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质量] 对水泥的定量包装检测的一点看法

[复制链接]
xueting36 发表于 2008-7-14 08: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个人认为应按JJF1070来检测,理由如下:1、GB175-2007是条文性强制,非全文强制(第十条即属推荐条款)。2、从此次标准的修改来看,允许短缺量也是向JJF1070靠,并保持了一致。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并没有规定,在条文强制的标准中,推荐条款必须无条件执行。4、大家都认为按GB175的抽样数量太少,试问按1070抽检有何错。5、在实际工作中,质监所按GB175检的是全项,咱们再按175来检个个分项,搞这个专门的净含量检测还有啥必要呢。
以上看法未必正确,系个人拙见。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 收起 理由
vandyke + 3 有见地

查看全部评分

yxg 发表于 2008-7-15 16: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1070,为什么标准制定者在GB175-2007还要加入计量检测方法,别的标准是直接引用1070的。
陈伟 发表于 2008-7-31 14: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xueting36 的帖子

现在定量包装检验和质检所的检验项目有交叉点,对此希望在以后的标准修订中,是否在质量检验中,把重量检验一项单独拿出来,不要产生交叉,消除企业对我们的误解。
000128 发表于 2008-8-9 20: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质检所没有资质检验水泥定量包装净含量,实际点的操作是联合一起检验,毕竟是一个系统的,应该好协调。
xyzijk 发表于 2008-9-11 21: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质检所做了这个项目就是不合理的,应当由计量部门来做。
孤单 发表于 2008-9-14 06: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想法,本人第一次看到,GB175-2007里面的关于定量包装这一段应该是强制性条文,因为不管这个标准是否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这个是属于贸易结算的,都是强制性的,既然GB175-2007就这么规定了,我想肯定有他们的理由,他也知道有定量包装这个标准,近年来他们也接到很多这样的疑问,所以他们修改了这个条文,以前可不是这样写的,或许他们不是从定量包装的角度出发,可能是从水泥的强度方面出发,但有一条我们就按他的方法操作,至于其他问题你可以跟GB175-2007编委去讨论.没有必要一定要把定量包装这个通用强制性标准适用到任何领域,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0-13 16: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标准合理不合理的问题
  请大家注意标准的编号GB和JJF。GB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往往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市场公平。JJF是计量技术规范,往往是具有很强的计量检测专业性技术问题。所以在法律效力上GB是高于JJF的,关键是“强制”这个词。而具体的检测方法JJF一般都比GB更为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不具有强制性。两种标准是互补的,不应该发生矛盾。至于相互之间可能存在交叉的问题,我认为是完全正常的。作为一个标准,围绕标准拟解决的问题和制定目的,是不能存在什么缺陷和遗漏的。
  问题主要发生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抢饭碗”、重复劳动现象。我认为,执行标准的技术机构相互之间职责和权限的界定应该明确,都是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相互之间应该有一个互认的问题。只要某一个技术机构检测了定量包装的量,另一个技术机构应该认可,没有必要重新来过,既浪费了人力物力资源,也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反之亦然。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两个技术机构说了都不算,我们的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起到“指挥、控制、协调”的作用。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海狼 + 2 认同观点

查看全部评分

易木 发表于 2009-1-4 10: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抽检定量包装的产品,JJF规范上有明确规定,有国家标准的从其标准上的相关条款规定。
番九仔 发表于 2009-1-4 14: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ls和ls的ls的ls说法 gb是强制性标准 jjf是检验方法 gb在法律层面上高于jjf  优先执行
xyb88 发表于 2009-1-4 17: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的帖子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属于贸易计量监督管理范畴,应执行国家/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机构是应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项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工作,而同一个地方是不会授权两个机构的,所以是不存在“抢饭碗”现象的,如有肯定是有的机构没有相应的合法资格,一般的授权在计量所而不是质检所(以授权证书为准)GB侧重的是理化技术指标,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依据目前是就是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xyb88 发表于 2009-1-4 18: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

