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要从定义入手解决标准物质的稳定性和重复性考核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把标准物质分个类。我认为可以分为“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和“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由标准物质的定义可以推导出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只能是实物量具,不存在非实物量具作为标准物质的情况。
至于这两种标准物质的重复性、稳定性、均匀性如何考核,还是应该从定义入手。
1稳定性: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那么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既然是“一次性”使用,使用中所占用的时间是短暂的,当然就不存在稳定性的问题了。但是作为一批这样的标准物质,他们的均匀性实际上起到了类似稳定性的作用,所以必须增加均匀性的控制要求。
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稳定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它又属于实物量具范畴,自然属JJF1033的C.2.3(2)条规定范围,“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只要“画出计量标准器(这里当然指标准物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就可以了。
2重复性:是在测量方法、测量人员、测量条件、测量地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多次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的测量结果相近的能力。
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既然是“一次性”使用,与“重复性”发生了矛盾,当然它也就不存在重复性的问题了。
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存在重复性问题,按JJF1033的C.1.2~C.1.5条规定,用该标准物质对被检对象进行n次测量,按公式(C-1)计算就可以了。不过化学计量检定的对象往往是非实物量具,所以我们要特别关注C.1.3和C.1.4所描述的内容。因为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属于实物量具,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就不存在均匀性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