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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计量校准机构,通过了计量标准考核,但没有通过CNAS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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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小哈 发表于 2024-3-21 15: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计量小哈 于 2024-3-21 15:44 编辑

第三方校准机构(公司),通过了一些项的计量标准考核,但未通过cnas认可,更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对外开展了校准服务,出具了校准证书,到底合不合规?合不合法?
若合理合法:那校准公司还有什么必要费时费力去申请CNAS认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又有何意义?
若不合理不合法:请问不符合哪一项哪一条法规? 谢谢!
237358527 发表于 2024-3-22 07: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合理合法合规了。
本来国家法律法规就没有规定,对外校准需要什么资质。
而少数几个省也只是把 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并备案作为 对外校准的条件。
你都已经取得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了。
CNAS只是一个品牌,而不是 资质。国家法律法规从没有给过取得CNAS才能对外校准的任何资质说法。
CNAS也从来没有声明,取得CNAS认可才是作为对外校准的资质 。
千万别被 论坛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子峪 发表于 2024-3-22 08: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理解完全正确,目前国家的校准管理办法还没有发布,校准就是一个互认,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出具校准证书,不建立计量标准也可,校准证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cinjcx 发表于 2024-3-22 08:12: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只要标准器溯源了就可以干校准了。CNAS只不过是个品牌而已,只是现在把他看的太高了
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2 08: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要忽视校准证书的效力的问题,CNAS的校准证书目前好像已经可以成为法院判定的证据,是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以及公信力,通常的校准,在仅仅是确认自己用的计量器具的准确程度时,建不建标都没有问题,一般的校准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好比我和你两个人,你信我,就把你的计量器具送我校准,我出校准证书,你依据证书结果自行判断是否能用,你完全可以当成是个合同行为,条款中如注明乙方应确保校准结果的真实性或准确性,那么一旦出问题,就可以依据这一条进行追责,所以整个行为就成了贸易纠纷,CNSA的是得到国家认可的,是有协议的,所以他的法律效力更高,也更容易得到二方、三方的认可,公信力是不错的
alickglyn 发表于 2024-3-22 08: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合法合规。申请CNAS认可是你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并不是对你的要求。
INTEL 发表于 2024-3-22 08: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代表中国加入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签署了互认协议,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通过ILAC多边互认协议获得全球承认。现在贸易全球化,国内企业产品要出口也都要做一些国际体系认证,仪器溯源证书得不到互认,会对他们获得体系认证和客户认可产生很大影响。法律法规肯定不要求你认可CNAS,但一般第三方你的客户会要求你有CNAS认可,当然,如果你的客户都不需要带CNAS标识的证书,那你认不认可CNAS就不重要了。
路云 发表于 2024-3-22 15: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的情况,既不合法也不合规。该机构也根本不是什么“第三方”,充其量也就是某企业内部的一个计量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就表明允许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在未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也没有获得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情况下,偷鸡摸狗地对外开展校准技术服务。充其量也就是他与客户之间的一、二方互认行为(说不定客户都是被他忽悠的),仅受合同法约束,根本不能算“第三方”(他自己也没那个胆量敢妄称自己能代表“第三方”)。除了他自己与客户之间互认,没有哪家单位承认这是“第三方”。如果认为这也是所谓的“第三方”,那就是根本没有弄清什么叫“第三方”。

52978888 发表于 2024-3-23 08: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路云 发表于 2024-3-23 12: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这就叫“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龙腾九万 发表于 2024-3-23 14:5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外需要CNAS的
路云 发表于 2024-3-24 10: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提供校准技术服务,可以通过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也可以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由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前者是市场行为,是校准机构的自愿申请,不具有强制性,后者是我国法制计量的监管要求,具有强制性;前者校准结果全球互认,后者仅国内有效。

 楼主| 计量小哈 发表于 2024-3-25 10: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3-22 15:31
楼主所说的情况,既不合法也不合规。该机构也根本不是什么“第三方”,充其量也就是某企业内部的一个计量机 ...

