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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颗粒度] 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在化学计量中的应用有奖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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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 发表于 2008-9-6 14: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月31日批准,于2008年9月1日实施。在新规范中有好多内容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对于在化学计量中的应用,有个别条款明确提出。
  但是,作为通用的规范,不可能特别详细,包罗万象,好多条款的具体实施还要充分考虑我们的专业需要。作为我们化学计量这样一个主标准器一般是采用标准物质,比较特别的专业,确实要好多问题值得讨论!
拟订讨论的问题:
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规范中提出对于一次性使用标准物质,可以不用做这些考核,但是有些化学计量的标准物质不是一次性的,比如中性滤光片等,对于这些,如何做好稳定性考核工作?
2.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传递比较法还是比对法?比如一个简单的例子,pH计的配套部分,对于0.01级以上,如何用传递比较法?浊度计的检定,大家都用国家一级标准物质,高一级计量标准在哪里?
3.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对于标准物质如何做?
4.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中的重复性如果小于日常检定中符合规程要求的重复性,如何处理?

5.国家目前即将出台的简化考评项目,据说第一批中包括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如果这样,气体分析类仪器是否都可以简化考评?既然气体类可以,是否所有化学计量的标准都可以纳入简化考评?
  鉴于这个规范是我们做计量工作的基础性规范,也是计量技术机构考核的重中之重,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派专家全国各个省市宣讲此规范,各地市也在学习贯彻该规范,借此良机进行此次大讨论,意义巨大,欢迎广大量友对于自己手头的例子(不局限于以上所提)进行剖析,欢迎您的参与!

[ 本帖最后由 丁香花 于 2008-9-8 20:09 编辑 ]
乔浩 发表于 2008-9-6 21: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对于可重复使用的标准物质的稳定考核,可以将这些标物送上一级有资质的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校准定植,比较每周期的标准数值的变差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好找到更高级别标准器进行传递比较的标准器,可以 使用同精度的尽可能多台的定值比较法,既有科学性,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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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dyke 发表于 2008-9-8 13: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
1、对于非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可以当作一般的计量标准器进行考核。JJG 1034-2008光谱光度计标准滤光器对于滤光片已经要求后续检定要做年变化量这一项目,这其实就是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内容了。
2、标准物质的溯源问题其实国家已有规定(《JJF 1006-1994 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一级标准物质是用高准确度的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定值,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一直准确度的可靠方法来定值,或者是多个实验室合作定值。也就是说,在标准物质的溯源链上,高于一级标准物质的“计量标准”常常都不是一种实物,而是一套测量方法。
3、标准物质是一类特殊的“标准器”,它的重复性考核实际上就是对它做均匀性考核。同样在《JJF 1006-1994 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里的第二节第7条有说明:选择不低于定值方法的精密度和具有足够灵敏度的测量方法,在重复性的实验条件下做均匀性检验。由此可见,做均匀性也有与重复性要求。由此说来,倘若有证标准物质在有效期内,且保存条件满足文献要求,就可以不进行重复性和均匀性的考核(因为这两项已经被标准物质生产商充分证明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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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丁香花 发表于 2008-9-8 21: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vandyke 于 2008-9-8 13:22 发表
我认为:
1、对于非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可以当作一般的计量标准器进行考核。JJG 1034-2008光谱光度计标准滤光器对于滤光片已经要求后续检定要做年变化量这一项目,这其实就是标准的稳定行考核内容了。

单纯就滤光片而言, 个人认为比较简单,这个实际就是规范中的" 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实物量具通常可以直接用来检定或校准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并且实物量具的稳定性通常远优于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但需画出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即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
规范中提出: 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
但是,难道仅仅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吗?好多化学当中的非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实际上都是实物量具组成,它们用来检定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这么说来,个人认为,化学计量中标准物质不管是否一次性使用,只要是实物的,建立标准时都可以对稳定性考核免于考核.
但是具体处理中还是有区别的: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由于有有效期作为保证,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但是对于非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每个有效期后还是要进行进行重新赋值的,它的周期稳定性还是要考虑的,建议对于这种情况需画出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即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
vandyke 发表于 2008-9-8 21: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丁香花 的帖子

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从新划分标准物质的范围,让类似标准滤光片、聚苯乙烯薄膜之类的回归到一般计量标准器中。
 楼主| 丁香花 发表于 2008-9-8 22: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vandyke 于 2008-9-8 21:15 发表
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从新划分标准物质的范围,让类似标准滤光片、聚苯乙烯薄膜之类的回归到一般计量标准器中。

