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2-27 13:11 编辑
“我至今没有看见哪家单位的哪台通用测量设备,同一次检定/校准需要分别送两家及以上计量技术机构,分别出具《检定/校准证书》的。”这句话是在哪一层楼才说的?正是因为楼主没有说清楚,所以我才在7楼问楼主是一台什么测量设备,依据的是哪一个校准规范。楼主8楼的回复同样没有说清是通用测量设备还是专用测试设备,所以我才在9楼再次请楼主说清具体是什么测量设备、什么被校参数。直到16楼,楼主才说出具体的测量设备名称和被校参数。我20楼针对楼主16楼的回复,在不知道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校准规范JJF 1270-2010《温度、湿度、振动综合环境试验系统校准规范》的情况下,将其视为“专测设备”有什么问题吗?并且也说了,自己不具备校准能力的振动参数,是可以委托第三方校准机构校准的。 当我看到楼主22的回复后,仔细搜索了一下,得知国家已有现行有效的校准规范JJF 1270-2010《温度、湿度、振动综合环境试验系统校准规范》。当已经知悉国家、地方、行业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后,界定“三综合试验箱”和“盐雾试验箱”属于通用测量设备还是专用测试设备还会很难吗?所以我才在24楼针对楼主的22楼的帖子正面回复。说这种情况不属于“专测设备”,不建议楼主采取这种拆分校准的方式处理,并把不被承认的风险与理由告诉了楼主,供楼主参考,由楼主定夺。哪里不对? 我说我没见过“三综合试验箱”和“盐雾试验箱”分别由两家机构校准出具《校准证书》的实际案例,您认为您见过,请您晒出证据,何错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