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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cAlvord

如何依据检定证书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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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4 20: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3-11-4 20:40 编辑
davidow 发表于 2023-11-3 19:42
就文字上分析,

“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应包含包括了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和(或)一个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或校 ...

因此,本人认为:检定需要给出符合性结论,因此检定证书可以按照上述第1种或第3种方式给出。

现实当中有只按第3种方式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吗?或者说哪份检定规程附录部分给出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中,没有“检定结果”,只有“检定结论”的?这种只定性给出“检定结论”,不定量给出“检定结果”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是极不规范的。现实当中恰恰是绝大部分《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是不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这可能与“检定”的理念有关(对误差限提出了要求,通常做不修正测量)。当客户出于下一级测量的需要,向承检机构索要“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时,承检机构理应视为客户的合理需求应予满足。强行拒绝提供,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给出“检定结果”和“检定结论”。《校准证书》绝大部分是只给出“校准结果”不下符合性判定结论,也不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只有极少部分《校准证书》,应客户要求,由客户提供合格判据,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以及“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

真弄不明白承检机构强行拒绝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是出于什么目的,是没有能力评估,还是没有检测数据评估?还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难言之隐?

发表于 2023-11-5 08: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3-11-4 20:24
因此,本人认为:检定需要给出符合性结论,因此检定证书可以按照上述第1种或第3种方式给出。现实当中有只按 ...

“现实当中有只按第3种方式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吗?”

有!本帖1楼就是由于遇到这种方式的证书,所以提出问题。

所以应该讨论的是这种证书是否符合规定。您在13楼援引的JJF1069第7.6.2.1款就说明符合规定。

实际上,对于有些工作计量器具,只加盖一个“检定合格印”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九条规定,“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走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害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对于用户,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正确的服务,进行正确的委托和有效的计量确认。
发表于 2023-11-5 14: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ow 发表于 2023-11-5 08:50
“现实当中有只按第3种方式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吗?”

有!本帖1楼就是由于遇到这种 ...

有!本帖1楼就是由于遇到这种方式的证书,所以提出问题。

1楼的表述只是说《检定证书》无“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检定证书》是包含“检定结果”和“检定结论”的,并不是你所说的第3种情况(只给出“一个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规定要求的结论”,而不给出“检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九条规定,“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走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害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这条规定没有错,但不能据此滥用职权和法律,强行拒绝客户提出的索要“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合理要求。客户的合理需求,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或调整范围。该办法自始至终不涉及“不确定度”。

对于用户,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正确的服务,进行正确的委托和有效的计量确认。

客户选择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没有错,只是在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与承检机构约定,要求在出具的《检定证书》中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已。这种情况以前我们也发生过(因为各部门的送检人都不是计量专业人员,也不清楚CNAS的这项规定,所以都没有与上级机构事先约定),后来我们与送检人员特意交代了要向承检机构提出索要“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要求,上级机构都会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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