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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计量校准机构,通过了计量标准考核,但没有通过CNAS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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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f014 发表于 2024-3-28 15: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标就行了,CNAS只是品牌,可以看看楼二大神的帖子,有地方法规定需要建标才可以开展,不是说有CNAS就可以。正要严格执行没有一家能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标准器考核
路云 发表于 2024-3-28 21: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hyf014 发表于 2024-3-28 15:43
建标就行了,CNAS只是品牌,可以看看楼二大神的帖子,有地方法规定需要建标才可以开展,不是说有CNAS就可以 ...

你所说的“建标”到底是指“建立计量标准”,还是指“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哪家机构都建了标。后者,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通过了标准考核获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再说也找不到此项强制要求的法律依据。

hyf014 发表于 2024-3-28 21: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3-28 21:10
你所说的“建标”到底是指“建立计量标准”,还是指“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 ...

我说的是后者“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几个地区的地方法有规定的,开展计量校准活动需进行计量标准考核,不然发现会被处罚。不处罚只是市场监管部门睁一眼闭一眼,默许了办cnas认可就算了。碰到顶真检查老师是不认可cnas的,必须要先考核建立计量标准。
237358527 发表于 2024-3-29 07: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hyf014 发表于 2024-3-28 21:48
我说的是后者“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几个地 ...

本来就是这么一回事。
建标与CNAS认可 本来就是2条线。
某些人非要 把他们 混为一谈,还说出 取得CNAS认可才是外校资质 这种鬼话。不知道的还以为他是专门吃别人做CNAS认可这口粮的。
路云 发表于 2024-3-29 10: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hyf014 发表于 2024-3-28 21:48
我说的是后者“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几个地 ...

有几个地区的地方法有规定的,开展计量校准活动需进行计量标准考核,不然发现会被处罚。

地方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校准活动需要进行计量标准考核,这是根据国家哪条法律法规制定的?国家顶层法律都找不到依据,你凭什么处罚?就算是尚未出台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没有要求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经考核合格,它只对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的计量溯源性有强制性要求。

不处罚只是市场监管部门睁一眼闭一眼,默许了办cnas认可就算了。碰到顶真检查老师是不认可cnas的,必须要先考核建立计量标准。

为什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就是心虚的表现吗。哪位检查老师不认可CNAS?让他把不认可CNAS,以及必须先考核建标的依据拿出来。

路云 发表于 2024-3-29 11: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人非要 把他们 混为一谈,还说出 取得CNAS认可才是外校资质 这种鬼话。不知道的还以为他是专门吃别人做CNAS认可这口粮的。

谁说过“取得CNAS认可才是外校资质”这种话啦?无中生有编造谣言纯粹就是胡说八道。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具有对外开展校准的资质吗?谁说他不行啦?说获得CNAS认可,就具备了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资格这句话有错吗?

成天看不起CNAS,有能耐让全国人民都不要送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校准呀。

hyf014 发表于 2024-3-29 12: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3-29 10:47
有几个地区的地方法有规定的,开展计量校准活动需进行计量标准考核,不然发现会被处罚。地方法规要求开展计 ...

每次市场监管双随机都会说一句话,我们不看cnas的,要处罚直接按照地方法处罚,我是见过人家被处罚的。
路云 发表于 2024-3-29 13: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hyf014 发表于 2024-3-29 12:53
每次市场监管双随机都会说一句话,我们不看cnas的,要处罚直接按照地方法处罚,我是见过人家被处罚的。 ...

地方法规是怎么写的?

hyf014 发表于 2024-3-29 14: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3-29 13:34
地方法规是怎么写的?

直接罚你,没商量
计量监督.png
c576058358 发表于 2024-3-29 14: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合法?
songruodong123 发表于 2024-3-29 14: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看一下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有没有计量技术服务,再看一下使用的标准有没有经过考核合格。都没问题的话就可以出具校准证书,但不能使用CNAS相关标识。
路云 发表于 2024-3-29 15: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3-29 15:33 编辑
hyf014 发表于 2024-3-29 14:01
直接罚你,没商量

这条规定是依据国家什么法律法规制定的?看看该地方规章,其第一条是不是写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办法”?顶层法律都没有对此作强制性规定,这样的规定本身就不合法。属于权力的滥用,有违《反垄断法》,早就应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人家的校准能力,都已经通过了CNAS认可,在CNAS官网向全世界公示了,你还要人家在当地登记备案,什么意思?这不是纯粹折腾人吗。你政府计量监管部门不会上CNAS官网查吗?如果发现某校准机构既没有政府授权,也没有通过CNAS能力认可,就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你罚好了。但人家没有违法违规,你凭什么限制人家?这项规定既不合顶层国法,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

五路车 发表于 2024-3-29 15: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量值溯源来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国家量传体系里面,目前就是比CNAS高贵。
法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装置,其主标准器都优先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些省市甚至强制要求必须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虽然我觉得两者无本质区别,但是社公标是公家的,地位略高也没毛病。
路云 发表于 2024-3-29 15: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监管没有问题,但必须依法依规。国家顶层现行有效的计量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仅适用于“检定”(包括“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校准”乃市场行为,只强调充分有效的溯源,没有所建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强制性规定。至少现在还没有。否则的话与“非强制检定”有什么区别呢?“校准”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下去了,“非强制检定”足矣。

cinjcx 发表于 2024-3-29 17: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CNAS在证书上写的很清楚是服务能力认可,不是资质认可;
第二,CNAS从来没有说过必须取得他的认可才能对外开展校准。

所以,有没有CNAS认可,都不影响作为第三方提供校准服务
路云 发表于 2024-3-29 19: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通过CNAS校准能力认可,那就是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否则没有人认可这种对外开展校准业务属于“第三方”行为。就连此类校准机构,也不敢宣称自己代表“第三方”。事实也是如此,没有哪家单位的测量设备溯源,会找此类校准机构校准,否则根本通不过管理体系的外方审核(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测量管理体系审核等)。

龙腾九万 发表于 2024-4-25 15:08: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计量法就是不合法的
237358527 发表于 2024-4-25 15: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cinjcx 发表于 2024-3-29 17:26
第一,CNAS在证书上写的很清楚是服务能力认可,不是资质认可;
第二,CNAS从来没有说过必须取得他的认可才 ...

完全同意,完全同意,完全同意,完全同意,完全同意,完全同意,完全同意,
路云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同意。你倒是将你们家的测量设备,送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去校准呀。吹牛唆泡有什么用。自己都不送,无非就是存心恶意地想忽悠别人送。

YYPP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17#老师说的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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