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3 13:15 编辑
也就是说,您单位对新方法进行方法验证后,新方法批准内部使用,旧方法在单位内部暂先不作废是么,对于按旧标准生产的(不满足新标准的),可以按旧方法检。在过渡期内,新旧方法在单位内部都是能使用的。是这样么? 没错。在新标准正式实施日之前,就应该完成新旧标准的替代转换工作。如果确定新标准实施日之后仍需保留使用旧标准(仅针对特定客户的特定产品,需要在旧标准封面上盖“限用范围标识”),那么就向CNAS提交扩项申请(增加新标准,对旧标准增加“限制性说明”)。如果不需要保留使用旧标准,那么就向CNAS提交变更申请(新标准替代旧标准),同时在新标准正式实施日,启动旧标准的收回、盖“作废”章、注销程序。 “依据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来对商品交易流通领域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强制检定”和“新生产的电子计价秤在2027年1月8日前禁止使用”存在因果关系么? 请不要断章取义,我说这话是针对按新标准生产的电子计价秤,其次是在新标准的过渡期。当然存在因果关系咯,否则厂家为什么要依据新标准生产?用户为什么要买新产品不买旧产品? 新生产的电子计价秤在2027年1月8日前当然可以使用,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没有废止,按照它来检有什么不对的么? 当然不对咯。众所周知,新技术标准发布即有效,应尽早优先采用(理由见13楼、19楼截图)。除非有两种情况:①新标准不适用;②检测/校准机构不具备能力。否则JJG 1204-2025《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为何不统一定在2027年1月8日呀?按照您的理解,2027年1月8日之后,您永远都可以依据旧标准开展强制检定/校准咯,是这样吗?因为新旧标准并非替代关系,旧标准一直延续有效。看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的解读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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