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关注。计量授权是统称,其定义在《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具体授权方式在第四条规定如下: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 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 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 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 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以上第(一)、(二)、(四)款就涉及专项计量授权。所谓“专项计量授权”,个人理解就是特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筹规划计量检定资源的基础上,对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无法完成的部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进行有效补充,即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进行专项计量授权,向社会开展检定技术服务,执行部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任务。也就是说,申请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项目,通常是与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的检定项目互补,如:民用四表的强制检定项目、具有行业特征的大流量传感器等的检定。如果申请的专项授权项目不与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开展的项目互补,或者是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某检定项目任务量巨大难以承受,通常是不会专项授权给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