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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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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贵林 发表于 2023-7-10 15: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vefg 发表于 2023-7-10 15:33
JJF1033-2023 4.4.1 建标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 ...

包括的,就是说中级就行
路云 发表于 2023-7-11 12: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3-7-11 12:36 编辑
逾距之刀 发表于 2023-7-3 11:50
过了 和注册是2码事,注册不是你考试过了就能注册的

规范并没有要求具备《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而是要求具备《注册计量师资格证》,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再说职称,我的理解应该是: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因为规范说的是“工程师以上”,而不是“工程师以上”。你总不能授权一位取得“主任医师”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某计量标准的负责人吧。计量技术人员都匮乏到如此地步了,还建什么鬼标咯。

guduke1008 发表于 2023-7-13 16: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是没法注册的,不知道以后能不能注册?????
路云 发表于 2023-7-13 18: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guduke1008 发表于 2023-7-13 16:36
企业是没法注册的,不知道以后能不能注册?????

根据中国计量协会2022年1月24日发布的《中国计量协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的企业计量从业人员,是可以在中国计量协会注册的。不过注册前必须通过他组织的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取得他颁发的《中国计量协会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guduke1008 发表于 2023-7-14 10: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已经质询了!!!!
zhjccxl 发表于 2023-7-14 11: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vefg 发表于 2023-7-10 15:33
JJF1033-2023 4.4.1 建标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 ...

”工程师以上“是含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
江南居士 发表于 2023-7-14 14: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33-2023 4.4.1 建标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新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二级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都可以的。网上有对新JJF1033-2023规范宣贯的视频(轶才学堂),有讲到此内容。
路云 发表于 2023-7-14 17: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zhjccxl 发表于 2023-7-14 11:31
”工程师以上“是含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

这是什么语法逻辑?“工程师以上”与“工程师及以上”是一个意思吗?“>3”与“≥3”是一个意思吗?

abcdvefg 发表于 2023-7-17 16: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zhjccxl 发表于 2023-7-14 11:31
”工程师以上“是含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

同意路云的说法,“工程师以上”与“工程师及以上”是绝对不是一个意思。
zhjccxl 发表于 2023-7-17 16: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3-7-14 17:44
这是什么语法逻辑?“工程师以上”与“工程师及以上”是一个意思吗?“>3”与“≥3”是一个意思吗? ...

法律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路云 发表于 2023-7-17 17: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3-7-17 17:34 编辑
zhjccxl 发表于 2023-7-17 16:26
法律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除非文件中进行了特别说明,否则极易引起歧义。如此表述既不严谨也不规范。如果“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那么请问,本数到底是满足要求,还是不满足要求呢?

下面提供RB/T 046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授权签字人要求》第5条的规定:

a.png

chenqwq 发表于 2023-7-25 11: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nqwq 于 2023-7-25 12:01 编辑

看图 不需要过多解释

要求.png
职业资格证.png
刑法中的 “以上”.png
民法典中的 “以上”.png
路云 发表于 2023-7-25 18: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3-7-26 13:25 编辑

《刑法》第九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不就是我36楼一开头所说的“特别说明”吗。如果没有该条款说明,包不包括本数,那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

chenqwq 发表于 2023-7-26 09: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3-7-25 18:58
《刑法》第九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不就是我36楼一开头所说的“特别说明”吗。如果没有 ...

请路云不要再回复我的贴子了,麻烦你了!我已经见识过杠精的威力。
路云 发表于 2023-7-26 13: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3-7-26 13:33 编辑

我只是就事论事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存在什么“杠精”。你认为我的观点哪里不对,欢迎居理举证反驳。按照你的要求,我已修改了38楼的帖子,不指名道姓的回复,仅表达我自己的观点,这下该满意了吧。

zcyying 发表于 2023-12-11 11: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质上必须要求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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