哈哈!好的建议!
不过,实物量具不是化学中独有,其它专业都涉及,JJF1033-2008充分考虑了其它专业情况,又将我们化学非一次使用的标准物质中的实物量具遗漏,哈哈.
vandyke 发表于 2008-9-9 22: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这样的办法只是我一厢情愿.因为确实没有理由让滤光片脱离标准物质的大家庭.根据“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导则30”对于标准物质的定义,是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确定的特性值,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材料或物质.滤光片完全符合上述定义,而且国际上也将它作为标准物质出售。
 楼主| 丁香花 发表于 2008-9-11 18: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讨论的人不多吗!
也许大家向我们省一样,暂时没有用到.各地市刚刚通过JJF1069法定机构复查,那时JJF1033对计量标准的要求与2008版确实变化较大,可是9月1日以后,大家的计量标准复查马上就会用到2008版,就连大家辛苦写的计量标准建标报告也变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并且里面的不确定度验证也换成了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验证方式也有了变化,而且复查资料也要提供新的计量标准技术报告,面对众多的问题, 希望大家踊跃探讨,
xyb88 发表于 2008-9-14 09: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丁香花 的帖子

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规范中提出对于一次性使用标准物质,可以不用做这些考核,但是有些化学计量的标准物质不是一次性的,比如中性滤光片等,对于这些,如何做好稳定性考核工作?:不是一次性的标物按一般计量标准处理就可以了
2.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传递比较法还是比对法?比如一个简单的例子,pH计的配套部分,对于0.01级以上,如何用传递比较法?浊度计的检定,大家都用国家一级标准物质,高一级计量标准在哪里?:规范说了,优先采用传递比较法;大家都用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如果要难验证的话我认为只有用多家比对比较现实
3.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对于标准物质如何做?:正常做啊,只是在不确定度评定中做的重复性指标要选较差的数据
4.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中的重复性如果小于日常检定中符合规程要求的重复性,如何处理?: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中的重复性数据应该是大量实验数据中符合规程要求但是是比较差的数据,这样的话在以后的重复性考核中容易达到要求,不然的话要重新评定不确定度了,不是找麻烦吗?
5.国家目前即将出台的简化考评项目,据说第一批中包括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如果这样,气体分析类仪器是否都可以简化考评?既然气体类可以,是否所有化学计量的标准都可以纳入简化考评?:No,应以国家规定的简化考评目录中的项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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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dyke 发表于 2008-9-14 12: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xyb88 的帖子

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的重复性考核无实际意义。
首先,对于标准物质没有重复性这一说法,只有均匀性和稳定性的说法,所以不可能按照一般计量标准进行重复性考核。
其次,就算真的进行了“重复性”的测试,量值传递的途径也是大问题:重复性做出来的结果你能说明是标准物质本身的重复性吗?还是测量仪器本身的重复性?显然,比标准物质溯源等级低的测量仪器不能担当标准物质“重复性”考核的重任。
第三,倘若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是高于标准物质的(例如高准确度的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同位素稀释质谱、凝固点下降法等),是否可以验证标准物质的“重复性”?理论上可以,实践中有难度。1、采用的仪器和方法是否通过有效验证?2、人员、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具备这项验证的能力?(且不说资格)……
结论:可重复使用的标准物质可以通过上级计量机构的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稳定性考核,重复性考核对于标准物质来说不适用;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连稳定性考核都可以免去,只要保证它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条件保存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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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丁香花 发表于 2008-9-15 12: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yb88 于 2008-9-14 09:31 发表
4.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中的重复性如果小于日常检定中符合规程要求的重复性,如何处理?: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中的重复性数据应该是大量实验数据中符合规程要求但是是比较差的数据,这样的话在以后的重复性考核中容易达到要求,不然的话要重新评定不确定度了,不是找麻烦吗?
5.国家目前即将出台的简化考评项目,据说第一批中包括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如果这样,气体分析类仪器是否都可以简化考评?既然气体类可以,是否所有化学计量的标准都可以纳入简化考评?:No,应以国家规定的简化考评目录中的项目为准

