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9-20 13:54 编辑
仅从这句话来讨论,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一定是法定计量要求,用户的使用要求也可以作为合格判据,毕竟校准也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做符合性判定的,并在校准证书中给出判定结果。 你这不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将合格判据(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提供给校准机构,委托校准机构做验证进行符合性判定吗。请问,此时校准机构在校准证书中给出的判定结论,与你做“计量确认”的结果哪里不一样?此时再做“计量确认”,就是吃饱了没事干做无用功。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检定方式溯源和以校准方式溯源都可(对有检定规程的),国家有文件支持,没有限制必须要用校准方式溯源。 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是法制计量活动,后者是市场行为。你可以自主选择究竟是以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选择“校准”方式溯源。既然你选择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制计量的游戏规则来玩,不允许违法违规。在法律层面,不允许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否则你就选择市场行为的校准方式溯源,这样做既合理也不违法。 计量法对于使用经检定不合格但是满足使用要求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什么说法么,您可以找一下,我看一看。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问,这些顶层法律法规所说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什么?是您所说的意思吗?为什么不把“不包括满足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写进去? 在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前言”部分就有如下表述:
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区别差异,这还说得不够清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