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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活动] 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在化学计量中的应用有奖大讨论

本主题由 vandyke 于 2008-9-7 00:09 设置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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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yb88 于 2008-9-14 09:31 发表
4.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中的重复性如果小于日常检定中符合规程要求的重复性,如何处理?: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中的重复性数据应该是大量实验数据中符合规程要求但是是比较差的数据,这样的话在以后的重复性考核中容易达到要求,不然的话要重新评定不确定度了,不是找麻烦吗?
5.国家目前即将出台的简化考评项目,据说第一批中包括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如果这样,气体分析类仪器是否都可以简化考评?既然气体类可以,是否所有化学计量的标准都可以纳入简化考评?:No,应以国家规定的简化考评目录中的项目为准
对于4,我觉得不是自找麻烦的事,而是新规范的要求.大家日常实验数据中符合规程要求但是是比较差的数据不可能大量,这是规程制定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按照统计规律,大量数据应该是好的,如果一定要选择最差的,对于检定合格的仪器,不如直接代入规程要求的重复性指标。这样说似乎有些极端,可是你仔细分析是否是这样的问题。这样做谁敢说不对?为什么?
对于5,你没有理解我说的讨论方向:我说的是“如果这样”,也就是“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都可以作为简化考评,那么气体分析仪器都是这种原理,为何不可以全部简化。如果这样,化学中使用标准物质的检定校准项目,为何不可以简化考评。如果这样,可以说减少过多的不必要生搬硬套的重复。大家如何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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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丁香花 的帖子

新考核规范对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要求提高了,原则上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传递比较法不可能时才允许采用实验室比对法。实际工作中新建一个化学计量标准需要对结果进行验证,必须送检一个被检到上级标准检定,可化学计量标准许多情况下省级和市级是一样的,而且许多仪器较大,不宜送检;如采用实验室比对法,实验室数量最少要有三个,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如果严格执行考核规范的话,以后化学项目建标就比较麻烦了,千万不要逼着我们造假,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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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香花 金币 +5 鼓励讨论! 2008-9-20 22:39
梦自己想梦的,去自己想去的,做自己想做的,因为生命只有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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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作为不间断的比较链可以起到传递比较的作用,就算省级和市级都使用相同级别的标准物质,也不能说不符合传递比较,我认为对于标准物质,不一定非要逐级传递,可以溯源至一级参考测量程序即可(实践中直接购买有证标准物质即可)。除非是想建立更高的标准、基准,一般不需要动用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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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香花 金币 +5 鼓励讨论! 2008-9-2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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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yb88 于 2008-9-19 14:48 发表
新考核规范对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要求提高了,原则上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传递比较法不可能时才允许采用实验室比对法。实际工作中新建一个化学计量标准需要对结果进行验证,必须送检一个被检到上级标准检定,可化学计量标准许多情况下省级和市级是一样的,而且许多仪器较大,不宜送检;如采用实验室比对法,实验室数量最少要有三个,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如果严格执行考核规范的话,以后化学项目建标就比较麻烦了,千万不要逼着我们造假,大家说呢?
实际工作中新建一个化学计量标准需要对结果进行验证,必须送检一个被检到上级标准检定,可化学计量标准许多情况下省级和市级是一样的-------------------实际上,对于省级计量院所,对应的国家计量院,大区计量中心何尝与我们的标准不是一样的呢,大家都采用同一标准物质,个人认为也就没有上级的说法.可是JJF1033国家宣讲团的人偏要解释为行政上的上级,我认为这有些偏激.
哈哈!至于是否造假,这还是看个人素质, 为了建标,将同行请到家里一起做实验,其乐融融未尝不是有意思的事.说是这么说,可是现实中谁愿意这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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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vandyke 的帖子

除去行政级别,同一等级的计量标准从溯源角度上讲我认为无从谈起传递比较,只能算是同级实验室比对,而且现在要建的新标准肯定是不常见的,许多情况下在一个省内要找三家都不容易,现在的队伍难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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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香花 金币 +5 鼓励讨论! 2008-9-2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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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宣贯,要是新建的计量标准主标准器是消耗的有证标准物质,一般都可以满足简化考核的条件,也就是不用进行稳定性重复性,甚至不确定度的评定。国家制定的可以简化考核的表,不过是处于谨慎的考虑,并没有完全包含可以简化的所有标准。计量司邓处说,可以根据实际,确实不能做到的也不需进行这三项考核。国家不可能要我们去编造数据,一切检定校准活动都要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实际情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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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可不必考核,因为该项考核应该由生产标物的机构做过了.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可以用简化考评,因为标准气体也属于一次性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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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主要的应该是要对规程进行宣贯,对规程的理解和检定方法进行规范,统一操作方法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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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和重复性试验
 对一次使用的标准物质不用做,因为在标准物质定值时就做过了,只要在有效期内使用就行了;对于滤光片,如果是干涉滤光片,不必做稳定性考核,因为送检时检定证书中已有稳定性考核数据。
2.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方式?
 传递法和比较法均可,在没有更高一级的标准物质时就用比较法来做。其实有个问题更难解决,就是在标准考核(或复查)时,如何进行能力验证?我总不能带着原子吸收到现场去考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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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从定义入手

还是要从定义入手解决标准物质的稳定性和重复性考核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把标准物质分个类。我认为可以分为“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和“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由标准物质的定义可以推导出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只能是实物量具,不存在非实物量具作为标准物质的情况。
  至于这两种标准物质的重复性、稳定性、均匀性如何考核,还是应该从定义入手。
  1稳定性: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那么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既然是“一次性”使用,使用中所占用的时间是短暂的,当然就不存在稳定性的问题了。但是作为一批这样的标准物质,他们的均匀性实际上起到了类似稳定性的作用,所以必须增加均匀性的控制要求。
  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稳定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它又属于实物量具范畴,自然属JJF1033的C.2.3(2)条规定范围,“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只要“画出计量标准器(这里当然指标准物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就可以了。
  2重复性:是在测量方法、测量人员、测量条件、测量地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多次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的测量结果相近的能力。
  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既然是“一次性”使用,与“重复性”发生了矛盾,当然它也就不存在重复性的问题了。
  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存在重复性问题,按JJF1033的C.1.2~C.1.5条规定,用该标准物质对被检对象进行n次测量,按公式(C-1)计算就可以了。不过化学计量检定的对象往往是非实物量具,所以我们要特别关注C.1.3和C.1.4所描述的内容。因为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属于实物量具,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就不存在均匀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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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浩 金币 +5 热心讨论! 2008-11-16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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