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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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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l 发表于 2007-1-7 22: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条文解释。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条文解释]
总则说明了制定《暂行规定》的宗旨和依据,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含义、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与国家计量工作的关系、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使用计量单位的原则以及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工作方针等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条文解释]
1、本条说明了制定《暂行规定》的宗旨和法律依据。
2、制定《暂行规定》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和提高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以利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暂行规定》确立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法定地位,有利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法制建设。
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是指以技术、行政、法规和经济等手段对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制定本《暂行规定》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条文解释]
1、本条界定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含义。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全部活动”是指计量法制建设、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等活动的综合。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通常称为国防军工计量。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同)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与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关系的规定。
2、规定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明确了国防科工委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政府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是指凡涉及国防科工委职能范围内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授权某个组织实施。
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明确了与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指导关系,确立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国家计量工作组成部分的地位。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条文解释]
l、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计量活动的规定。
2、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计量活动是指面向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以外的计量活动,即为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所提供的检定、校准与测试活动,测量器具的制造与销售活动等。
3、“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指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计量活动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在我国属于政府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客观、公正。“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有关规定。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计量单位制原则的规定。
2、计量单位制的统一是实现量值准确一致的前提。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原则上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因军品科研、生产的特殊需要可以保留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3、“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是指军品科研生产、对外合作、技术引进以及进出口贸易工作中使用的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其“使用单位”是指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基本工作方针的规定。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基本工作方针是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即坚持“三个面向”,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即坚持“四个结合”。
3、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4、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是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对计量工作的需求。坚持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与型号结合,确保产品量值准确统一,测量数据可靠的途径。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服务行为的有力保证。坚持内部与外部相结合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立足国防科技做好主业,加强与国内的联合并创造条件走向国际市场。
5、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三个面向”、坚持“四个结合”,体现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本质特征,它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长期实践经验的结晶,突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方向。
6、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根本任务是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
[条文解释]
本章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职能和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
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
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
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职能和职责的规定。
2、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工委依法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
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是为了使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并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
4、“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是指为整个国防科技工业服务的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5、“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是指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布局的需要,统筹建立与调整跨地区、跨行业,为国防科技工业服务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国防区域校准实验室。
6、“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是指为整个国防科技工业承担量值传递与溯源任务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
“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中的“计量人员”是指从事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计量监督人员、计量标准主考人员等。
7、“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是指建立实验室认可机制,制定认可程序和管理办法,实施实验室认可与监督等。其中的校准实验室是指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建立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国防区域校准实验室;测试实验室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国防科技工业产品检测机构。
8、“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工作是组织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监督员队伍,制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和程序等,以保证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各项规章、办法、制度和规划、计划的贯彻执行。
9、“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其中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内共用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
10、“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是指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对计量技术的需求,跟踪世界先进的计量技术与发展动态,有计划地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参加国际技术合作,包括引进技术与设备,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组织人员培训与学术交流等,以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整体水平。
11、“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其中的“有关部门(单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和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计量监督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规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需按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
3、“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中的“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法规、办法、制度和要求,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进行检查,依法监督。
“协调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是指协调本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与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工作。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本集团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本集团计量业务技术活动,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
2、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对本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包括对本集团所属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区域校准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实施自主监督管理。
3、“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产品计量保证、计量科研计划和计量法规执行等。
4、“计量业务技术活动”包括组织本集团内的计量人员培训、计量技术攻关和计量的技术交流等。
第十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计量管理职责的规定。
2、“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法律法规;“自主管理”是指在保证产品测量质量的条件下,本单位的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机构设置、计量标准的建立、计量设备和计量人员的配备等,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和自律监督。
4、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质量,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管理的情况应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指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2、“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中的部门和单位”,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以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3、“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特殊要求,其目的是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
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应对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该部门(单位)所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计量保证能力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计量技术机构
[条文解释]
本章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职责、相互关系和管理原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纠纷的仲裁检定;
三、根据委托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四、跟踪国内外计量测试新技术,研究新的测量理论与方法;
五、研究产品科研、生产、使用中的关键计量测试技术,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校准手段和方法;
