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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请问跨区域出具非强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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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0: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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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跨区域出具非强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违规?
发表于 2023-8-16 11: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78311022 于 2023-8-16 11:36 编辑

非强检不受限制的,但是一般跨区域法定机构都不愿意做,因为涉及到很多无法解释的理由法定机构不愿承担此类风险的,如果是送检还是可以的,现场检基本不可能,除非当地没有资质没有建标,法定机构收费都是按标准,价格都差不多,你得考虑各种成本,真的检查跟你认真起来,一句话就问你,当地能检100元,你非要大老远跨区域检花了1000块你怎么解释
发表于 2023-8-16 16: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16 11:29
非强检不受限制的,但是一般跨区域法定机构都不愿意做,因为涉及到很多无法解释的理由法定机构不愿承担此类 ...

只要是 检定 就必然是 计量授权 的。
只要是 计量授权 必然是有 授权区域 的。
哪个告诉你不受限制?
只是大部分没人去管而已。但是只要查到就是违规。
发表于 2023-8-17 11: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78311022 于 2023-8-17 11:32 编辑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8-16 16:00
只要是 检定 就必然是 计量授权 的。
只要是 计量授权 必然是有 授权区域 的。
哪个告诉你不受限制?


所谓计量授权,1是授权法定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法制计量活动,2是授权三方机构开展强制检定业务(比如说授权铁道部某某专业计量站,比如说授权电力公司某某实验室开展电能表强制检定)
强检属于法制计量是有有区域管理的,如需外地检,需要向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计量行政部门从强检平台委派某某外地机构才能做(一般是在本省内从县往市往省溯源),有些省还需要让本地机构开一些本地不能检的证明,也就是说这一块是由行政部门来与有资质的机构对接(这里边还涉及到强检经费等等一些问题)
非强检器具就没那么多条条框框了,国家有明文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怎么送,送哪里,采取什么方式(检定、校准等)都由企业自己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关于本地不能检的非强检器具企业是可以自己寻求外地有资质的法定计量单位做的,总而言之只要不碰强检都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23-8-17 11: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也分强检的检定和非强检的检定
发表于 2023-8-17 11: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17 11:29
所谓计量授权,1是授权法定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法制计量活动,2是授权三方机构开展强制检定业务(比如说授 ...

不懂就不要乱说,只要是检定,就一定有地域限制,除非一种情况,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是送检,那就可以不受地域限制,但是要提供送检的证明文件
发表于 2023-8-17 16: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3-8-16 16:00
只要是 检定 就必然是 计量授权 的。
只要是 计量授权 必然是有 授权区域 的。
哪个告诉你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发表于 2023-8-17 16: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17 11:29
所谓计量授权,1是授权法定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法制计量活动,2是授权三方机构开展强制检定业务(比如说授 ...

就问你见过 计量授权 内页不?
里面有 授权地域 范围 不?
又是一个啥也不懂却装懂的仙人
发表于 2023-8-17 16: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zhaiyi 发表于 2023-8-17 1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 ...

呵呵
你说是就是,你都对。
宪法还规定你的权利多了。
发表于 2023-8-17 17: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抬杠就没必要了,如果违规你在全国范围内能找到一起行政处罚的案例吗??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法定机构授权证书的地域范围是授权给法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计量活动,比如说统一本区域内计量器具的量值,比如说调价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检有明文规定,企业自主管理,可以直接寻求有资质的单位做就行,这里有资质的单位就包括法定机构,校准公司,内部自检
发表于 2023-8-17 17: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78311022 于 2023-8-17 17:36 编辑

以前的相关法规确实是这样只能接受区域外送检,这样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自从国家开放三方校准公司后全变了,大环境就是放、管、服,法定机构非强检业务和三方校准公司共同竞争,甚至法定机构强检做不好都有可能授权给三方校准公司做
发表于 2023-8-17 17: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zhaiyi 发表于 2023-8-17 1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 ...

这就是最有力的法律解释,你们就不要抬杠了,时代变了,法规变了,你们的老思想也要变变,讨论归讨论不要互怼,要谦虚,本人在计量行政部门和法定机构从事计量工作有个小20年了,虽然没有各位大佬知识那么渊博,但是知道的东西也不少
发表于 2023-8-18 08: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17 17:35
这就是最有力的法律解释,你们就不要抬杠了,时代变了,法规变了,你们的老思想也要变变,讨论归讨论不要 ...

这个还真有行政处罚的案例,尤其不发达的城市,市里要靠计量所的来稳定财政的,你把别人的活都抢了,人地方市场局不找你事才怪
发表于 2023-8-18 08: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逸雅然 发表于 2023-8-18 08:05
这个还真有行政处罚的案例,尤其不发达的城市,市里要靠计量所的来稳定财政的,你把别人的活都抢了,人地 ...

有些人啥也不懂就开始瞎叨叨,真是可怕。
不去处罚不代表出具证书的单位不违规。
发表于 2023-8-18 09: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蓝逸雅然 发表于 2023-8-18 08:05
这个还真有行政处罚的案例,尤其不发达的城市,市里要靠计量所的来稳定财政的,你把别人的活都抢了,人地 ...

这个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是2022年3月29日发布,你在这个时间后找出一个案例给我看看
发表于 2023-8-18 10: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自收自支,要赚钱,天天讲指标任务,现在市县法定机构大部分都是公益全额拨款,干多干少一个样,非强检的全部推出去做才高兴呢,以后法定机构有可能会慢慢向只做强检来转型,除非有明文规定创收部分可以发绩效奖金,做的越多拿的越多才愿意做
发表于 2023-8-18 11: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18 10:53
以前自收自支,要赚钱,天天讲指标任务,现在市县法定机构大部分都是公益全额拨款,干多干少一个样,非强检 ...

我支持你,说的没问题
发表于 2023-8-18 1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环境已经变了,大清已经亡了,人家辫子都剪了,你还留着辫子干嘛呢
发表于 2023-8-18 13: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18 09:59
这个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是2022年3月29日发布,你在这个时间后找出一个案例给我看看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这就是你所谓的 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 2023-8-18 13: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18 10:53
以前自收自支,要赚钱,天天讲指标任务,现在市县法定机构大部分都是公益全额拨款,干多干少一个样,非强检 ...

现在经济差,很多地方财政收入都减少了。
计量这种边角单位,早晚变成改革先锋队。
到时候你看,还会这样不?
发表于 2023-8-18 13: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17 17:11
抬杠就没必要了,如果违规你在全国范围内能找到一起行政处罚的案例吗??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法定机构授权 ...

非强检有明文规定,企业自主管理,可以直接寻求有资质的单位做就行,这里有资质的单位就包括法定机构,校准公司,内部自检
现在谈的是 计量授权单位 开超行政区域范围检定证书是否 违规的问题
与企业何干?现在是谈企业违规吗?简直莫名其妙的脑回路。

发表于 2023-8-18 14: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18 09:59
这个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是2022年3月29日发布,你在这个时间后找出一个案例给我看看 ...

非让你给你扒个老底看看吗?坐标河南就在今年,那两个市我就不说了,因为这事闹得不可开胶,毕竟非强检是可以收费的,最后被省局调停,开了个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23-8-22 11: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正解。授权有地域范围
发表于 2023-8-22 14: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内中西部,就是第三方授权检定,一大堆!
发表于 2023-8-22 15: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上有授权范围,原则上不能跨区域检定。
校准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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