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12-25 10:30 编辑
看看规范起草人自己是怎么解读的吧:
咋看起来没什么毛病,细究起来并不是那么回事。第一处的红线标示处的意思,不就是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吗。它怎么能作为用该计量标准对其他所有的被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时,对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求呢。后者按照量传比的要求,应该是不大于前者的三分之一才对。应该评定的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而不是评定常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再来看看第二处红线标示处,“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这不就是被校对象的使用场合(即被校对象的下一级测量过程),对该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目标不确定度)吗。也就是说,只有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被校对象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小于“目标不确定度”时,被校对象才能用于下一级的测量过程。这跟拟建计量标准能否开展检定/校准有啥关系?难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就表明计量标准不具备开展检定/校准的能力啦?这明明是被校对象不合格嘛。难道说查出病人有病,医生就不具备行医资格啦?笑话!奇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