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理说,开展检定/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都应该建标,只是如果要开展检定(包括“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下同),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应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后才能开展“检定”。欲开展“强制检定”还必须授权。这是法制计量的要求。CNAS只管校准,不管检定。所以你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是否需要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发证,那是法制计量的事,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去管,也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决定要不要考核取证。铁路警察各管一段,CNAS不会去插手干预,也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要求。CNAS文件的表述,都是比较严谨规范的。在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就有如下表述:
也就是说,法律怎么规定要求的,你就怎么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开不开展检定,也是你自己说了算。目前国家顶层法律不涉及校准,只是《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另外还配套发布了《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申请考核的目的,就是为了要开展“检定”,至少是开展“非强制检定”。只开展“校准”,所建立的最高标准可不可以不申请考核?理论上是可以的。但你走法制计量这条路申请考核也没有错,这不矛盾,也不影响开展“校准”,只是多了一条可以开展“检定”的路。经考核合格,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则不仅可以开展“校准”,还可以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只能对内,不允许对外)。“校准”项目通过了CNAS的能力认可,就可以对外,在认可的能力范围内,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了。 2、关于“强制检定”的问题,如果你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且备了案,就可以享受免费的“强制检定”了。但强制检定一定要符合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c)款的要求,一定要在委托合同中,要求承检机构在出具的《检定证书》中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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