对于4,我觉得不是自找麻烦的事,而是新规范的要求.大家日常实验数据中符合规程要求但是是比较差的数据不可能大量,这是规程制定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按照统计规律,大量数据应该是好的,如果一定要选择最差的,对于检定合格的仪器,不如直接代入规程要求的重复性指标。这样说似乎有些极端,可是你仔细分析是否是这样的问题。这样做谁敢说不对?为什么?
对于5,你没有理解我说的讨论方向:我说的是“如果这样”,也就是“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都可以作为简化考评,那么气体分析仪器都是这种原理,为何不可以全部简化。如果这样,化学中使用标准物质的检定校准项目,为何不可以简化考评。如果这样,可以说减少过多的不必要生搬硬套的重复。大家如何认为?
xyb88 发表于 2008-9-19 14: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丁香花 的帖子

新考核规范对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要求提高了,原则上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传递比较法不可能时才允许采用实验室比对法。实际工作中新建一个化学计量标准需要对结果进行验证,必须送检一个被检到上级标准检定,可化学计量标准许多情况下省级和市级是一样的,而且许多仪器较大,不宜送检;如采用实验室比对法,实验室数量最少要有三个,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如果严格执行考核规范的话,以后化学项目建标就比较麻烦了,千万不要逼着我们造假,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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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dyke 发表于 2008-9-20 22: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物质作为不间断的比较链可以起到传递比较的作用,就算省级和市级都使用相同级别的标准物质,也不能说不符合传递比较,我认为对于标准物质,不一定非要逐级传递,可以溯源至一级参考测量程序即可(实践中直接购买有证标准物质即可)。除非是想建立更高的标准、基准,一般不需要动用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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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丁香花 发表于 2008-9-20 23: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yb88 于 2008-9-19 14:48 发表
新考核规范对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要求提高了,原则上采用传递比较法,只有传递比较法不可能时才允许采用实验室比对法。实际工作中新建一个化学计量标准需要对结果进行验证,必须送检一个被检到上级标准检定,可化学计量标准许多情况下省级和市级是一样的,而且许多仪器较大,不宜送检;如采用实验室比对法,实验室数量最少要有三个,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如果严格执行考核规范的话,以后化学项目建标就比较麻烦了,千万不要逼着我们造假,大家说呢?

实际工作中新建一个化学计量标准需要对结果进行验证,必须送检一个被检到上级标准检定,可化学计量标准许多情况下省级和市级是一样的-------------------实际上,对于省级计量院所,对应的国家计量院,大区计量中心何尝与我们的标准不是一样的呢,大家都采用同一标准物质,个人认为也就没有上级的说法.可是JJF1033国家宣讲团的人偏要解释为行政上的上级,我认为这有些偏激.
哈哈!至于是否造假,这还是看个人素质, 为了建标,将同行请到家里一起做实验,其乐融融未尝不是有意思的事.说是这么说,可是现实中谁愿意这么做呢?
xyb88 发表于 2008-9-21 09: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vandyke 的帖子

除去行政级别,同一等级的计量标准从溯源角度上讲我认为无从谈起传递比较,只能算是同级实验室比对,而且现在要建的新标准肯定是不常见的,许多情况下在一个省内要找三家都不容易,现在的队伍难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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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dyke 发表于 2008-10-12 22: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宣贯,要是新建的计量标准主标准器是消耗的有证标准物质,一般都可以满足简化考核的条件,也就是不用进行稳定性重复性,甚至不确定度的评定。国家制定的可以简化考核的表,不过是处于谨慎的考虑,并没有完全包含可以简化的所有标准。计量司邓处说,可以根据实际,确实不能做到的也不需进行这三项考核。国家不可能要我们去编造数据,一切检定校准活动都要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实际情况之上。
沁寒 发表于 2008-11-2 19: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可不必考核,因为该项考核应该由生产标物的机构做过了.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可以用简化考评,因为标准气体也属于一次性使用的.
沁寒 发表于 2008-11-2 19: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最主要的应该是要对规程进行宣贯,对规程的理解和检定方法进行规范,统一操作方法才是关键
fuffn 发表于 2008-11-15 14: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

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和重复性试验
 对一次使用的标准物质不用做,因为在标准物质定值时就做过了,只要在有效期内使用就行了;对于滤光片,如果是干涉滤光片,不必做稳定性考核,因为送检时检定证书中已有稳定性考核数据。
2.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到底应该采取何种方式?
 传递法和比较法均可,在没有更高一级的标准物质时就用比较法来做。其实有个问题更难解决,就是在标准考核(或复查)时,如何进行能力验证?我总不能带着原子吸收到现场去考核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1-15 15: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从定义入手