对,要的就是这句话,跟我理解的完全一样。比如一家公立医院,所用的计量器具涉及医疗民生,他们的计量器具仅通过他们“自认为合适”甚至是"被忽悠”的一家计量机构进行了校准,该机构只有考核证书,既没有社会公用又没有CNAS,我们如何举报给市场监管局,或者说市场监管局根据什么法律法规对医院进行监管,从而判定上述校准证书不合规?
237358527 发表于 2024-3-25 10: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2 08:44
你不要忽视校准证书的效力的问题,CNAS的校准证书目前好像已经可以成为法院判定的证据,是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

目前计量法规定,只有 取得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出具的证书才作为 仲裁检定的唯一依据。
hyf014 发表于 2024-3-25 16: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只是品牌,当地没有法律规定都是可以对外出具的
路云 发表于 2024-3-25 17: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小哈 发表于 2024-3-25 10:45
对,要的就是这句话,跟我理解的完全一样。比如一家公立医院,所用的计量器具涉及医疗民生,他们的计量器 ...

医学计量有其特殊性和专用性,与通用计量还是有很大差异的。他的校准项目往往是跨领域跨专业的,不是一般的计量技术机构能干得了的。像国家计量院,就专门组建了“医学计量中心”,专门从事医学计量与生物计量领域的研究。

就您所说的案例,您如果不是医院方,仅仅是作为实施校准和被校准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您得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第一,他校准的是什么项目。其次,校准机构通过了考核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是什么计量标准。第三,校准项目有没有授权。第四,出具的《校准证书》中有没有“经政府授权”的声明(包括授权证书号)。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这个就不用说了。

以上四点中的第四点很关键,如果《校准证书》中没有授权声明,也没有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未通过CNAS认可也不可能有)。这说明这种行为就是周瑜打黄盖的你情我愿之举,没有什么可指责的。但如果该校准项目国内有具备有效资质的校准机构,或已获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医院故意不选,那就是医院的问题了。如果您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要求医院方给出不选的合理解释,也可以向医院的上级部门反映。如果都行不通,再考虑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医院的这种不合常理的违规行为。

路云 发表于 2024-3-25 17: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hyf014 发表于 2024-3-25 16:58
cnas只是品牌,当地没有法律规定都是可以对外出具的

你可以对外出具。但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也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你就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

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5 21: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4-3-25 10:55
目前计量法规定,只有 取得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出具的证书才作为 仲裁检定的唯一依据。 ...

网上有说深圳的CNAS可以作为仲裁
237358527 发表于 2024-3-26 07: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5 21:10
网上有说深圳的CNAS可以作为仲裁

网上传闻我不知道,我只知道 计量法 规定 ,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出具的证书 才能作为 仲裁检定的唯一 依据 。

路云 发表于 2024-3-26 1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3-26 11:35 编辑
52978888 发表于 2024-3-23 08:29
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

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不是私权利,而是公权力,适用于“法无授权即禁止”。

路云 发表于 2024-3-26 11: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5 21:10
网上有说深圳的CNAS可以作为仲裁

不涉及计量纠纷的仲裁,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法院照样采信。

52978888 发表于 2024-3-26 15: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3-26 11:34
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不是私权利,而是公权力,适用于“法无授权即禁止”。 ...

公权只针对 非私单位 有明确解释  私人企业属于私权
路云 发表于 2024-3-26 17: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52978888 发表于 2024-3-26 15:06
公权只针对 非私单位 有明确解释  私人企业属于私权

私权你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吧。你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你诚实守信?你的诚实守信承诺,在指定官网向社会公示过吗?按您的说法,还要行政许可干什么?还要CNAS能力认可干什么?存在的意义何在?

abdong 发表于 2024-3-27 10: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这个是“没有违法”,但是从对社会出具校准证书的角度是“不具备能力”。
计量小白萝卜 发表于 2024-3-28 09: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神仙打架,我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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