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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JJG555正在修改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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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1-8 11: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无意义啊,不矛盾呀。
  为便于理解,我们假如最大称量为10t,50%最大秤量就是5t,前提就变为至少具备1t或5t标准砝码,两者取最大者就可以确定为“前提至少具备5t标准砝码”。但是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标准砝码的量可以减少,而不是最大秤量的50%”。以“若重复性误差不大于0.2e可减少至20%最大秤量”为例,就是可以减少至10×20%=2t。此时在1t和2t两者中取最大者就是2t,也就是说变成了“当被检定秤的最大秤量为10t时,可使用其它恒定载荷来替代标准砝码,当重复性误差不大于0.2e时,前提是至少具备2t标准砝码”。当然此时衡器检定现场至少应准备8t的替代物,而检定员携带2t比携带5t甚至10t标准砝码方便和节约的多了。
  问题的关键是在没有检定前是无法知道被检衡器重复性的,被检衡器的重复性按3.5.1条规定0.2e、0.3e、0.5e、1.0e、1.5e在不同的m和等级情况下都可能是合格的,好的措施却无法实现。因此建议新规程应修改现行规程中关于衡器的重复性的规定,提高重复性的要求。以JJG 539-1997为例,应该修改3.5.1条,把“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改为“重复性误差应不大于0.2e”。根据误差理论,重复性误差小于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最大允许值是完全应该的,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这样就可以在检定规程中直接规定“当被检定秤的最大秤量大于1t时,可使用其它恒定载荷来替代标准砝码,前提是至少具备1t标准砝码,或是20%最大秤量的标准砝码,两者中应取其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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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风竹 发表于 2008-11-12 21: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6# 规矩湾锦苑 的帖子

JJG 555-1996 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第4.62条与JJG  539-1997数字指示秤第3.7.2条:
重复性误差是将约为50%最大称量的砝码,在承载器上施加三次来确定的。
这是规程前后矛盾的地方,真令人头疼。
dxquan 发表于 2008-11-13 18: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席龙 于 2008-10-30 16:55 发表
大家都清楚,在用的各类秤基本上都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大多用于贸易结算。所以在规程编写上我建议纳入防作弊检查项目,要求电子计价秤、地秤(包括二次显示仪表)等都应符合防作弊要求,都应该铅封。这方面具体可仿效加油机44 ...


这个主意不错,可进一步加强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工作。
dxquan 发表于 2008-11-13 18: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流连 于 2008-11-6 10:14 发表
我建议取消回程测试。
在非自动秤的使用中很少作为在线计量的,假如皮带秤,使用时计量的物料有时多有时少,涉及到回程误差;而汽车衡,先称重多少吨,汽车不下来,卸载一部分再计量,这种情况几乎没有,所以测回程误差意义不大。
还有 ...


的确,回程误差对大型汽车衡没有太大意义,浪费人力物力。还有除皮检定,对没有除皮装置的衡器检除皮有点……
yukqin 发表于 2008-11-13 22: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上午就开完了,经过一天讨论,上面那些好像都没有被讨论,更多的是为了和R76同等采用,提及的问题大多是型式评价和新规程下制造方面的问题,实际的检定问题可能只能等子规程出来才能操作的了。
柳树叶 发表于 2008-11-17 23: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yukqin 的帖子

能否将你们的讨论稿上传一下,大家看看,也能做到“言之有理”,“论之有据”。
yukqin 发表于 2008-11-18 16: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柳树叶 于 2008-11-17 23:49 发表
能否将你们的讨论稿上传一下,大家看看,也能做到“言之有理”,“论之有据”。


发下来的报审稿基本上就是R76的翻译稿,讨论的意见汇总的到手的没有电子版本的,扫描上传的话量太大了。我估计不会改动很大的,除非子规程出了再对其他问题做出规定,555定稿后可能就是R76的翻译稿。
海狼 发表于 2008-11-18 17: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555通过了的话,才会根据555制定子规程的,我想检定方式和项目和现在的规程相比应该是没多少变化的。听专家说重点争论的还是在衡器的定型测试上。
或许以后的非自动衡器类的子检定规程就那么三本:非自行指示秤 数字指示秤 模拟指示秤规程覆盖I II III IIII 四个等级,不会再像现在把I II俩级搞成天平检定规程,III IIII 俩级搞成秤的检定规程了。
柳树叶 发表于 2008-11-19 06: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天平的检定规程我掌握的就有机械天平、电子天平、架盘天平、扭力天平、液体比重天平等几种,而且机械天平、电子天平是才修订的。我认为不会因为555的修订就废除吧?
各种天平涉及的工作原理各不相同,咋合并成一个子规程,我拭目以待。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8-11-19 22:39 编辑 ]
 楼主| 方建国 发表于 2008-12-11 08: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每看到“建议”,我就想到“顾问”,再想到李德。为什么我们总把建议看的那么重,一定要和它接轨,而不能把建议和中国的国情、实际情况相结合。让那些“专家”按照他们自己制定的检定规程进行几次(不,一次就行)检定。然后再来进行指导基层检定工作——制定检定规程。
流连 发表于 2008-12-12 11: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的环境不一样,要求就不一样,理解的程度也不一样。
我记得80年代初,我们这儿出口的货物,到国外短重,怎么办?赔!
进口的货物短重,怎么办?活该!
那年损失了大概500万美元。
原因就是我们的衡器人家不认可,出具的数据就不予承认。
后来,我们购买了我国第一台自己生产的经过国际计量规程(当时的3号建议)检定合格的全电子汽车衡。
我们还进口了电子斗秤,检定时,国外的厂家不认可我国的检定规程(当时我们也没有检定规程),所以请计量院的专家张光兰和王孝林来依据3号建议来检定,后来他们分别编写了JJG648-90非连续累计自动秤(试行)和JJG731-91定量自动衡器。
流连 发表于 2008-12-12 12: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我参加在青岛召开《R76国际规程可行性专家研讨会》。
    首先学习了OIML证书制度,告诉我们我国在1991年成立了OIML中国秘书处,推行OIML证书制度。目的在于减少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计量器具重复进行型式批准的现象,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中国作为OIML的正式成员国,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义务贯彻上述决议,同时推行OIML证书制度有利于我国计量器具的出口。就是说,我国的衡器在国际上得到认可,但是众所周知:我们的检定方法必须与国际规程接轨。
    R76国际规程可行性讨论时主要有三种想法:
    1、直接采用国际规程(在这次会议上宣布,将以前的国际建议直接称呼为国际规程)。
    理由:与国际接轨是当务之急,为了我们的产品(不仅仅指衡器产品)出口得到国外的承认,最好是直接采用国际规程。
    2、等同采用,另外再编写我国各种秤的检定规程。
    理由:我国检定员文化水平的限制,不能对国际规程的正确理解。
    3、暂时不采用。
    理由:我国的工业产品受科技水平的限制,大部分不能达到国际规程的要求,从保护民族工业角度考虑的。
    最后根据计量先行的原则,决定等同采用。
冲锋舟 发表于 2008-12-12 2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规程的可操作性确实有待提高. 希望修改后的规程即能满足量值溯源及传递的需要,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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