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2-25 08:49 编辑
你单位建立的温度和湿度量参量的最高计量标准,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表明可以在本单位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和校准。 对于“盐雾试验箱”和“三综合试验箱”这两种检测设备,前者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可以依据地方或行业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进行检定/校准,主要校准参数是“温度”和“盐雾沉降率”两项参数。你们仅将“温度”参数内部校准,将“盐雾沉降率”参数委外校准,感觉有点不伦不类。目前盐雾试验箱的地方或行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有:JJF(浙)1125-2016《盐雾试验箱校准规范》、JJG(闽)1144-2011《盐雾试验设备技术性能校准规范》、JJF(辽)75-2009《盐雾试验箱校准规范》、JJF(苏)147-2013《盐雾试验箱校准规范》、JJF(新)23-2018《盐雾试验箱校准规范》、以及JJG(电子)31507-2010《盐雾试验设备检定规程》等。你们如果只校准“温度”参数,委外校准“盐雾沉降率”参数,校准费用并不会降低,而且两份《校准证书》的被校参数都不能全覆盖(都必须带限制性使用说明),不如将整台盐雾试验箱委外校准,这样并不会增加校准成本,且出具的《校准证书》也规范。 后者(三综合试验箱),今天特意检索了一下,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校准规范JJF 1270-2010《温度、湿度、振动综合环境试验系统校准规范》。这种情况下,严格来说就不允许分别依据JJF 1101-2019《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和其他振动台检定规程来对“三综合试验箱”进行校准。这种情况下,你们仅参照JJF 1101-2019《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对温度、湿度两参数进行内部校准,振动参数委外校准,恐怕就不太合适了。如遇到对计量专业比较熟悉的审核专家,不被认可的风险就相当大。理由如下: 1、JJF 1270-2010《温度、湿度、振动综合环境试验系统校准规范》中,三个参数不仅仅是要校准必校项目“误差”,还有一些非必校项目。对于校准机构(包括“内部校准”)而言,根据CNAS-EL-03:202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第4.6.1条,和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7.2.1.5条和第7.2.1.7条之规定,必须具备全部校准能力,才能获得CNAS认可/确认。
2、对于你们来说,我估计能被CNAS确认的“内部校准项目”(被校对象),只能是针对温度和湿度两参数进行的检测试验的测量设备,而不会确认“三综合试验箱”的校准能力,因为你不满足JJF 1270-2010《温度、湿度、振动综合环境试验系统校准规范》的全部校准项目的要求。对于校准实验室来说就更不必说了。所以我个人建议,你们还是不要分开校准。因为分开校准第一不能降低校准成本;第二,还会增加被否定的风险。 我也上CNAS官网以规范名“JJF 1270”为关键字搜索了一下,搜索结果多达75家。但你要仔细甄别一下,有的机构是校不了“振动”参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