六、承担型号试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与保障工作;
七、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设置和职责的规定。
2、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其各项工作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3、“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是指研究、建立、保持国防科技工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计量技术机构。其中,“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具有多学科的计量综合保证能力,并承担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委托的计量管理职能的任务。
4、明确了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职责,其中,研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研究关键计量测试技术、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校准手段和方法,承担型号试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与保障工作等是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最重要的职责,体现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工作领域和本质特征。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在业务上接受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其委托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与校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中的测试任务;
三、根据委托承担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设置、职责以及与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关系的规定。
2、区域校准实验室是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在计量业务上接受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指导。
3、区域校准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工业实现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的中间环节,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承担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其委托的工作计量强制检定与校准工作,根据委托承担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和产品质量保证中的测试任务等。其中,“根据委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计量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的委托;“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
4、区域校准实验室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
第十四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承担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提高设计、工艺及管理人员的计量意识;
二、负责本单位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工作;
三、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准确和测量数据可靠。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原则、职责以及与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相互关系的规定。
2、军工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原则是,根据所承担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的规模与工作量、技术复杂程度、所配置仪器的数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评估等因素,由军工企业事业单位自主决定。
3、军工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指导,并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渠道。
4、明确了军工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其中,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准确和测量数据可靠是军工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最重要的职责,是军工企业事业单位设置计量技术机构的根本目的。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的布局和任务的需要,对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的管理模式的规定。
2、“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是指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
3、“实行动态管理”是指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的布局和任务的需要,通过监督检查和能力评定,对其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进行必要的调整。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条文解释]
本章是对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考核和使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查,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和使用的规定。
2、“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独立用于某参数或某参数中不同测量范围的、其准确度最高的计量标准器具。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在计量测试研究,专业计量站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统一规划建立。
3、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其计量特性、人员资格、检定规程和环境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4、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证明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量值溯源于国家计量基(标)准,实现了与国家量值的统一。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使用的规定。
2、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应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3、为确保国防科技工业产品量值的准确一致,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量值应溯源到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或国家计量基(标)准。对量值不能溯源的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应组织比对。
4、将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按计量标准器具的要求实施管理,是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特殊要求,体现了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与溯源的特殊性。
5、经考核合格的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八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和使用的规定。
2、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承担任务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在本单位使用。在组织实施考核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与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
3、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有利于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的规定。
2、国防科技工业凡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应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量值传递与溯源的质量。
3、“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指按军用标准物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条文解释]
本章是对国防科技工业实施计量检定与校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校准。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计量检定和校准的规定。
2、“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及军工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这一规定体现国防军工计量严格要求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军工产品的测量质量。
3、凡经检定或经校准确认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和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使用要求时,计量检定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计量检定的依据的规定。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国防科技工业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依据。
3、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是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补充,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补充,也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检定的依据。
4、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按国家军用标准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发布实施,并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校准按照校准技术规范进行。校准技术规范,可由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或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经组织技术评审后发布实施。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计量器具校准的依据的规定。
2、校准技术规范是国防科技工业进行计量器具校准的依据。
3、校准技术规范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共用的,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行业或部门内使用的,由有关部门或军工集团公司组织制定;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内专用的,由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
4、凡经上述部门或单位组织制定的校准技术规范,必须由相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相关计量测试专家、产品设计方代表和用户代表等进行技术评审,分别纳入相应的标准化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计量检定人员、校准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资格的规定。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按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员证。
3、取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可进行该考核合格专业项目的校准工作。
4、持有相应计量检定项目上岗证的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才具有效力。


[ 本帖最后由 yql 于 2007-1-7 22:33 编辑 ]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计量保证
[条文解释]
本章是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中的计量保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武器装备重点型号设置的型号计量师系统(或称型号计量工作系统),负责重点型号计量保证工作。其取责是:
一、提出型号研制过程中总体或分系统对计量测试工作的要求;
二、根据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申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专用测试设备的研究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保障条件;
四、组织协调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的计量保障工作。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武器装备重点型号设置的型号计量师系统或型号计量工作系统负责计量保证工作职责的规定。
2、“武器装备重点型号”是指被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的型号。
3、武器装备重点型号设置的型号计量师系统,对型号设计师系统负责,是型号设计工作的组成部分。
4、型号计量师系统应根据型号研制过程中总体或分系统的需求对计量测试工作提出要求。“对计量测试工作提出要求”是指为保证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工作质量所制定的型号计量保证大纲。
5、“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是指为保证型号总体性能指标和分系统性能指标的要求而提出需要解决的计量测试参数、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要求。
第二十五条  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制定可行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型号试验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型号研制单位和型号试验单位计量机构组织实施计量保证的规定。
2、“计量机构”是指承担型号研制和型号试验任务的计量管理机构和计量技术机构。
3、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需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组织实施。
