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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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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 发表于 2008-8-2 10: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于本月起正式实施   
  经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商一致,历时一年半,由浙江省质监局主持起草的《“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整体结构采用章节形式,共三章,分别是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主要规定了规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原则、从轻、从重情节等。分则分七节,分别为产品质量法裁量细则、标准化法裁量细则、计量法裁量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裁量细则、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裁量细则以及特别规定裁量细则。第三章为附则。在设定裁量细则时以具体条文为基础,以便于实践操作。由于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社会现实复杂多变的因素,规则的效力被设定为参照执行,非强制执行。目前,规则裁量细则的设定仅限于《产品质量法》等几部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不涉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一是《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对比较完善,比较科学,执法实践中适用较多;二是《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大,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三是部门规章制、修订频率较快,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两省一市间还存在数量、内容上的差异,短时间内无法统一。同时,规则还规定了五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责令改正期限可以根据案件实际确定,进步增强了可操作性。规则的出台,是我省质监系统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权力滥用、提升质监部门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苏、浙、沪三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统一了三地的处罚裁量标准,无形中为浙江企业在三地的发展争取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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