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看一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测量不确定度指的是谁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还是计量标准的?如何能说明实验方法等是科学合理的呢?建议您找一些检定规程(有的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校准规范,有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最后会有一个结论性的段落,看看是说的什么意思。 第一,您现在的任务不是编写校准规范,而是评价拟建测量标准的测量能力。两者不是一码事,切不可拿着驴头来套马嘴。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附录部分给出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选用常规被校对象没有问题。这个示例也仅仅是作为日常开展检定/校准时,评定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参考模板,仅此而已。您所说的“最后会有一个结论性的段落”,我没有看到。即便有,也绝不可能对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下定论。 不用您提醒,以前就看到过。您画红线的后面那段话,不就是楼主提出问题的答案么。 那是楼主提出问题的答案没错,错就错在规范起草人指鹿为马,将常规被校对象不确定度的极限要求(红线标示部分),当成了“目标不确定度”。 您说的是哪个规范的起草人?是这个JJF 1033的起草人还是某个计量器具技术规范的起草人? 我说的就是JJF 1033的起草人。 JJF 1033里说明白了,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要求,也就是目标不确定度,它通常是被校对象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允差)的1/3。 请问,“目标不确定度通常是被校对象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允差)的1/3”这样的注释表述,在JJF 1033-2023的哪一条哪一款里说明白了? 您是认为JJF 1033关于这个的规定是错误的是么?那么前面说到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呢,制定规程规范为什么要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如何用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实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没错,他就是错误的。全世界都找不出第二个标准,用常规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来评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 前面我已经说了,现在不是编写校准规范,校准评定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定量表征的是被校对象所复现的量值的计量特性(一定置信概率下的不确定离散区间的半宽度),与被校对象自身性能的好坏强相关。该大就大,该小就小。代表不了拟建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我11楼结尾就问您,某常规被校对象送国家计量院校准,获得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不满足要求,是不是国家计量院也不能开展该项目的检定/校准了?您怎么不回答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