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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水系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131种国家标准物质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290号
关于批准“水系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
等131种国家标准物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水系沉积物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60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等71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钢铁研究总院新复制了低合金铸铁光谱分析标准物质,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新复制了“化探金标准物质”和“人发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现予以发布(见附件3)。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国家一级标准物质1464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2897种。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标准物质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对制造、销售和使用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新发布部分)
3. 新复制标准物质定值数据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计量 标准物质 通知
抄送:办公厅、计量司,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8年5月9日印发
录入:王晓川 校对:黄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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