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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强检目录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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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3-5-17 10: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10:08
嗯,理论上只要有检定合格证书,作为计量器具就可以使用了,至于用于哪个方面,完全看用户了。 ...

这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列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一个道理,最终的酒驾/醉驾的处罚依据还是以抽血检测的数据为准,但血检的仪器并不属于强制检定的检测仪器。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5-17 11: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23-5-17 11:05 编辑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10:07
那肯定电子汽车衡更准确了。但看最新的强检目录,总局应该是更支持动态汽车衡作为超重的行政处罚依 ...


你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
就拿农贸市场的电子秤来说,商户的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是强制检定没问题吧?
那你说  农贸市场的 公平秤 是不是 强检的?
如果出现贸易纠纷,可以用农贸市场的公平秤 作为 最终的结果吗?
(当然,在市场监管局未介入情况下,或未申请仲裁检定时)

如果你同意这种观点,那么 高速上的 动态汽车衡 (用于安全防护)
与 高速交警查 超载时候用 静态电子汽车衡 (用于行政执法)
所以,我以前看到强检分类: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
用于4大类的工作计量器具
及关于 行政执法或监督检查 用的计量器具等。

而国家发布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只是 强检分类的其中之一而已。

所以,未列入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未必 一定不是强制检定。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11: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未列入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未必 一定不是强制检定。”
这句话我举双手赞同,但苦于一直未找到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支持,如果以计量法为依据,又与强制检定目录冲突。
海狼 发表于 2023-5-17 15: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5-17 11:03
你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
就拿农贸市场的电子秤来说,商户的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是强制检定没问题吧?
那你说   ...

      你看见的是32年前的一个试行规定,来自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不过这个文件好像都废止了。
      目前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里没有这条了,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路云 发表于 2023-5-17 17: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3-5-17 11:24
“所以,未列入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未必 一定不是强制检定。”
这句话我举双手赞同,但苦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列出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只有45项,且这45项都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列出的。实际官网公布的强检目录共有51项,除了以上45项之外,还包括6项浙江省地方公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a.png

cll29 发表于 2023-6-15 14:24: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级目录里的量程是什么意思了,超过了就不属于强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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