4、型号试验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工作要求,安排计量测试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负责组织实施型号试验的全部测量和试验工作,并纳入型号试验保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型号设计定型前,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应对定型组织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状况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型号设计定型前对专用测试设备和计量技术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的规定。
2、“有效性审查”是指审查专用测试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现行有效性,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  型号试验时,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检查。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型号试验时计量工作的规定。
2、型号试验时的计量工作是试验的组成部分,其计量工作计划应列人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予以保证。
3、为保证型号试验时各种测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凡进入试验基地(靶场)的所有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使用前都必须进行计量检查,经计量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并加明显标识后,才能投人使用。
4、计量检查是指对进入试验基地(靶场)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受控状态、有效性、完好性的检查,必要时也可通电检查或校准。“计量检查”一般由试验组织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生产单位配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的规定。
2、“生产单位”是指承担国防科技工业军品和民品生产任务的单位。
3、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以保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测量质量都受到有效控制。
4、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其数量、参数及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和使用的要求。


[ 本帖最后由 yql 于 2007-1-7 22:38 编辑 ]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交付型号产品时,按合同向使用单位交付的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的计量规定。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交付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的规定。
2、生产单位在向使用单位交付型号产品时,按合同向使用单位交付的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应完整、有效。
3、按合同向使用单位交付的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的计量规定。
4、“计量规定”对专用测试设备而言是指要按规定经过校准,对“技术文件”而言是指现行有效版本。
第三十条  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前,必须经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单位的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并对其测量方法的正确性和测量数据的可靠性签署意见。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中实施计量审查的规定。
2、为确保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质量,产品在进行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前,必须经该产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
3、“计量审查”是指审查用于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受控状态、测量方法的正确性以及所有相关计量技术资料的有效性。
4、经研制和生产单位计量机构计量审查,确认其计量测试设备的完好性、计量技术资料的有效性及测量方法的正确性、测量数据的可靠性,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及可信性,必须经技术能力满足要求的计量机构签署意见。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中有关计量保证的规定。
2、“技术能力满足要求的计量机构”中的“技术能力”,是指具有相应计量测试设备能力和计量人员能力;“计量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设计和生产定型单位的计量机构或其他经认可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计量机构。
3、经技术能力满足要求的计量机构审查,确认其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及可靠性,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中计量保证的规定。
2、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有能力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或校准。
3、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
第三十三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时,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保证手段和技术资料;有关计量机构应对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计量保证条件进行审查。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计量保证的规定。
2、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凡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当国内不具备检定、校准手段时,应同时引进相应的检定、校准手段和技术资料。
3、有关计量机构应参与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方案论证,审查其计量保证手段并签署意见。“有关计量机构”是指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单位的计量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具有能力的计量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参照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计量师,确保测量数据准确,质量可靠。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重点工程项目设置计量师的规定。
2、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防科工委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建设项目。
3、“确保测量数据准确,质量可靠”是指重点工程项目计量师应对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数据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相应的计量机构应对其技术指标的计量保证手段进行审查,当不具备计量保证手段时,负责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中计量保证的规定。
2、“相应的计量机构”是指承担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对其技术指标的计量保证手段进行审查”是指对满足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指标评价和测量所需的计量器具、专用测试设备和其他检测手段以及技术资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当计量保证手段不具备或不完善时,负责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落实相应的计量保证手段。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计量监督
[条文解释]
本章是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实施计量监督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监督机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的计量工作,按领域、分层次实施监督。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监督机制的规定。
2、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监督机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的计量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3、为实现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有效监督,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按领域、分层次进行。
4、“按领域”监督是指国防科技工业产品计量保证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计量考核认可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科研计划的监督;“分层次”监督是指按政府计量管理职能分二个层次实施监督,即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层实施的监督和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层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员队伍,依法对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和测试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三、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考核情况及测量设备的控制状况;
四、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能力保持状况和资格的有效性。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员队伍及其任务的规定。
2、为依法对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员队伍。其中,“统一组织建立”是指统一建立队伍、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及统一聘任。
3、“依法对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中的“依法”,是指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及其配套规章。
4、“计量和测试人员”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从事计量和测试的人员。
5、“资格的有效性”,是指上述人员培训、考核及所持证书的有效性。
6、“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能力保持状况和资格的有效性”,其中“能力保持”是指计量技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在实验室认可中,被认可机构确认的计量测试技术能力和质量体系有效运行能力保持的水平;“资格的有效性”是指计量技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被认可的资格应在有效期内,而且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相符合。
第三十八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资格。
[条文解释]
l、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资格的规定。
2、为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和能力,计量监督人员必须经过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计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
3、计量监督员应从熟悉计量知识,具有计量法制观念,热爱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事业有组织能力的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技术人员中择优选取。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依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报。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情况发布通报的规定。
2、为加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计量监督获得实效,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健康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建立通报制度。属于全局性的或重要问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发布通报;属地区性的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报。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2、《暂行规定》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基本法规,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有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暂行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规定和《暂行规定》以及配套规章中的有关规定。


[ 本帖最后由 yql 于 2007-1-7 22:35 编辑 ]
 楼主| yql 发表于 2007-1-7 22: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章  附   则
[条文解释]
本章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收费、制定《暂行规定》具体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解释权以及《暂行规定》生效时间等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计量人员和计量标准考核,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收费项目的规定。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收费项目是指计量检定、校准,计量人员考核和计量标准考核,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工作。其中计量人员考核包括计量人员培训。
3、“有关规定”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制定《暂行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
2、《暂行规定》对国防科技工业开展计量工作的全部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为了便于《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有关地区、部门、集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应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暂行规定》解释权的规定。
2、《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国防科工委。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暂行规定》生效时间的规定。
2、《暂行规定》从2000年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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