还是要从定义入手解决标准物质的稳定性和重复性考核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把标准物质分个类。我认为可以分为“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和“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由标准物质的定义可以推导出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只能是实物量具,不存在非实物量具作为标准物质的情况。
  至于这两种标准物质的重复性、稳定性、均匀性如何考核,还是应该从定义入手。
  1稳定性: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那么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既然是“一次性”使用,使用中所占用的时间是短暂的,当然就不存在稳定性的问题了。但是作为一批这样的标准物质,他们的均匀性实际上起到了类似稳定性的作用,所以必须增加均匀性的控制要求。
  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稳定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它又属于实物量具范畴,自然属JJF1033的C.2.3(2)条规定范围,“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只要“画出计量标准器(这里当然指标准物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就可以了。
  2重复性:是在测量方法、测量人员、测量条件、测量地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多次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的测量结果相近的能力。
  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既然是“一次性”使用,与“重复性”发生了矛盾,当然它也就不存在重复性的问题了。
  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存在重复性问题,按JJF1033的C.1.2~C.1.5条规定,用该标准物质对被检对象进行n次测量,按公式(C-1)计算就可以了。不过化学计量检定的对象往往是非实物量具,所以我们要特别关注C.1.3和C.1.4所描述的内容。因为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属于实物量具,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就不存在均匀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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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dyke 发表于 2008-11-18 13: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规矩湾锦苑 的帖子

纠正几点理解上的偏差。
标准物质的稳定性:一般是指在适当条件下存放的稳定性,它作为有证标准物质出售后就是标准物质的有效期(保质期)。标准物质的稳定性考核实际上是对同一批进行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抽样,以确定该批标准物质在有效期内的稳定性。
标准物质没有重复性,却有均匀性: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同样涉及均匀性的问题。例如一瓶溶液,是否接近瓶口的浓度小一些,接近瓶底的浓度大一些?或者同一批标准物质的小的封装之间,是否无显著性差异(例如:a瓶、b瓶都是从甲号瓶分装的,这两瓶之间量值是否一致就是均匀性的问题)。

综上,我认为一般计量机构作为标准物质的使用者(而非生产者),完全可以不必对消耗性标准物质进行核查的理由,主要就是考虑这两个方面。因为证书已经向你保证了它在有效期内的量值是稳定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1-18 17: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言之有理。特别是标准物质使用单位对均匀性的确没有核查和考核的必要,应该值得肯定。但是对稳定性是否考核,按老兄之见似乎理由还不够充分。因为如你所说“标准物质的稳定性:一般是指在适当条件下存放的稳定性,它作为有证标准物质出售后就是标准物质的有效期(保质期)。标准物质的稳定性考核实际上是对同一批进行一周、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抽样,以确定该批标准物质在有效期内的稳定性。”且“因为证书已经向你保证了它在有效期内的量值是稳定的”所以没必要考核。但是其他标准器同样由检定证书“已经向你保证了它在有效期内的量值是稳定的”(合格的),是不是也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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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浩 发表于 2008-11-18 20: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是有道理,但是作为有证标准物质,它的稳定性是经过科研机构在一定时期(有效期)内进行了验证的,它的不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是可控的,可以在实际的使用中“忽略”的,但是作为标准器来说,又有多少仪器设备和实物量具是经过国家科研机构进行过稳定性验证的呢?正是因为标准物质作为一种确定了理化特性的东西,它的性质在一定的使用和储存条件下一定的时期内应该是“稳定不变”的,我们在使用定值之前去预先做它的稳定性考核才有意义,这种标准物质的稳定性是可以研究出来并且给予掌控的。本人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就是假使我们把所有的标准器也都来个稳定性考核,给一个“有效期”,大家人为这个有必要么?可能么?可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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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浩 发表于 2008-11-18 20: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因为我们使用的标准器具千差万别,所以我们一定要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正确使用标准器具,而不是也在“有效期”内,其实它们也不可能有“有效期”,正是由于这种检定周期内部分标准器的稳定性的不太可控性,所以我们一定要对部分标准器做稳定性考核;作为一种确定了理化特性的标准物质,正是我们在给标准物质赋值的时候同时能够通过科学实验对于它们的稳定性有了一定的掌握,所以我们可以在有效期内正确的使用、储存这些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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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dyke 发表于 2008-11-18 20: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规矩湾锦苑 的帖子

标准物质本身作为一种“实物”,一般无法找到与它同级的另一个实物直接比对,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通过仪器来反映标准物质的量值,这正如需要实物量具来考核标准器的稳定性一样,否则就不知道是考核标准物质的稳定性还是考核仪器的稳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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