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5-31 08:57 编辑
我理解这句么就是后续重复性考核时复测的重复性如果大于建标时的重复性,但进行不确定度合成后仍然满足量传要求(如低于被测设备MPE1/3)。 如果大于被测对象MPEV的1/3呢?就能断言所使用的计量标准不行吗?就认为该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吗?显然没有道理。日常检定/校准过程中,重复性差的常规被校对象(即“示值重复性”不合格的被测对象)也是经常遇到的。你总不能说,此时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1/3MPEV,就认为所使用的计量标准不行吧。退一步说,如果将该被测对象送到国家计量院去检,得到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依然很大(U>1/3MPEV),那是不是说国家基准也不满足要求啊? 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能够由承检机构主动把控的,就是人、机、法、环四大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唯独不能由承检机构主动控制的,而且是不确定的,就是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包括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没有错,但必须将该分量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将其降至尽可能低,即:选择按量传关系可检定/校准的,并且是可获得的,准确度最高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测对象,作为重复性试验的被测对象(即“现有最佳仪器”,而不是“常规的被测对象”),这样评出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才能真实反映实验室的检定/校准能力,故将该“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赋予了专门的名称“校准和测量能力CMC”。 通常在获知重复性变大的情况时,实验室第一时间无法确定问题出在哪里。有可能是人员操作出了问题,有可能是物料本次的重复性变大了,也有可能是物料前处理不当导致,当排查了是人和料有问题后,实验室可在纠正措施后重新进行重复性试验,也算是人机料法环上相辅相成了。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不是“最佳测量能力BMC”,测量条件也是常规的测量条件,而不是最佳的测量条件。操作人员的问题根本就不应该提,因为都是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人员,不可能因此导致异常的测量结果。机、法、环三因素都是事先统一规定的常规试验条件,料的问题,你怎么排查?是不是要等检测/试验数据出来后,才能对其进行分析判定?就算如此,那也是被测对象“料”的问题,而不是被考核的拟建计量标准的问题。 若此处选择使用核查标准来进行重复性试验以尽可能获得“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U”,如对于检三位半数字多用表的计量标准进行重复性考核,选择了六位半的表作为被测表,自然可以获得更低的重复性,但是就使得实验室失去了对测量结果重复性里的其他影响量的监控 你检三位半数字多用表的计量标准,为什么选择六位半的表作为被测对象?它满足量传关系吗?看看CNAS是如何规定的吧:
看见红线标示的最后一句话没有?如果不满足量传关系,那你是选错了被测对象。 在计量标准新建立时,对于重复性的大小也不是完全没有规定,即体现在技术报告的不确定度应能满足量值传递的需要,极端一点的举例如过高的重复性使得不确定度都大于被测设备允许误差了,自然计量标准也不会被通过了。 我2楼回复的最后一段不是已经说了吗,假如我换一台被测对象,重复性和不确定度就满足要求了,计量标准是通过还是不通过呀?你到底看了没看呀? 当然,在建标时就选择最大允许极限值去套算,也不是被禁止的方法,但结果都导向一个,就是最终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满足量传要求。只能说,1033里出于对质量管控的初心是好的,没有能做到面面俱到,但是检定规程的编者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计量设备,尤其一些本身重复性并不好的被测设备,不论是测量方法,还是被测设备的问题,导致部分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对被测设备的重复性实验的矛盾出现,也是计量人不断开拓完善寻求更合适可靠的解决方案的使命来源。 建标采用套算的方法是绝对禁止的,否则全世界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同类型的被测对象的能力都是一样的,那还需要考核吗?JJF1033已经修订升版多少次了,与上一版相比,关键的该改的地方没有改,换汤不换药。 如果拟建立的计量标准是0.3级扭矩扳子检定装置,按量传关系可检定/校准的被测对象有1级、2级、3级、4级、5级、6级、10级七个准确度等级,选择哪一个准确度等级的被测对象是常规的?哪一个不是常规的?我只要从最高准确度等级(1级)的扭矩扳子中,选择性能最佳的扭矩扳子作为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评定“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就足矣。难道重复性试验的结果和“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满足对1级扭矩扳子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还不能证明对其他低准确度等级的扭矩扳子开展检定/校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