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速“电子眼”是专门用来监测机动车是否超速行驶的,超速了就要行政处罚。但是,“电子眼”测速所得到的数据准确吗?近日,北京一市民对此表示质疑,再次将交管部门诉上法庭。
6月28日,北京市民裘先生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交通支队中关村队行政处罚一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情并不复杂:2005年4月5日到5月31日间,裘先生在北京
紫竹院路3次被记录超速。他感到奇怪,觉得自己平日很注意驾驶速度,按说是不会超速的。难道是测速的“电子眼”有问题?于是,裘先生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设施处索要“电子眼”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始终未能得到。
庭审中,被告出具了涉案“电子眼”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这份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05年9月19日,有效期至2008年9月19日。“也就是说,涉案‘电子眼’在生产之时并没有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属于非法生产。”裘先生在法庭上分析说。
可是,被告的代理人却表示:“有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与计量的准确性并无关联。”原告表示对此说法不能接受,因为计量法已经有规定,没有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裘先生说,涉案“电子眼”不仅存在非法生产的问题,甚至连采购、安装和使用都涉嫌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采购;按照相关规定,大型、复杂的计量仪器安装得有资质证书,但在法庭上被告无法出示;涉案“电子眼”是2004年4月出厂安装的,按规定安装完毕后需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但涉案“电子眼”直到2005年8月才进行过一次检测,而这次检测既不是法定检测,在时效上对本案也没有溯及力。因此,涉案“电子眼”的使用也是非法的,它所记录的数据不应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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