按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测试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定、测试,秉公办事,向社会提供公正计量数据,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检定、测试数据。
大家看到没,依法应是应该依法通过考核取得有关资格方可开展相应工作。
mervyn 发表于 2009-7-29 15: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GB和JJF得理解没有那么深,但是就工作中遇到的情况来看,个人觉得JJF用于水泥行业确实有点不适合。
首先,水泥一个批都在几百吨左右,那么对于样本量的抽取、以及数据处理都将是一个十分繁重的工作。
其次,在判定不合格的标准上来看,在实际检测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一批200吨,抽了90袋(按照标准是抽125的,最开始不合格出现的频率很高,但是从30几袋之后全是合格的产品,所以就没有继续抽下去,因为已经判定不合格了),其中11袋是不合格的,重量在47~49之间,其余的全部在50以上,合格的产品中有一多半是在51以上,那么对于用水泥的建筑企业来说,他不可能只买几袋或者几十袋,一般都是成批量购买,那么按照抽取的情况来分析,这90袋的总重量是超出4500的。我又这样一种假设,如果这批中剩下的未抽取的产品都是合格的,而且都在50以上,那么对于成批购买的建筑企业来说,企业是收益的。对于现在的建筑行业大多是在搅拌站进行搅拌,搅拌之后拉去直接灌注,那么这11袋短缺的,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强度不够的情况。所以以此来判断企业的这批不合格,我个人觉得有些缺乏说服力。我觉得1070更适合于一次消费数量少和面向散户的消费品。当然对于水泥来说,普通老百姓还是一样会购买。所以这个问题我也是一直在考虑,但是没想到什么能说服我自己的想法。希望大家多给我些知道,我也是刚参加工作。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vandyke + 2 热心回复

查看全部评分

金海 发表于 2009-8-3 17: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JJF1070中明确做了规定,就应该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这是毫无疑义的。
hxszy 发表于 2009-8-6 10: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观点,GB175-2007是条文强制而非全文强制,商品量的监督抽查应该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定量包装监督管理办法,其净含量检验执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ihm 发表于 2010-9-6 13: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目前很多地方的计量系统和质检系统都是靠效益吃饭,检的多赚的多,重复检定的现象屡见不鲜!两个系统的盈利又会上交给质监局,质监局怎么会去协调,砸自己的饭碗呢!
jhmjfx 发表于 2010-9-7 06: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若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服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10-9-8 1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HXSZY应该好好学习定量包装计量检验有关知识,商品量的监督抽查应该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的定量包装监督管理办法只提到强制性标准优先原则,没有规定强制性条款问题。如果按JJF1070-2005水泥你检测时,抽多少袋.80还是125袋,累吗
sun---911 发表于 2010-10-13 15: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GB175-2007主要还是用于生产和质量的检验,推荐性条款是针对生产环节,质检不会去检查。如果企业对推荐性条款没有严格按照执行而对强制性条款完全执行的话也不能说产品出厂不合格
1070主要针对的是商品量的检验,是针对部分GB的补充,属于强制性的
gqing 发表于 2011-1-1 03: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mervyn


  我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某砖厂用水泥做空心砖,在砖烧制好时,发现碎砖很多损失很大,就联系水泥厂问情况,水泥厂拿出的是某地质检所质量检查报告,其中水泥标号成分都合格,净含量也合格。
砖厂不解请我们过去再次抽查袋重,发现袋重量参差不一,现场300袋 简单抽了13袋 包装净含量48Kg发现连续N袋都是42-44Kg ,砖厂放料是按照袋数对料,净含量不合格直接影响砖的质量。我这质检所检查水泥质量合格,净含量合格。
后来就在现场批次动没动手脚,水泥厂提供的水泥质量报告是否真实的问题上纠结不清。
我也就闹不明白包装偏差那么大的水泥 怎么就净含量合格呢? 真正涉及到打官司问题上 质检所提供的净含量检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wugeyi 发表于 2011-3-3 22: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强制性标本的应该按照强制性标准检验
大个 发表于 2012-2-13 21: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若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服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计量公平 发表于 2012-3-27 04: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质检收费标准很低,以理化指标为收费重点,与计量收费差异大,检验只对送检或抽检样品负责,抽样标准不一样,检验结果无实质可比性,但会被质疑同样项目,收费却不一样,国家局未发布相关标准
郎溪人 发表于 2017-8-22 16: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个 发表于 2012-2-13 21:47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若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服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楼主,你有没有细看标准文字?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这里讲的是允许短缺量和计量 单位,没讲抽样和检验方法 ,要按照执行。而且水泥袋装规定不是强制性的!

  GB175中   10.1 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本标准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5-17 18:0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