

动态汽车衡的检测速度和效率要远高于前者。所以首次检测所使用的动态汽车衡必须执行定期定点的强制检定,否则达不到提高检测效率的目的。当发现超限超载后,用静态汽车衡进行核验。这个静态汽车衡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无需归类为“强制检定”。并不是说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静态汽车衡进行核验复称的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10: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5-17 09:14
这怎么可能。
静态地磅称重比动态汽车衡准确多了,你说 执法部门会以哪个数据为准? ...

      那肯定电子汽车衡更准确了。但看最新的强检目录,总局应该是更支持动态汽车衡作为超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要不然为什么用于安全防护或者执法检查的电子汽车衡不列入强制检定管理,反倒把相对来说准确度更低一些的动态汽车衡列入安全防护的强检目录呢?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10: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3-5-17 09:52
个人认为,尽管静态汽车衡的准确度高,但检测的速度慢效率低,不适宜快速检测。动态汽车衡的检测速度和效 ...

嗯,理论上只要有检定合格证书,作为计量器具就可以使用了,至于用于哪个方面,完全看用户了。
路云 发表于 2023-5-17 10: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10:08
嗯,理论上只要有检定合格证书,作为计量器具就可以使用了,至于用于哪个方面,完全看用户了。 ...

这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列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一个道理,最终的酒驾/醉驾的处罚依据还是以抽血检测的数据为准,但血检的仪器并不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仪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5-2 20:58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