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条文解释。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条文解释]
总则说明了制定《暂行规定》的宗旨和依据,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含义、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与国家计量工作的关系、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使用计量单位的原则以及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工作方针等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条文解释]
1、本条说明了制定《暂行规定》的宗旨和法律依据。
2、制定《暂行规定》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和提高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以利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暂行规定》确立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法定地位,有利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法制建设。
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是指以技术、行政、法规和经济等手段对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制定本《暂行规定》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条文解释]
1、本条界定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含义。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全部活动”是指计量法制建设、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等活动的综合。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通常称为国防军工计量。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同)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条文解释]
1、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与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关系的规定。
2、规定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明确了国防科工委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政府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是指凡涉及国防科工委职能范围内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授权某个组织实施。
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明确了与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的指导关系,确立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国家计量工作组成部分的地位。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条文解释]
l、本条是对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计量活动的规定。
2、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计量活动是指面向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以外的计量活动,即为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所提供的检定、校准与测试活动,测量器具的制造与销售活动等。
3、“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是指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计量活动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在我国属于政府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客观、公正。“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